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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情节的轻重与定罪量刑的关系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某报案,张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判决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张某不构成入户抢劫,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定性为入户抢劫明显量刑畸重。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至昆山花桥镇某居住小区内,通过翻窗进入一户居民家中,窃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00元。在逃离过程中,被王某发现,王某欲抓捕张某,但张某在反抗及威胁后逃离。王某报案,张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张某除了此次入户盗窃外,还于2014年4月至10月期间前后四次采用翻窗的方式,入户盗窃共计价款3300元的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被指控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入户抢劫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平时表现良好,且所获赃物已返还给受害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5年2月,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判决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张某不构成入户抢劫,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及言语威胁后逃离现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该案由盗窃转化为抢劫;鉴于抢劫行为发生之行为在户内,故具有入户的情节,应对被告人按照入户抢劫罪需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其是以盗窃为目的,进行入室,且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及言语威胁的目的是为逃离抓捕,且情节较轻,应以普通的抢劫罪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就足以罚当其罪,不能认定为其构成入户抢劫。

三、判决结果

2015年6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应当予以纠正。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案件启示

本案中,对于张某的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并不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虽然抗拒抓捕行为发生于室内,但不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其一,本案不符合入户抢劫的犯罪构成要件。从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来看,张某在盗窃被发现后,做了一些反抗和威胁的行为,但该行为的主观的心理态度仅仅是为了逃跑,而非在盗窃被发现后用暴力获取财物,其主观恶性均明显小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抢走财物的抢劫行为。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被发现后,采取了抗拒抓捕行为,尽管产生了危害结果,但该危害结果比较轻微,仅造成受害人一手指指甲盖处轻微擦伤。

其二,如将本案定性为入户抢劫,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就本案来说,无论是从犯罪情节还是危害后果上看,为逃跑而使用暴力程度较轻,情节轻微,与基本型抢劫的犯罪情节与危害后果更为相当,定基本型抢劫足以罚当其罪了。如果定性为入户抢劫明显量刑畸重。

其三,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依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入户抢劫。但依据2005年6月8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入户抢劫。可见,从“应当”到“可以”被认定为入户抢劫,反映出上述行为是否必然转为入户抢劫应作具体分析。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上看,对情节轻微的行为定性为基本抢劫罪就足以充分处罚被告人了。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作者: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陈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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