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国际劳动关系中的集团诉讼

国际劳动关系中的集团诉讼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际劳动关系中的集团诉讼劳动争议的解决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对社会的稳定无疑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国际劳动关系中,难免会提到社会法的适用问题。美国是首创提出集团诉讼的国家,并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该法第23条特别规定了集团诉讼程序,从此奠定了美国集团诉讼的法律基础。例如,中国劳工对日索赔将可在国内提起集团诉讼。

二、国际劳动关系中的集团诉讼

劳动争议的解决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对社会的稳定无疑也具有重要意义。劳动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属性,具有社会法的属性。劳动法律制度中要贯彻弱者权利保护原则。因此在国际劳动关系中,难免会提到社会法的适用问题。在雇主侵犯雇员权利,而雇员位于不同国家时,如跨国集团侵犯工人的权利,可以借助集团诉讼来解决冲突。尤其是关涉集体协议事项时,工人通过工会提起集团诉讼,是解决争议的适宜方法。

美国是首创提出集团诉讼的国家,并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1938年,美国制定了《联邦民事诉讼法》。该法第23条特别规定了集团诉讼程序,从此奠定了美国集团诉讼的法律基础。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3条被修正,现代法律意义上的集团诉讼程序日臻完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3条(a)项规定了启动集团诉讼所应具备的四项前提条件:(1)一方当事人人数之多使得集合所有当事人不能成为现实;(2)集团成员之间具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3)集团代表提出的请求具有代表性;(4)集团代表能够公正而充分地保护集团利益。

在跨国劳动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与住所在不同国家的雇员订立的雇佣合同中,涉及法律选择条款的,该选择是有助于还是妨碍了针对该当事人的集团诉讼,取决于所选择的法律,如果法律选择公司总部所在地法或工作履行地法等具有唯一性的法律为准据法,那么针对雇主的集团诉讼就容易进行。如果法律选择条款有效,将导致所选择的法律适用。如果选择雇员从事工作营业地法,或雇员住所地法,要满足集团诉讼的条件就困难得多。

欧盟国家,无论是《罗马公约》还是欧盟法,没有禁止雇员原告在其他国家法院对雇主提起不同诉讼的规定,只规定有未决诉讼,一国法院判决要等待另一国法院判决作出。如果A成员国有管辖权,要求根据布鲁塞尔公约第21条,认定B成员国对同一案件无管辖权。这只适用于两个国家均为成员国的情况,对非成员国则不适用。[25]如果针对同一诉因的原告众多,且在其他不同国家有住所,适用集团诉讼,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争端。在集体协议的争议中,这种方式更容易适用。

例如,中国劳工对日索赔将可在国内提起集团诉讼。“二战”期间,一些中国劳工被绑架到日本广岛、东京、崎户岛等地从事高强度劳动。这些从事苦力的人数众多。根据中国劳工对日索赔案律师团的统计,24家强掳中国劳工的日本企业中,三井矿山和三菱材料强掳劳工人数最多,企业登记的数字分别为5 368人和2 525人。从1998年开始,死亡劳工家属和一些幸存劳工陆续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但败诉的居多。因此,有一些劳工家属和幸存者寻求在国内诉讼。因此类诉讼人数众多,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将更方便有效。中国劳工对日索赔案律师团认为在中国提起此类集团诉讼是必要而且正当的,诉讼对所有劳工都有效。

我国于2008年5月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实践中,各国对劳动者一方人数众多时,采用集团方式诉讼,有利于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诉讼成本的降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