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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机能在保护金融安全上的局限性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刑法机能在保护金融安全上的局限性在长篇累牍的宣扬刑法积极效能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和任何事物一样,刑法机能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有学者将此称为刑法机能的相对性或有限性,因为虽然刑法是遏制犯罪的最强有力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更不一定是决定性手段。

二、刑法机能在保护金融安全上的局限性

在长篇累牍的宣扬刑法积极效能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和任何事物一样,刑法机能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有学者将此称为刑法机能的相对性或有限性,因为虽然刑法是遏制犯罪的最强有力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更不一定是决定性手段。套用时下流行的“经济人”理论,只要实施犯罪的成本低于受到法律惩治所付出的代价,即还存在所谓的边际效益,即使刑法有强大的机能,还是无法阻止有人去实施犯罪。这一原理对于金融安全方面的犯罪同样是适用的。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在作为“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年”的2005年中,全国银行业机构共发生案件1272件,涉案金额54.1亿元,相比2004年只是略降了0.77亿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发案数量和涉案金额相比2004年双双上升,发案数量由389件上升到476件,涉案金额由11.44亿元增至25.31亿元。农村信用社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案数量则大幅上升。银行业案件在2005年第四季度发案数量比第三季度增加了18件;同时,第四季度当季新发生的案件与陈案数量基本相同,全年新发案件占总案件的38%。从案件的类型上看,主要为外部对银行的盗抢、诈骗案件及银行内部人员的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基本上都涉及金融安全问题。[24]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不应主观夸大和过于眷恋刑法的机能,刑法只是在其他控制手段难以遏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作为最后的手段来运用。对于金融安全的保护而言,刑法也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充当着最后一道保护屏障,而不能期望刑法去根治金融安全的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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