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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与非欧盟成员国国民在欧盟内的自由流动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Kolpak判决与非欧盟成员国国民在欧盟内的自由流动前述欧洲法院作出的有关裁决涉及的都是欧盟内部的不同成员国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体育争议问题,不过欧洲法院在2003年5月作出的Kolpak判决[38]则开始涉足非欧盟成员国国民在欧盟内的自由流动争议,以及欧盟成员国内部的体育组织对非欧盟国民的限制。

五、Kolpak判决与非欧盟成员国国民在欧盟内的自由流动

前述欧洲法院作出的有关裁决涉及的都是欧盟内部的不同成员国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体育争议问题,不过欧洲法院在2003年5月作出的Kolpak判决[38]则开始涉足非欧盟成员国国民在欧盟内的自由流动争议,以及欧盟成员国内部的体育组织对非欧盟国民的限制。

(一)争议发生的背景

欧洲法院判决的Kolpak案是德国手球协会和斯洛伐克籍的职业手球守门员Kolpak之间的争议,其涉及的问题主要是职业运动员的劳工许可问题。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德国手球协会规则》的第15条规定,也即每个俱乐部只能从非欧盟国家选拔两名职业球员,在劳动自由方面与欧盟成员国国民的待遇是不一样的。该条指出:职业许可证后面的A字母表明该球员(a)不具有欧盟成员国的国籍,(b)其不属于欧盟成员国国民但是根据《欧共体条约》第48条第1款(前第39条)规定其国民享有同等的劳工自由权;至于联邦和地区性的职业联盟,每场比赛最多只能有两名标明A字母的球员上场。

1997年3月,Kolpak与参加德国职业手球联盟的二级联赛的俱乐部TSVstringen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职业守门员合同,按月付酬,中间续签到2003年6月30日。德国手球协会发给Kolpak的工作许可是A类,因为其国籍是斯洛伐克,而当时斯洛伐克不属于欧盟以及欧洲经济区的成员。Kolpak想申请的许可证是不带有非欧盟成员国国民的那种,因此将德国手球协会告上了多特蒙德州法院。Kolpak指出,根据欧共体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斯洛伐克是那些非欧盟成员中享有和欧盟成员同等地位的国家之一,因此其国民有权以与欧盟成员国国民同等的条件参与比赛。

多特蒙德州法院判决同意了Kolpak的诉讼请求,裁定德国手球协会发给Kolpak不带有“A”字母的工作许可,原因是因为根据《德国手球协会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不应当把Kolpak作为一个非欧盟成员来看待。德国手球协会随即上诉到了哈姆州高级法院,该院认为有关事实违反了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的第38条涉及禁止歧视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德国手球协会规则》的第15条规定不适用于Kolpak。州高级法院又决定暂停诉讼程序,并将这一个问题向欧洲法院提出作出先决裁定的请求。

(二)欧洲法院的判决

Kolpak请求的依据是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第38条。该条规定:“欧盟成员国对其所雇用的斯洛伐克国民的待遇不得因为其国籍而在工作条件、报酬和解雇等方面享有与其本国国民不同的歧视待遇。”哈姆州高级法院要求欧洲法院对前述第38条第1款的规定来进行解释,也即欧盟成员国有关协会规则关于每个俱乐部每场比赛不得派两名非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国民的规定的首要意图能否被认为不适用于斯洛伐克籍的职业运动员?

