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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观真实”的不当理解和追求使其轻视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则是构建在追求绝对客观真实的理念之上的,往往片面地强调发现实体真实而轻视程序公正。为了达到法院所认为的案件的客观真实,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也可以作为裁判的基础;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收集;当事人作出的自认,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二)对“客观真实”的不当理解和追求使其轻视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探寻案件的客观真实并尽可能地实现实体裁判的公正,应当说这是任何民事诉讼制度都孜孜以求的诉讼目标之一,但问题是应当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去追求这一目的以及对“客观真实”和“实体公正”本身的含义应当如何界定。对于这一问题,有两种基本的路径可供选择,一种是通过公正程序的运行去达到这一目标,并且在某些可能难以达到实体公正或难以判断实体公正的情况下,通过公正的程序而使判决结果得以正当化。另一种则是不注重或较少关注程序本身的公正与否,可以由法院及其法官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手段去达到“客观真实”和“实体公正”。总体而言,西方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体现的是第一种方式,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体现的则是第二种方式。就前者来说,辩论原则对当事人与法院的权责划分,确保了法院的中立性和程序的公正性,并且,通过辩论原则所认定的事实即被认为是案件的“真实事实”,尽管该事实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并不符合所谓的“客观真实”。

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则是构建在追求绝对客观真实的理念之上的,往往片面地强调发现实体真实而轻视程序公正。为了达到法院所认为的案件的客观真实,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也可以作为裁判的基础;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收集;当事人作出的自认,对法院没有约束力。[23]从表面上看,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这种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似乎有利于发现“客观真实”,但是,由于漠视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因而在实践中所产生的结果是,非约束性辩论原则不仅对当事人会造成严重的程序不公,而且实体公正因之也很难得到保障,在很多情况下甚至于是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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