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晚近国际投资条约的实践

晚近国际投资条约的实践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各国在处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投资争议方面表现出的趋同性正是这一理念的具体体现。晚近的投资条约在有关投资争议的解决方面,不论是双边投资条约还是多边投资条约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特别是关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大多数条约都明确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涉及投资者投资于东道国的任何资产相关的任何争议。

第三节 晚近国际投资条约的实践

晚近以来,世界诸国大都接受了一个“基本法律原则”以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特别是促进本国吸收外国投资的发展。而各国在处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投资争议方面表现出的趋同性正是这一理念的具体体现。该趋同性不仅表现于各国的投资立法方面,也体现于各国所参与的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之中。在这些投资立法中,对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投资争议采用了基本相同的模式:要求争议各方应尽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其间的争议,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友好解决争议的,则通过当地司法或行政解决或者国际仲裁或调解解决。其中又以仲裁解决该类投资争议为核心取向。

晚近的投资条约在有关投资争议的解决方面,不论是双边投资条约还是多边投资条约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特别是关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大多数条约都明确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涉及投资者投资于东道国的任何资产相关的任何争议。

双边与多边投资条约的实践表明,它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促进了有关外国投资的新国际法规则的诞生与发展。这突出地表现在它们有关投资争议解决的条款方面,这些条款建立了解决投资争议的一般模式,规定条约本身条款是解决争议的基本法律渊源,并辅之以适用一般国际法原则,同时,在双边投资条约中,还常常要求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完全的保护与保证,公平与公正的待遇等。因此,双边与多边投资条约在其争议解决机制中通过确立仲裁员的核心作用,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投资争议,而且由他们在仲裁过程中不断阐释和发展了新的关于外国投资的国际法规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