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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神话故事》著作权侵权案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埃及神话故事》著作权侵权案——关于著作权人能否要求经济赔偿案情简介原告张××对《埃及神话故事》一书享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该书由宗教出版社出版并享有专有出版权。争议焦点将专有出版权授予他人后,他人侵权时,著作权人能否要求经济赔偿。

《埃及神话故事》著作权侵权案——关于著作权人能否要求经济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张××对《埃及神话故事》一书享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该书由宗教出版社出版并享有专有出版权。被告出版的《中国少儿经典故事丛书》中的《埃及神话故事》一书,收录的神话故事、整体结构的划分、每一部分中包含的故事均与原告的汇编作品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七个组成部分的排列顺序有所变化。原告以被告侵害了他对汇编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发行侵权图书,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将专有出版权授予他人后,他人侵权时,著作权人能否要求经济赔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出版发行的图书在内容的选择与编排上直接利用了原告的创造性劳动,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汇编作品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决定。但对原告的获得报酬权是否受到侵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著作权人将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他人后,对实施了侵犯专有出版权行为的侵权人一般不能要求经济赔偿,只有在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才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原告与宗教文化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宗教文化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原告获得报酬的方式是按稿酬一次性结算,故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未侵犯原告的获得报酬权。

分 析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第二十八条规定,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的方式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在专有出版的情况下,在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范围内,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权利由专有出版权人专有行使。专有出版权人取得了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的方式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作品的独占地位。著作权人将出版权交由出版社行使后,自己不再行使出版权,并通过收取许可费的形式实现了获得报酬权。鉴于此,当发生授权出版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时,被侵害人首先或主要是专有出版权人,其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并取得经济利益的市场的独占地位受到了直接的损害,而著作权人由于出版权已交由他人行使、已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不会受到直接的损害。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比如著作权人是根据作品的销售数量获取经济利益,著作权人的收入则会因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减少,这时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受到了侵害。因此,应根据侵权行为是否会侵害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来确定是否应支持其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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