欧洲法院首先考察了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的第38条是否具有直接的效果。法院引用了2002年的一个判决,该判决承认欧盟与波兰签订的协会协定中的第37条的规定具有直接的效果。法院认为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的第38条规定与欧盟和波兰签订的协会协定中的第37条规定的用词是类似的,尤其是它们都在缔约方之间设立了一个促进贸易和经济关系协调发展的协会,目的是分别促进波兰和斯洛伐克的经济发展和繁荣,以及便于这些国家更快地加入欧盟,这也就看出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的第38条规定具有直接的效果。[39]

其次,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的第38条是否适用于体育协会制定的规则?博斯曼判决已经指出,《欧共体条约》第39条规定的不歧视原则适用于体育协会制定的涉及职业运动员签署劳务合同的情况。不同成员国的劳动条件规定有时要遵守法律法规,有时也要遵守民间组织制定的协定或者条例,并且如果《欧共体条约》第39条适用的范围只限制在公共实体部门的话,那么在其适用方面就有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风险。法院认为,在博斯曼判决中对《欧共体条约》第39条的解释也可以用来解释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的第38条。[40]

再次,为了确定第38条规定适用的条件是否具备,就需要了解协会协定中规定的不歧视条款的内容。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的第38条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该规定仅仅适用于那些已经被欧盟成员国合法雇用的斯洛伐克籍劳工,而且仅仅涉及工作条件、报酬和解雇等方面的内容。这也就意味着其包括三个要素: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工作的条件、报酬和解雇;被欧盟成员国合法雇用的斯洛伐克籍劳工。Kolpak在德国签署的雇用合同看来没有什么问题。法院的意见是,Kolpak是与德国手球乙级联赛的一个俱乐部签署的守门员合同,其居住许可也是合法的,因此根据德国国内法的规定其在工作的时候不需要再获得工作许可。简而言之,他已经获得了德国的劳工市场许可证。[41]而至于《德国手球协会规则》第15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一个工作条件问题,这类条款并不涉及职业运动员的劳务合同,这是没有什么限制的,其涉及的是俱乐部在正式的比赛中派出场运动员的程度问题,因此,只要这类条款直接影响到被欧盟成员国合法雇用的斯洛伐克籍职业球员参加联赛或者杯赛的机会,其就是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的第38条意义上的工作条件。

至于禁止歧视的问题,根据博斯曼判决,就《欧共体条约》第39条的规定而言,该条排除了体育协会有关限制其他欧盟成员国国民上场比赛的条款适用的可能性。至于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的第38条的解释,该条规定了被欧盟成员国合法雇用的斯洛伐克籍劳工所应得到的优惠,也即应得到与欧盟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工作条件的待遇,因此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有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而对于德国手球协会的规定是否具有专门的体育运动性质,法院认为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条约规定并不能排除那些涉及外籍球员参加某些特殊的比赛的有关规则的可适用性。国籍条款并不涉及代表国家参加比赛,而只涉及职业球员参加的俱乐部之间的比赛。[42]

欧洲法院最后判决,欧盟及其成员国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的第38条的规定可以作如下解释,也即欧盟成员国有关体育协会规则中关于每个俱乐部每场比赛不得派两名非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国民的规定不适用于斯洛伐克籍的职业运动员。

(三)后果影响

与博斯曼判决的影响限制在加入欧盟以及欧洲经济区的成员国有所不同的是,Kolpak判决的影响就是使得当时与欧盟签署协会协定的24个国家的国民在签署了有效的劳务合同后就享有与欧盟成员国国民同等的权利,而不应当把其作为外国人来对待。该判决的结果影响不只是仅仅限制在斯洛伐克籍的运动员,因为当时欧盟已经与24个国家签订了类似的协会协定。不过它仅仅涉及在欧盟成员国内的同等待遇权,并不是说这些第三国的国民就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内部享有跨境自由流动的权利,因为Kolpak判决明确指出,只有在参加职业比赛的运动员签署了有效的劳务合同后其才能够享有和欧盟成员国国民同等的权利。也即Kolpak判决的关键是,合法进入欧盟劳工市场的能享有该裁决赋予的权利的先决条件。[43]总之,从理论上说,Kolpak判决的结果并不令人惊奇,或者说是可以预料到的。不过从长远来看,其可以促使欧盟成员国的体育组织在其有关条例或者规则中废除基于国籍的歧视条款,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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