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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金融安全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余论:刑法是金融安全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今天,当面临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行为像宇宙黑洞一样吞噬财富、像核子裂变一样繁殖风险的局面时,人们都在不断思索金融安全如何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从长远来看,我们应该以建立金融安全保护机制为目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金融安全的保护。

余论:刑法是金融安全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今天,当面临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行为像宇宙黑洞一样吞噬财富、像核子裂变一样繁殖风险的局面时,人们都在不断思索金融安全如何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尽管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刑法,最津津乐道的也是刑法,但我们应该看到,目前中国处于经济、社会格局巨变的转型时期,国家对经济社会的控制范围、控制方式和控制力度都有所不足,各种失范行为得以在制度空隙、管制真空中大量孳生,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防不胜防的,单纯依靠绳墨讼事、严刑杀伐只是一种亦步亦趋收拾残局的权宜之策,无法遏止危害金融安全违法犯罪的暗流,其造成的许多负面影响是长久而深远的。而事实上我们并非无险可守、无计可施,我们完全可以先行一步,有所作为,从多个渠道着手,综合地防堵、治理金融安全隐患,拒灾损于千里之外。从长远来看,我们应该以建立金融安全保护机制为目标。这样的机制是综合性的,应该是多部门共同参与、多手段交叉使用、由内而外的协同性体制。具体而言,必须形成严密的金融安全治理组织体制、技术体制和协调体制。

当前,保护金融安全尤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1)严密金融监管。严密的金融监管在金融安全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经常性的金融监管需要由金融机构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共同组成。内部监管追求的目标应是建立真实完善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力的内控机制,不给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以及内外勾结犯罪留下可乘之机。外部监管不能只局限于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规,还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操作规范性监管,不能只追求严厉处罚,更要评估处罚是否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具备条件的话应利用技术手段远程控制监管,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则用密集的检查、巡查来实现。这两种监管的范围和比重应该根据具体金融形势作出调整,并且相互补缺,形成一张无缝式的监管网。(2)行政部门的积极配合。作为与金融安全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法规的执行者和配合者,各个行政主体在金融安全治理过程中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金融安全的大局,尤其是工商、税务、海关、财政、审计、国土、房管等行政部门要积极分担金融安全的维护重任。比如犯罪分子常用私刻印鉴、印章、伪造抵押证明等方式诈骗贷款,如果公安机关对刻章行业、房管部门对土地房产抵押手续进行严格尽职的管理,不被犯罪分子钻漏洞,这类犯罪必定会有所收敛。实践证明,执法部门多堵塞一个制度空隙或漏洞,就相当于减少了一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执法部门在第一时间察觉违法犯罪,就相当于增加了一分修复金融安全的把握性。(3)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金融安全的保护。充分动员和有效组织金融活动中的各个社会中介性机构以及金融行业的其他辅助部门参与金融安全治理有重大的意义。虽然它们各有自身利益,但要对防范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形成充分的共识,能够立足全局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积极主动地发现和揭露违法犯罪线索。(4)建立完善的金融安全信息系统。在组织机制以外,我们还可以考虑建立各个层次的金融安全信息系统,将社会信用系统、各部门的政务信息系统、各个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系统联结起来,实现金融安全信息情报的共建共享,共同维护好金融安全的大局。总之,金融安全的保护需要有灵活、务实的跨行业、跨部门、跨法律的协调机制,需要解决好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之间、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专职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之间、行政部门与非行政部门之间的协作,消除摩擦,形成合力,增强对金融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反应的即时性和打击的坚决性。

本书站在刑事法的立场,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角度,在不同层次上探讨了如何加强对金融安全的刑事保护。然而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刑事手段绝不是保护金融安全的最佳选择,我们不应过分夸大和依赖刑法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虽然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犯罪能够在短期内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绝非良策。卢梭曾说:“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1]日本学者也指出,刑法是对不服从第一次规范如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进行强有力保护的第二次规范。[2]这也许能够为我们确定刑法在保护金融安全的各种各样措施之中处于怎样的地位予以启示,即运用刑法预防和打击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只是整饬金融安全中的一极,刑法应该也只能是保护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而不是仅仅依靠刑法屡屡“亮剑”来换回脆弱的金融安全。

【注释】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3:70.

[2]梁根林.刑罚结构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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