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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法律保护的经济行为怎样定罪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始终处于不断的运动状态。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就是经济法律事实。2.经济违法行为这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始终处于不断的运动状态。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不断地产生,存续状态的经济法律关系也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最终还将归于终止消亡。这是一个有始有终的发展变化过程。这个过程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其中,发生和终止是必然的,变更是或然的、不确定的。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就是经济法律事实。

一、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客观情况。但客观情况的内涵十分广泛,无论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都是客观现象。并非所有的客观情况都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只有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才能称作“法律事实”。

在民法理论上,把民事法律事实划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经济法理论虽然也把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但在含义上却有所差别。

(一)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指经济法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的有意识的活动。即行为主体在作出行为之前,就已经有了明确的打算,并将它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经济行为按其性质分为经济合法行为及经济违法行为,两者均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

1.经济合法行为

这是符合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它又可以划分为经济调控行为;企业承包、租赁行为;经济仲裁和经济行政审判行为。

(1)经济调控行为。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为了实现一定的管理目的而实施的管理或引导行为。如经济职权行为、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经济监督行为等等;

(2)企业承包、经营行为。它既包括国家特定机关为发包方或出租方,企业或其职工为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行为;也包括企业内部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行为;

(3)经济仲裁及经济、行政审判行为。具体有二:一是经济仲裁机构对受国家干预的经济纠纷案件的裁决行为;二是指人民法院对含有经济内容的行政诉讼案件、受国家干预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行为。

2.经济违法行为

这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如税务机关多征税款、街道办乱摊派的行为;企业不办理税务登记、偷税漏税等行为。

(二)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却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客观现象。它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前者如地震、洪涝灾害等。如因地震使国家与灾区企业的定货合同解除,与非灾区的有关企业强制建立合同关系等;后者则是指由于发生骚乱、叛乱、战争等无秩序状态,国家采取军事行动或发布政府禁令,也会引起调控目标和调控手段的改变。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由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的发生,就在特定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如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成为纳税人,就在它和国家税务机关之间产生了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发明人、设计人提出的专利申请被国家专利局依法授予专利权,就在国家和专利权人之间形成了专利保护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又是由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或者两个构成要素发生变化,使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变为一个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例如:由于长江流域的大水,国家减免受灾企业或者农户的税款,使原来的税收关系在税款的量上发生了变化;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允许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就在公司和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之间发生了证券管理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还是由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即职权与职责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如国家对某种商品放开价格,便结束了对该种商品的定价和价格监管关系;公司的解散,也解除了它与政府有关监督管理机关之间的调控与监督关系等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意义

在我国,只有形成无数个按照经济法律规范确立的经济法律关系,才能形成有条不紊、和谐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而经济违法行为的实质,是使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遭受侵犯、不能象预期的那样得到顺利实现。因此,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实质上是对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权利的保护,是通过对多个遭到破坏的具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强制性修复,以达到消除整个经济秩序的紊乱状态、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正常的目的。

职权与职责、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一方的职权,就是对方的职责;此方的权利亦是彼方之义务,权利往往要通过对方义务的履行才能实现。所以,保护经济法律关系,就是保护经济法主体经济职权和经济权利,是通过促使义务主体积极地履行义务来保护权利。

我国的经济法律关系建立在国家强制力保障和当事人自觉遵守的基础之上。因此,经济法主体一般都能自觉地遵守经济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并履行职责义务。但在现阶段,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法治观念等方面的差别;由于本位主义、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等的影响,经济违法甚至经济犯罪问题仍广泛存在。因此,在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保护时,既要通过普遍的法制教育,促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也必须重视国家强制力在保证经济义务履行中的重要作用。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

为了切实有效地保障经济法律关系,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保护方式:

(1)经济行政执法保护。即政府的职能部门通过经济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保护。经济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税务、财政、物价、邮电、交通等,通过强制执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等手段来实现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2)经济仲裁保护。这是指仲裁机构以经济法主体双方都能接受的仲裁程序,对与国家干预有关的经济纠纷或争议进行调解或者作出裁决,以实现对经济法律关系予以保护的方式。

(3)经济审判保护。我国的经济审判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它对涉及国家干预因素的合同纠纷案件及其它争议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对保护这类经济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4)行政审判保护。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通过行政诉讼对经济法律关系所进行的保护。它审理的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经济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的案件。这些具体经济行政行为主要是指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以及拒绝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案件等。

(5)刑事诉讼保护。主要是检察机关对重大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行政案件提起抗诉和在庭审过程中的审判监督活动,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保护;还可通过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的侦查和提起公诉,由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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