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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程序与形式问题提出的申请()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就程序与形式问题提出的申请(一)就行政程序问题提出的申请针对委员会的一名官员签署“反对声明”所提出的指控11.申请人主张,委员会99/63号条例第2条对“反对声明”做出了规定,(本案中)反对声明不规范,因为它是由竞争总司司长来代表签署的,在申诉人看来,委员会对其下属部门这样授权是不允许的。

一、就程序与形式问题提出的申请(submission)

(一)就行政程序问题提出的申请

(A)针对委员会的一名官员签署“反对声明”(4)所提出的指控

11.申请人主张,委员会99/63号条例第2条对“反对声明”做出了规定,(本案中)反对声明不规范,因为它是由竞争总司司长来代表签署的,在申诉人看来,委员会对其下属部门这样授权是不允许的。(5)

12.竞争总司司长所做的,只不过是对竞争事务主管委员在行使委员会委派给他的权力的过程中,已经同意过的反对声明,予以签署,这已得到确认。

13.因此,该官员并不是根据某种授权而行事的,而只不过是作为代理人,根据主管委员的许可来签署文件的。

14.这种许可的授予,是委员会的内部各部门的组织方法问题,符合《临时程序规则》第27条,该规则是根据1965年4月8日《建立一个单一的理事会和单一的委员会的条约》第16条颁布的。

15.因此这一请求是没有根据的。

(B)指控“反对声明”与启动行政程序的决定不一致

16.申诉人称,反对声明中提到了在启动程序的决定做出后才发生的价格上涨(6),而且,该声明还提到有可能处以罚款,尽管启动程序的决定中只说要确认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17.对于涉嫌违反竞争规则的企业,委员会可采用反对声明来启动程序,表明委员会对该企业的最后态度的措施,是反对声明本身,而不是启动程序的决定。

18.如果在上述决定和上述声明之间的时间段里(7),企业继续或再次从事该程序所针对的行为,则如果某个事实只不过是以前行为的延续,反对声明中可以予以考虑,这并不损害(当事人的)抗辩权。(8)不仅如此,这还符合行政活动的经济原则。

19.启动程序的决定中说的是:“‘尤其是’17号条例第3条和第9条(2)和(3)”,但其实际所指的是条例整体,因而也包括第15条有关罚款的规定。

20.因此这些请求是没有根据的。

(C)关于侵犯了抗辩权的指控

21.申诉人指控道,委员会在其决定中使用了反对声明中所未提到的事实,而对于未提到的事实,委员会在行政程序中不应予以处理。

22.要在行政程序中保护抗辩权,向企业告知反对声明所依据的主要因素与事实就够了。

23.从反对声明的文本来看,所考虑的事实已清楚列明。

24.该声明中,包含了对申诉人做出反对声明所必需的所有信息,特别是1964年、1965年、1967年宣布执行涨价时的环境。

25.委员会决定中对事实的精确过程进行了更正,这些更正是根据行政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信息做出的,不能根据这一事实对(申诉人的)这一指控予以支持。(9)

26.因此,这一请求是没有根据的。

(D)关于听审笔录的指控

27.申诉人指控,在委员会做出决定之前,申诉人没有机会就利害关系人的听审笔录表明自己的观点。

28.委员会99/63号条例第9条(4)规定,每个被听审人陈述的主要内容,都应制作笔录,并经该被听审人阅读和同意。

29.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对被听审人的陈述所作笔录能真实反映其所说的内容。

30.1968年12月10日的听审笔录,到了1969年6月27日才寄给申诉人,而4个星期左右以后,就做出了决定。

31.虽然委员会在寄送笔录上发生了迟延,但这种迟延并不妨碍决定的合法性,除非笔录中对申诉人的陈述所做记录的准确性可疑。

32.由于本案中并不是如此,因而上述的迟延并不能使委员会的决定不合法。

33.因此这一指控是没有根据的。

(二)就决定的通知所提起的请求

34.申诉人指出,委员会决定的第4条规定,决定的通知送达申诉人在共同市场设立的子公司的登记营业所时,决定即为生效,委员会的这种做法与条约相违背,至少违反其基本的(essential)程序要求。

35.委员会向申诉人位于德国的子公司送达了决定的通知,申诉人认为,母公司并未授权该子公司接受通知,而且依德国法,它没有任何义务提请母公司注意这些文件。

36.条约第191条第2段规定:“决定应当向其所针对的人进行通知,并因通知而生效。”

37.委员会决定的第4条无论如何不能更改条约的上述规定。

38.因此它不能对申诉人造成损害。

39.但对这一措施来说,通知程序的不规范只是枝节问题,不能因此使该措施无效。

40.有某些情况下,这种不规范可以阻止上诉期的起算。

41.条约第173条最后一段规定,为请求撤销委员会的某个措施而提起程序的期间,自委员会的决定通知到申诉人之日起算;如果没有通知到,则自申诉人知道该决定之日起算。

42.本案中,申诉人充分了解决定的文本,这是可以确认的,并且它还在指定的期限内提起了上诉程序,这也是可以确认的。

43.在这些情况下,通知程序可能不规范就没有多大关系。

44.因此上述请求就属不相干,因而不能接受。

(三)关于时效(limitation period)的请求

45.申诉人指出,委员会的这项决定与条约不符,也与执行条约的各种规则不符,因为委员会于1967年5月31日启动程序,针对的却是1964年1月发生的涨价行为,这超出了任何合理的时效期限。

46.关于委员会对违反竞争法的行为享有什么样的处罚权的条款,并未就时效做出任何规定。

47.为了发挥其作用,期限必须预先规定好。

48.时效的长短,以及适用时效的详细规则,属于委员会的立法权限。

49.关于这一问题没有做出规定,(这种情况下)尽管根据法律确定性的基本要求(10),委员会不得无限期地拖延行使罚款的权力,但其在本案中的行为并不妨碍其对1964年、1965年一致行动的参与人行使罚款权。

50.因此上述请求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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