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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法基本原理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行刑法,是指专门规定某一类或某几类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范。金融刑法,指的是有关金融犯罪及对其处罚的法律法规的总和。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立法者把原有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规定的金融犯罪统一规定于刑法典。但由于金融犯罪在近几年开放的金融市场中日益突出,因此,在刑法典修订之后立法者又通过一系列的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对金融犯罪作出补充规定。金融犯罪都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这是这一类罪的共同客体。

第一节 金融刑法基本原理

一、金融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即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是否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对其追究何种刑事责任的规范。从广义上,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三种表现形式。刑法典,是指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单行刑法,是指专门规定某一类或某几类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范。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从狭义上,刑法仅指刑法典,通常又称为普通刑法;而相对应的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则称为特别刑法。

金融刑法,指的是有关金融犯罪及对其处罚的法律法规的总和。通常,金融犯罪指那些在金融活动或相关活动中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而言,指那些严重破坏国家金融交易秩序、金融监管秩序、金融调控秩序的行为,但不包括那些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贿赂犯罪、渎职犯罪或抢劫犯罪等。由此,本书所指的金融刑法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所涉及的罪名。

二、金融刑法的发展概况及其渊源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没有建立起金融市场,因而金融犯罪现象并不突出,主要是传统的货币犯罪。为此,在1979年刑法典制定之前,我国的金融刑法针对的主要是货币犯罪,如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而1979年刑法典中规定的金融犯罪条文也只有2条,即第122条的伪造国家货币或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以及第123条的伪造支票、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罪。

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套汇犯罪行为(归入走私罪范畴)。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把逃汇罪单列为独立于走私罪之外的犯罪,并且新增了走私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新增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门规定金融犯罪的单行刑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新规定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或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借款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违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保险诈骗罪等。另外,在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都有不少附属性刑法条款,对一些金融犯罪的罪状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其对相关法定刑未作明确规定,仅表述为“依法追究刑法责任”,无法直接应用,故不能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立法者把原有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规定的金融犯罪统一规定于刑法典。但由于金融犯罪在近几年开放的金融市场中日益突出,因此,在刑法典修订之后立法者又通过一系列的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对金融犯罪作出补充规定。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新规定了骗购外汇罪和非法买卖外汇罪等犯罪行为(归入非法经营罪范畴),并对逃汇罪作出修正。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新规定了期货犯罪等,并与证券犯罪相并列;另外,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对《刑法》第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罪状作出相应修改[2]。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扩大洗钱罪的外延,把“恐怖活动犯罪”也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罪。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犯罪作出补充修改,新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增加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2006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罪,吸入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洗钱罪等作出补充修订。当然,除了上述单行刑法和修正案,1997年之后我国还出台了多个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金融刑法作进一步解释,这些都属于金融刑法的正式渊源。

三、金融犯罪构成要件

在认定任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都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准。通常,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时,我们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进行衡量。犯罪构成,是由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该种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犯罪要素包括犯罪行为和犯意,但除此之外,行为人要构成犯罪还必须不具备无罪的抗辩事由,如未成年人、精神病、错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而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金融犯罪都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这是这一类罪的共同客体。但具体的每一个金融犯罪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则有所不同,也即直接客体不一样。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不同的概念。犯罪对象是指为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和物,其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并不是社会关系的本身。

(二)犯罪客观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各种客观事实。危害行为被认为是每一个犯罪都必需具有的客观要件,这是指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前者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后者指行为人消极不实施一定的行为。

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以及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对于绝大部分犯罪而言,则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及危害结果对定罪与否没有决定作用,只影响量刑。

对于金融犯罪而言,一般其客观要件为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的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如金融诈骗行为等;但个别金融犯罪同时还要求有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如违法发放贷款罪必须造成较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或患有精神疾病的自然人属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对任何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属于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只对故意杀人等特别严重的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刑事责任人,应当对所有犯罪行为负相应刑事责任。对于金融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即要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但如果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刑法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可以对该单位定罪处罚。对于金融犯罪,除了货币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外,其余的金融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比较特殊的是,逃汇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对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以下论及对单位犯具体金融罪处罚时,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即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四)犯罪主观

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及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一般犯罪主观要件主要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也即主观过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不具备犯罪过错,则不构成犯罪。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中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属于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对于金融犯罪,其犯罪主观要件一般认为都是故意;但也有学者认为个别的金融犯罪其主观要件也可以是过失,如非法出具金融票证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3]

四、金融犯罪的种类

金融犯罪,是金融刑法的调整对象。在市场经济尚未建立之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处于封闭状态,金融业未得到发展,也不存在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金融犯罪现象也就不突出。那时候的刑法中对金融犯罪的规定仅仅是零星的,也就不存在对金融犯罪进行专门研究的必要性。而最近几年金融业的开放、发展以及金融法规的不健全,为金融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金融犯罪也由此数量急剧上升,危害明显加剧。为惩治相关金融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刑法对金融犯罪作了大量规定,并分门别类。

犯罪客体体现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侵犯利益,因而成为刑法典以及法理上对各类具体的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虽然刑法典已经根据犯罪客体把金融犯罪分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大类,但我们还可以根据各罪的具体客体再对金融犯罪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具体如下:

(1)货币犯罪。这一类金融犯罪侵犯的是货币管理秩序,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假币罪5种犯罪。

(2)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犯罪。这一类金融犯罪侵犯的是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秩序,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2种犯罪。

(3)信贷管理犯罪。这一类金融犯罪侵犯的是信贷管理秩序,包括高利转贷罪,欺骗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罪和吸入客户资金不入账罪5种犯罪。

(4)金融票证犯罪。这一类犯罪侵犯的金融票证管理秩序,包括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4种犯罪。

(5)证券、期货犯罪。这一类犯罪侵犯的是证券、期货管理秩序,包括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罪7种犯罪。

(6)外汇犯罪。这一类犯罪侵犯的是外汇管理秩序,包括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2种犯罪。

(7)洗钱罪。洗钱罪的客体比较特殊,其不仅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故将其单独列出。

(8)金融诈骗罪。这一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刑法典将其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单列出来。其具体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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