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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成员资格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加入条约经每一个缔约国按照各自的宪法要求获得批准后,有关的申请国即成为欧盟的正式成员国。理事会必须在征得欧洲议会的同意后以其五分之四的成员多数作出这一决定。成员国及其代表的弃权票不应阻碍有关欧洲决定的通过。而且,欧盟成员国在成员资格中止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即某些权利的中止并不减少有关成员国在欧盟中承担的义务。不过,决定退出的成员国应将其意图事先通知欧洲理事会。

二、欧盟的成员资格

欧盟基本文件在《阿约》之前,对于欧盟的成员资格,除了地域上的限定外,没有明文规定实质性条件,即“任何欧洲国家均可申请成为本联盟(或本共同体)的成员”,至于加入的具体条件,则属于申请国与各成员国之间协定的内容。(10)1997年的《阿约》首次在欧盟基本文件中对成员国资格规定了实质条件,要求申请加入的欧洲国家必须遵守“欧盟赖以建立的自由、民主、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法治以及各成员国共有的原则”。(11)《欧洲宪法条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申请国必须遵守并且承诺促进欧盟的价值,即“尊重人的尊严、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和尊重人权,包括属于少数民族人员的权利”。(12)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尽管以前的欧盟基本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申请国须具备这些实质要件,欧盟在接纳新成员国的实践中一直将这些基本原则或价值作为衡量的必备标准。欧盟曾经以此为由推迟将土耳其作为申请加入欧盟的候选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欧盟接纳新成员国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申请国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然后由理事会分别与委员会协商和获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以全体一致同意方式作出决定。欧洲议会的同意意见必须是其组成议员的绝对多数赞成。值得关注的是,《欧洲宪法条约》第I-58(2)条对这一程序作了一些调整,即要求申请书必须通知到欧洲议会和各成员国的国内议会。最后,加入条约经每一个缔约国按照各自的宪法要求获得批准后,有关的申请国即成为欧盟的正式成员国。

尤其引人瞩目的是,欧盟基本文件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欧盟成员资格的中止与退出,尽管从国际法及国际组织法的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并不影响一成员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自愿中止或退出欧盟的成员资格。但是,这毕竟是欧盟组织法的一个重要缺陷。《欧洲宪法条约》运用了较大的篇幅,明确、具体地规定了欧盟成员资格的中止与退出问题,尤其是详尽地规定了前者。

(一)成员资格的中止(13)

(1)经三分之一成员国或欧洲议会提出说明理由的动议或委员会的提议,理事会可以通过一项欧洲决定,以断定存在某一成员国严重违反欧盟价值的明显危险。理事会必须在征得欧洲议会的同意后以其五分之四的成员多数作出这一决定。而且,理事会在作出此等断定之前,应听取该成员国的意见,并依照上述同样的程序向该国作出建议。此后,理事会还应定期核实作出此等断定的理由继续适用。

(2)经三分之一成员国的动议或委员会的提议,欧洲理事会也可以通过一项欧洲决定,断定某一成员国严重和持续违反欧盟的价值。欧洲理事会在作出这一决定之前必须邀请该成员国提交其意见,而且应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以全体一致同意方式为之。

(3)一旦欧洲理事会作出上述断定,理事会则可以特定多数方式通过一项欧洲决定,中止该成员国依照欧洲宪法而产生的一些权利,包括在理事会代表该国的成员的投票权。理事会在作出这一决定时应考虑到此等中止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与义务可能产生的影响。无论如何,该国应继续履行该国依照欧洲宪法而承担的各种义务。

(4)如果导致上述中止权利的措施之情势发生变化,理事会可以特定多数方式通过一项欧洲决定来变更或撤销已经作出的有关中止权利的措施。

(5)作为中止权利对象的成员国及其代表不应在欧洲理事会和理事会参加投票,而且该成员国在上述第(1)和(2)项中的三分之一或五分之四成员国多数的计算中不应包括在内。成员国及其代表的弃权票不应阻碍有关欧洲决定的通过。上述第(3)和(4)项中的特定多数,应该是理事会中代表参与成员国至少72%的票数,并构成这些国家人口至少65%的多数。

(6)欧洲议会在中止权利事项上的措施应获得由其多数议员出席的投票者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欧盟成员国资格的中止并不是所有资格的中止,而只是某一(些)特定权利的中止,这从第I-59条标题的措辞得到进一步明确,即“联盟成员资格中某些权利的中止”(suspension of certain rights resulting from Union membership)。而且,欧盟成员国在成员资格中止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即某些权利的中止并不减少有关成员国在欧盟中承担的义务。

(二)成员资格的退出(14)

任何成员国都可以依照其本国宪法程序决定退出欧盟。不过,决定退出的成员国应将其意图事先通知欧洲理事会。然后,欧盟根据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有关指导原则与该国谈判和缔结协定,就其退出做好具体安排。这种协定依照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内的协定程序予以谈判,其缔结由理事会在获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以特定多数方式决定。《欧洲宪法条约》自有关的退出协定生效之日起停止对该国的适用,或退出的意图通知两年后,除非欧洲理事会与该成员国协议后经全体一致同意延长这一期限。如果已经退出欧盟的国家请求再次加入,这种请求必须再依照《欧洲宪法条约》有关接纳新成员国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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