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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子商务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欧盟电子商务法——三大指令(一)欧盟电子商务法概述虽然欧盟一再强调规范电子商务,并把为电子商务建立完善的法律环境作为政策目标,但在欧盟的法律文件中,并未使用“电子商务法”这一概念。目前,欧盟电子商务法的核心是欧盟在信息社会转型过程中,颁布的调整与信息社会的服务有关的立法。也正是基于此,笔者认为欧盟有关“信息社会的服务”的法才是欧盟的电子商务法。

二、欧盟电子商务法——三大指令

(一)欧盟电子商务法概述

虽然欧盟一再强调规范电子商务,并把为电子商务建立完善的法律环境作为政策目标,但在欧盟的法律文件中,并未使用“电子商务法”这一概念。欧盟1997年4月发表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中对采取了广义说的观点,认为“电子商务”包括“通过电子手段来进行的任何商务活动”。目前,欧盟电子商务法的核心是欧盟在信息社会转型过程中,颁布的调整与信息社会的服务有关的立法。根据欧盟的相关立法,“信息社会的服务”被定义为通过电子手段,以有偿的方式提供的一切远程服务。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信息社会服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特别是电子商务问题的2000/31/EC指令》(简称《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列举了“信息社会的服务”的外延,电子商务指令把在线销售商品也纳入“服务”的范畴予以规范。值得注意的是,此种规定和传统法上关于服务贸易和商品贸易的划分相冲突。也正是基于此,笔者认为欧盟有关“信息社会的服务”的法才是欧盟的电子商务法。

(二)欧盟三大指令

欧盟目前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立法最主要的是下列三个指令:

1.《欧盟远程合同指令》——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

1997年5月,欧盟颁布了《关于远程合同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以下简称《欧盟远程合同指令》)(Directive 97/7/EC of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May 1997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in Respect of Distance Contracts)。该指令可以称为欧盟的电子商务保护指令,指令的目的在于使成员国内规范消费者与服务或商品之提供者(即经营者)之间经由远程缔结合同的法律、法规能逐渐走向一致;而重点则是加强在远程合同中对消费者的保护。所谓“远程合同”指的是以一种或多种远程通信方式缔结的合同。为彰显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该指令对商品和服务提供者设定了极为详尽的告知义务,并在附录中对哪些通信方式符合指令的要求等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7]根据指令,经营者应保障在线缔结电子合同的消费者,有权获得以下信息:

(1)经营者的身份;

(2)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主要特征;

(3)商品和服务的明确价格(包括运输费用)以及税收负担;

(4)经营者必须赋予消费者对合同的解除权且明确该解除权的行使;

(5)缔结电子合同过程中适用因特网作为通信工具的费用的承担等。

2.《欧盟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架构之指令》

1998年11月18日欧盟发布《欧盟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架构之指令》(Legal Framework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其目的在于清除欧盟境内对电子商务造成障碍之不当法律规定。该指令特别要求各成员国调整或修改其国内法律,凡是对使用电子媒介(electronic media)订立合同的缔约方式会造成限制、阻碍或否定其效力的法律,都必须予以检视并修改[18]

3.《欧盟电子签名指令》

1999年11月30日,欧盟电信部长理事会正式通过《欧盟电子签名指令》(Directive 1999/93/EC of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December 1999 on a Communit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Signatures),其立法目的在于降低消除使用电子签名的困难,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依据该指令第13条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在指令生效之日(2000年1月19日)起18个月内,也就是在2001年7月19日前,制定出符合指令规范的有关电子签名的国内法律、规则与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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