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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的对象问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后,佛莱之妻在法国法院诉请离婚,法院依法国法的有关规定作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在这个案件中,法国法院并没有因佛莱之妻规避意大利关于限制离婚的法律而否定其行为的有效性。这一规定在于保护缔约国的法律基本原则免遭诈欺性规避。

三、法律规避的对象问题

禁止或者限制规避的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只限于规避内国强行法还是也包括规避外国强行法在内,对这个问题,不同的国家持有不同的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规避法律仅指规避本国(亦即法院地国)强行法。例如,1972年《塞内加尔家庭法》第851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冲突规则故意使塞内加尔法不适用时,塞内加尔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法国法院早年的判例也规定,规避法国法才为法律规避,而规避外国法则不属此类问题。1922年,法国最高法院关于佛莱一案的判决即如此。佛莱及其妻子均为意大利人。由于当时意大利的法律只准“分居”,而不准离婚,佛莱之妻为了逃避意大利法律关于离婚的限制,达到离婚的目的,便归化为法国人。随后,佛莱之妻在法国法院诉请离婚,法院依法国法的有关规定作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在这个案件中,法国法院并没有因佛莱之妻规避意大利关于限制离婚的法律而否定其行为的有效性。对于这个案件,不少法国学者提出异议,认为规避外国法也属于法律规避,因为规避毕竟是规避;而且,规避外国法的同时,也可能规避了本国的冲突规范,因为依本国冲突规范,该外国法可能就是本应适用的法律。

另一种主张认为,规避法律既包括规避本国强行法,也包括外国强行法。例如,《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在国外缔结的以规避阿根廷的法律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虽然该契约依缔约地法是有效的。”同时,第1208条又规定:“在阿根廷缔结的以规避外国法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法令》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虚假地或欺诈地制造涉外因素时,有关外国法不得适用。”这一规定只笼统规定了法律规避无效,但显然可以理解为规避匈牙利法和外国法都是无效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79年5月8日订立于蒙得维的亚的《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通则的公约》第6条也肯定法律规避包括规避外国法。这个公约规定:“在另一缔约国的法律基本原则被诈欺性规避时,则该缔约国的法律不得作为外国法予以适用。”这一规定在于保护缔约国的法律基本原则免遭诈欺性规避。

中国在立法上还没有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从这一意见可以看出,中国在司法实践中也认为规避法律仅指规避本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至于当事人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则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注释】

(1)本文原载于《百科知识》199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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