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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对于法律规避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否定其效力的问题,学者们也很有分歧。一般来说,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都认为法律规避是非法的,不承认其效力。但英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承认有所谓法律规避问题,因为那些禁止法律规避的国家会以法律规避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或认为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并不是欺诈行为,或认为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加以解决。

二、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

对于法律规避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否定其效力的问题,学者们也很有分歧。欧洲大陆的学者大多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骗行为,因而在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就应排除当事人所希望援用的法律的适用,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所谓“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原则,便是这种主张的理论根据。

但另一些学者认为,既然冲突规范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法律的可能,那么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某一目的而选择某一法律时,就不应归咎于当事人;如果要防止冲突规范被人利用,立法者就应在冲突规范中有所规定。一般来说,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都认为法律规避是非法的,不承认其效力。如法国、瑞士、意大利、荷兰、阿根廷、加蓬等国,或在立法中或在司法实践中均采取禁止或限制法律规避的做法。

1972年《加蓬民法典》第3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规避加蓬法而使某一外国法得以适用。”但英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承认有所谓法律规避问题,因为那些禁止法律规避的国家会以法律规避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或认为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并不是欺诈行为,或认为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加以解决。例如,一个完全意欲在英国经营业务的公司,由于其外国规定公司成立的条件宽些或者所得税比英国低些,便到该外国去成立。对此,英国的解决办法很简单,即在外国成立的公司就是“外国”公司,但如果该公司的管理中心在英国,就必须服从英国法规,特别是英国有权把它清算,恰如它是在英国营业的任何其他未登记的公司一样,至于客观存在的在外国成立公司是否有欺诈的目的则无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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