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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准,并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将国际条约付诸实施于涉外刑事诉讼之中,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未作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些为我国涉外刑事诉讼承认和执行国际条约奠定了法律依据。

三、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准,并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国际法上有所谓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即指条约缔结以后,各方必须按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我国是一个主权国家,因此,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都必须坚决信守。

信守国际条约的义务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对我国参加的多边或双边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应当信守,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没有参加或签订的条约对我国司法机关没有约束力。第二,在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同国内法的规定发生冲突情况下,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协定的关系问题,在法学理论上有三种主张:一是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条约;二是认为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三是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条约自成体系,不相联属。我们认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不发生谁高谁低的问题,只要是一个国家承认了的国际条约,除有保留的条款以外,在国内都必须信守。

将国际条约付诸实施于涉外刑事诉讼之中,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未作规定。但我国有些立法如民事诉讼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都采取了在国内法中,确定承认和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1987年6月23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该《决定》并附几个公约的有关条款。这些为我国涉外刑事诉讼承认和执行国际条约奠定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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