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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国际商贸活动的国际条约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商事条约是国际商贸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国际商贸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一节 调整国际商贸活动的国际条约

案例导入

一个中国商人韩国首尔参加一个交易博览会时与一个美国商人相识,双方在首尔就一批热带水果的交易达成一个协议:该美国商人将这批热带水果销售给中国商人,交货地点为菲律宾的马尼拉港。

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的法律,该合同应该适用什么法律?

一、国际商事条约的概念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际商贸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国际商贸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国际商事条约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各国的商事法律规定,消除了各国法律中因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为国际商贸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指导和稳定的法律环境。在本节案例导读中,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多个国家的合同联结点,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各与合同有关的国家对同一法律问题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这种法律的不确定性,将给国际商贸活动带来阻碍,国际商贸活动纠纷的法律适用显得尤为重要。在该合同中,合同的主客体均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条件,该公约可以自动适用于这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商事条约的适用协调了各国间的法律冲突,也是解决国际商贸纠纷的最佳途径。

二、国际商事条约的效力

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准则,国际商事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即缔约国应当按该国所签署或缔结的国际商事条约的规定行事。但同时,大部分国际商事条约属于私法性质,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适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国际条约效力优先原则”,当国内法与该国所缔结的国际商事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大多数国家主张应优先适用国际商事条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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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是指涉及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如宪法;私法是指涉及公民或社会组织的个体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

三、国际商事条约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国际条约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根据国际商事条约的缔约国数目划分

根据国际商事条约的缔约国数目不同,可将国际商事条约分为双边国际商事条约和多边国际商事条约。

1.双边国际商事条约

双边国际商事条约是指由两个国家订立的条约。双边条约因其仅适用于两个缔约国,其内容也往往仅限于两个缔约国间特定的商贸关系,因而其效力一般仅及于两个缔约国之间。

2.多边国际商事条约

多边国际商事条约是指至少由三个缔约国订立的条约,通常为多国条约,又称为公约。多边条约的适用范围较双边条约更为广泛,影响力更大,因而在国际商贸活动中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

(二)根据国际商事条约的内容和作用划分

根据国际商事条约的内容和作用不同,可将国际商事条约分为统一实体法条约、统一冲突法条约和统一程序法条约。

1.统一实体法条约

统一实体法条约是指直接规定国际商贸关系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商事条约。例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统一冲突法条约

统一冲突法条约是指只解决国际商贸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国际条约,即此类条约只指出某种国际商贸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而不直接规定该关系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例如,1985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3.统一程序法条约

统一程序法条约是指为解决国际商贸争端的有关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国际条约。例如,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四、常见的多边国际商事条约

国际商事条约在国际商贸法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中最重要的是一些多边的实体法规范。

(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多边国际商事条约

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多边国际商事条约主要有: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其中,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适用最广泛的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国际商事条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一公约》。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64年4月25日在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的第一个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国际公约,旨在解决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存在的法律分歧,减少和避免法律冲突。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64年海牙会议同时通过的还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二公约》),旨在为便利国际货物买卖,规范国际货物法规,协调各国国际货物买卖关系而制定。

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多年工作的成果,是统一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法律规定的重要尝试,但由于两公约主要采用了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制度,内容繁杂,概念晦涩,因而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得到广泛接受,两个公约的缔约国分别只有8个和7个。许多国家,包括当时在国际贸易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美国未参加这两个公约。可以说,两公约由于参加国甚少而未能达到其预期目的,没有能够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作用。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为应该制定一部为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家均可接受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海牙第一公约》和《海牙第二公约》为基础,草拟新公约,形成了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截至2011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77个国家,该公约是目前国际货物买卖领域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致力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我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该公约的批准书,1988年正式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二)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多边国际商事条约

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多边国际商事条约主要有: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和2008年《鹿特丹规则》,关于航空货物运输的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修订文件、《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多式联运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海牙规则》

1924年《海牙规则》的全称是《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对海上货物运输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它对提单项下承运人的基本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虽未参加该公约,但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提单的规定明显采用了《海牙规则》的内容。

2.《维斯比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的全称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由于《海牙规则》主要是在海运大国的倡导下订立的,因此其规定更多体现了承运人的利益。许多国家对此反应强烈,纷纷要求对《海牙规则》的内容进行调整,《维斯比规则》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提高了赔偿限额,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但在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义务和免责等方面并无实质性改变。该规则在海上运输领域的影响要小于《海牙规则》。

3.《汉堡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全称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由于1968年《维斯比规则》未触动《海牙规则》的实质内容,应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经过多年准备,于1978年在德国汉堡正式通过了该公约。《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明显地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但《汉堡规则》的成员国绝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占全球外贸船舶吨位数90%的国家都未承认该规则,因此该规则并未获得普遍的适用性。

4.《鹿特丹规则》

2008年《鹿特丹规则》全称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三个公约的并存加上各个国家制定的国内法也不尽相同,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海运法律的不统一。而这种法律的不统一,阻碍了国际间货物的自由流动,直接增加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因此亟须对全球海运立法进行统一。此外,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海上运输越来越多地采用电子单证,这是导致新公约诞生的最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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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不仅涉及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在船货两方的权利义务之间寻求新的平衡点,而且还引入了如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等新的内容,此外公约还特别增设了管辖权和仲裁的内容。

