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欧盟法优先原则的确立

欧盟法优先原则的确立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欧盟法优先原则的确立欧共体法优先于成员国法的原则首次确立于1964年的“柯斯塔案”。米兰当事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的问题之一就是上述诸项法律何者优先的问题。欧洲法院在审理中首先强调欧共体法律秩序的显著特点。欧洲法院关于欧共体法优先的裁决通常直接指向成员国法院。

二、欧盟法优先原则的确立

欧共体法优先于成员国法的原则首次确立于1964年的“柯斯塔案”。(18)该案的原告为一个名叫柯斯塔(Costa)的自然人,被告为意大利一家国有电力公司。当电力公司向柯斯塔收取电费时(1925里纳,当时约合1.10英镑),后者拒付,并以该电力公司的建立违反了欧共体法为由向一米兰法院起诉。该电力公司是根据意大利一项关于电力供给国有化法令而设立的,这项国有化法令在时间上后于《欧共体条约》以及意大利有关转化《欧共体条约》为国内法的立法。米兰当事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的问题之一就是上述诸项法律何者优先的问题。当事法院同时请求意大利宪法法院就同一问题作出裁定。在审理过程中,意大利政府在其陈述中认为当事法院的请求完全不应接受,因为当事法院作为意大利的司法机关负有义务适用意大利的国有化法律,更何况该意大利法律在时间上后于有关欧共体的法律。意大利宪法法院的裁定亦持同样的观点。

欧洲法院在审理中首先强调欧共体法律秩序的显著特点。它列举了欧共体无限定的期限、对内对外的职权和成员国通过转让主权创立了“一种既约束其国民又约束其自身的法律体系”。然后,欧洲法院进一步考察《欧共体条约》的措辞与精神,认为不可能允许“各国以其单方面的和后续的措施优先于它们在对等的基础上所接受的法律制度”。法院还指出,欧共体法的优先地位可从《欧共体条约》第249条(原第189条)关于条例在所有成员国的约束力和直接适用的规定中得到证实。法院注意到,“这一不附带任何保留的条款(意指第189条,笔者注)将会毫无意义,如果一个国家可以单方面用一种立法措施之手段来取消其效力”。最后,欧洲法院得出如下结论:“综上考察表明,根源于《欧共体条约》的法——一种独立的法律渊源——因其特殊性和原始性,不可能被国内法律规定所推翻”。值得一提的是,欧洲法院是以《欧共体条约》为基础的,而不是根据成员国宪法来确立欧共体法的优先地位。因此,在欧共体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方面,无需援引成员国有关调整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宪法规定。

欧洲法院关于欧共体法优先的裁决通常直接指向成员国法院。因此,正如它在另一裁决中所指出的,在欧共体法优先的原则下,“每一个国内法院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完全适用欧共体法和该法赋予个人的各项权利,并且必须将任何与该法相抵触的国内法规定置之不理,而不论此等规定是先于或是后于欧共体规则”。(19)可见,欧共体法的优先地位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

欧洲法院的判例还表明,欧共体法的优先不仅适用于欧共体基本条约的规定,而且还包括欧共体的立法,更重要的是,还可以适用于欧共体与第三国缔结的国际协定。仅以后者为例,欧洲法院曾在一宗有关《欧洲公路运输协定》缔结权的案件(20)中指出,一旦欧共体为实施一项共同政策制定共同规则,各成员国不再有权利——无论是单个地还是集体地——对非成员国订立影响这些共同规则的契约性义务。而且,一旦欧共体为一项共同政策缔结条约,这就排除各成员国方面的并存权能之可能性。

总之,从欧洲法院的立场来看,一切形式的欧共体法优先于一切与之相冲突的国内法,而不论后者在时间上是先于或后于欧共体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