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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为目标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类的社会活动,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将物质产品和特殊经济收入理解为同一社会经济活动的目标的二重规定或两个方面,而不是将其中一方理解为形式或现象形态,而将另一方理解为实质或本质形态,对于理解社会经济活动的整体和各种经济理论的差别,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类的社会活动,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作为物质生产,人们的目的自然是获得物质产品或各种使用价值,或者说满足需要。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交往活动,作为社会的生产,人们的社会关系,使不同个人的行为目的,表现为具有特殊社会规定的经济收入;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由于社会生产会由某一利益集团所支配,从而整个社会生产活动的目的,也具有特殊的社会形式。例如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不同经济当事人(工人、企业主、资本家、食利者阶级)的经济活动的目的,表现各自的特殊经济收入(工资、利润、利息等),而整个社会生产即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表现为为了最大利润、为了资本增殖而进行的活动。

而当不同的经济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考察社会经济活动时,经济行为目标的二重性,便在不同的理论中获得了独立的二重表现:在正统经济学中,经济体系的目标函数,表现为效用函数,即各种使用价值的量的总和;而谋取特殊收入的活动,仅表现为这一最终目标函数限制条件。而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则相反,资本主义生产的最终目的是最大剩余价值这一特殊社会形式的收入,物质产品的生产只表现为谋求和实现剩余价值的限制条件。

将物质产品(使用价值)和特殊经济收入理解为同一社会经济活动的目标的二重规定或两个方面,而不是将其中一方(无论哪一方)理解为形式或现象形态,而将另一方(无论哪一方)理解为实质或本质形态,对于理解社会经济活动的整体和各种经济理论的差别,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某一特殊角度考察社会经济活动,人们自然可以将某一方面视为本质,而将另一方面视为“形式”,比如新古典理论声称使用价值是本质,收入只是物质产品的形式;而马克思主义则可称剩余价值是本质,它采取了物质产品的形式。但是从社会经济活动的整体进行考察,这两者在理论中是处在同一层次上的,就像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二重性,而不具有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的关系一样。

O.兰格博士在1959年完成的《政治经济学》第1卷中,曾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正统经济学(他称此为“主观学派”)中的经济活动作了一种很有特色的区分。兰格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和商品—货币交换使得经济活动与满足需要的过程断绝了直接的联系,人们的经济活动就分成两种不同的活动:谋取收入的活动和家庭经济中的活动”。“把经济活动分成两种不同的活动就引起经济活动目的的新构成。在家庭经济中活动的目的仍然为需要所直接决定”;“谋取收入的活动只有一个唯一的目的……即获得货币收入”;而后者,即“谋取货币收入”,“成为人们全部活动的中心”,“成为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兰格,1987:192—216)。兰格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特点,就在于在其理论分析中,正确地将“谋取收入”这个经济活动的基本目的作为理解经济关系的中心,而“主观学派的实质在于,它把家庭活动看成是依据经济原则的活动”,因而在他们看来,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作为最大限度的对象的效用”这样一个“统一的目的”(兰格,1987)。

这个区分的基础和特点就在于将上面所说的社会经济活动目的的二重性分割为两种活动,或者是经济活动两个阶段上的两种目的,而这种区分的不恰当之处也正在这里。原因在于,经济活动的目的,若仅从个人的角度考察,的确可以说在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下,分裂为两个组成部分或两个阶段,谋取收入和在家庭经济活动中的谋取使用价值——先要挣得收入,才能花费收入于各种使用价值的需要。但是,从社会的角度考察,也就是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角度考察,家庭经济活动或花费收入购买使用价值的过程,也就是消费过程,正是收入得以实现的过程。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2卷分析商品资本的循环和社会再生产条件时指出的那样:“全部商品产品的消费是资本本身循环正常进行的条件”(马克思,1975:《资本论》,第2卷,第108—109页);“总的再生产过程既包括资本本身的再生产过程,也包括以流通为媒介的消费过程”(同上书,第436页)。因此,从社会经济活动的总体的角度考察,家庭经济活动即消费过程,是不能与谋求收入的活动割裂开的;它只是问题的另一方面,而不是另一个部分,或另一个阶段。因此,只有把使用价值的消费和需求看成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才能全面科学地理解社会经济活动本身和各种理论在这个问题上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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