截至2009年10月31日,已有20个国家签署该公约。根据公约,《鹿特丹规则》将在20个国家批准或者加入一年后生效,目前该公约尚未生效。

5.《华沙公约》

1929年《华沙公约》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该公约是为了规范航空货物运输中的法律问题而缔结的。《华沙公约》规定了航空承运人与旅客和货物托运人及收货人间的权利义务,是国际航空运输中最基本的公约。我国已于1958年加入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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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航空运输的发展,1929年《华沙公约》的某些内容已不合时宜,因而国际社会先后对《华沙公约》进行了多次修订,包括1955的《海牙议定书》、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公约》、1971年的《危地马拉城协议》、1975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第1、2、3、4号《关于修改<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统称为华沙公约文件。

6.《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旨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随着历史的发展,《华沙公约》中的某些规定已显陈旧,而且相关修订文件数量较多。为了使《华沙公约》及其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起草了蒙特利尔公约,并在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大会上由参加国签署。中国和其他51个国家在该大会上签署了该项公约。

7.《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随着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物与运输已突破了传统的单一式的海上运输或航空运输,出现了国际多式联运。为规范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法律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与发展会议于1980年5月在日内瓦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该公约明确了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联运人、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等重要法律问题。

(三)有关国际商事支付的多边国际商事条约

与国际商事支付有关的多边国际商事条约主要有: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以及1987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1.日内瓦公约体系

主要包括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和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的日内瓦公约》等四项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该体系主要依据大陆法传统制订,是调和日耳曼法系(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之间分歧的产物。采用日内瓦公约体系的主要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

2.联合国公约体系

由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立法传统和实践与日内瓦公约体系存在的巨大差距而一直未参加该公约体系,日内瓦公约体系没能达到统一各国票据法的目的。为了促进票据法的统一,进一步统一各国在票据方面的法律规定,实现日内瓦四公约未实现的目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8月通过,但因接受国不足公约规定而至今尚未生效。尽管如此,它在协调两大法系在票据方面的法律分歧问题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作为示范法在某种意义上为当前各国票据立法的趋同化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四)有关知识产权的多边国际商事条约

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关的国际商事条约主要有: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中最早的一个多边国际条约,旨在于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最低限度的保护。该公约1883年在巴黎签订,于1884年7月7日生效,后经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文本。我国于1984年11月加入该公约。该公约所确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共八个方面。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版权保护领域中最早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886年签订于伯尔尼,后经多次修订,现行文本是1971年在巴黎修订的文本。我国于1992年7月加入该公约。《伯尔尼公约》是版权国际保护领域中影响最大的一个国际公约,它规定了成员国应当给予文学艺术作品以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3.《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旨在于协调伯尔尼联盟与泛美版权联盟之间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冲突,建立各成员国均能接受的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由于《伯尔尼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而美国等国家却实行注册制,因此美国等国家未参加《伯尔尼公约》。这种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对版权国际保护非常不利。有鉴于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了《世界版权公约》,以期统一版权领域的国际立法。

(五)有关国际投资的多边国际商事条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投资日益成为国际商贸活动的重要方式。为了保护和促进国际投资,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进行了广泛的合作,缔结了大量的双边条约。同时,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也缔结了一些多边国际商事条约,主要有: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与1985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其宗旨是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在国际投资活动中,外国投资者经常会与东道国发生一些法律纠纷,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国有化问题而引起的投资争端频发。由于这些法律纠纷的当事人一方是外国投资者,而另一方则是主权国家,在解决时便存在一些障碍。为了给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解决投资争议创设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机制,世界银行在1965年发起并通过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根据该公约,设立一个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中心,负责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目前我国已加入该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于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该公约旨在于在国际社会建立一套投资安全认证体系,以避免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政治风险。根据该公约建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进行担保,以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

(六)有关商贸管理的多边国际商事条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是目前有关商贸管理的最重要的国际商事条约体系,旨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法律框架和组织基础。WTO (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协议共包括29个法律文件,其基本组成是3个协议:《关贸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 ) 、《服务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TRIPS),主要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此外,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和决定。这些法律文件通过规定各成员国应当承担的义务,确立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开、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WTO协议于2001年12月11日起对中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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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设在日内瓦。其宗旨是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10日下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以全体协商一致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在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并向世贸组织秘书处递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批准书30天后,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它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削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关贸总协定实施以后,即开始进行全球多边贸易谈判。经过多次关税减让谈判,缔约国关税已有大幅度的削减,世界贸易已增长十几倍,其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2.《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二是部门协议;三是各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单。《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其宗旨是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的障碍。TRIPS要求所有WTO成员对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外观设计以及未公开信息在内的、范围广泛的知识产权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如此一来,TRIPS协议就涵盖了目前存在的、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议,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的《巴黎公约》和《尼泊尔公约》,并增加了一些新的义务,诸如地理标识、专利、商业秘密以及政府在知识产权强制性执行方面的义务等。

4.《反倾销协议》

反倾销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对外贸易政策和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WTO《反倾销协议》的目的在于约束各成员方的行为,以保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公正实施。WTO反倾销制度为各国的反倾销立法提供了良好的模式和经验,并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起到了规范性的指导作用。尽管目前WTO的反倾销法律文本仍不健全,有关反倾销规定的一些漏洞也一直被一些国家和地区当做一种战略来使用,但中国已加入WTO将受它的约束。

表2-1 WTO协议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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