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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竞争协议对贸易措施的规制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WTO体制内存在大量的规制贸易措施的规范,它们不仅可以促使成员国严格适用这些贸易措施,而且有利于促进竞争。鉴于贸易措施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WTO的多边竞争协议应考虑对贸易措施加以规制。WTO多边竞争协议关于贸易措施的规范是特别针对贸易措施领域中可能出现的损害竞争的问题而制定的,它是对WTO协议群有关贸易措施的原有纪律的补充和支持,而非对WTO协议群规制贸易措施的原有规范的重复。

二、多边竞争协议对贸易措施的规制

前面我们已分析过,在贸易措施对国际贸易促进竞争的效应起到限制作用时,它们与竞争政策和竞争法有直接的关联。WTO体制内存在大量的规制贸易措施的规范,它们不仅可以促使成员国严格适用这些贸易措施,而且有利于促进竞争。因此,WTO成员必须首先保证严格遵守WTO的现有纪律,进一步开放贸易领域,努力避免或减少对竞争的负面影响。

鉴于贸易措施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WTO的多边竞争协议应考虑对贸易措施加以规制。这里应尤其注意WTO多边竞争协议关于贸易措施的规范与WTO协议群关于贸易措施的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WTO多边竞争协议关于贸易措施的规范是特别针对贸易措施领域中可能出现的损害竞争的问题而制定的,它是对WTO协议群有关贸易措施的原有纪律的补充和支持,而非对WTO协议群规制贸易措施的原有规范的重复。

从内容上说,WTO多边竞争协议关于贸易措施的规范至少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成员国应承诺,国内和外国生产商之间的贸易限制协议应受到竞争法纪律的充分规制,即使该协议是作为贸易措施的替代物或为避免贸易措施的可能适用而订立的。在这些情况下适用竞争法非常重要,因为这不仅可以限制国内生产商依据国内贸易救济法律以发起行动对外国生产商进行威胁或游说国内保护的风险,还可以保证贸易措施仅仅为公共机构依据国内程序并以与WTO义务相一致的方式所适用。

2.成员国应承诺,如果采用贸易措施,国内和(或)外国生产商将从事反竞争行为,该行为会进一步限制贸易或对消费者有消极影响,这时竞争法应充分适用。这些反竞争行为包括竞争者(无论国内和国外)之间的协议和协同行为以及对支配地位可能的滥用行为。在这些场合下,竞争法的适用对于防止贸易措施强化市场中的反竞争结构,或产生对贸易流向造成非透明和永久性的限制的风险是一个重要的保证。

3.成员国应承诺,贸易措施的存在是国内竞争当局在竞争分析中,特别是在界定相关市场中予以考虑的因素。如果由于贸易措施或其他的管制障碍,实际的或潜在的进口竞争是有限的,竞争当局应用国内术语界定市场,因为这会更容易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确立,国内企业受竞争法救济的约束或兼并被竞争当局所禁止的风险就更大。管制障碍还可以导致更狭窄的产品定义,或提高诸如某些类型的垂直限制(例如,当政府管制使建立可供选择的销售渠道更困难时)等企业之间协议的限制效果。

4.除竞争法适用的这些情况外,成员国还应承诺,努力促使竞争当局通过竞争倡导在贸易政策领域发挥作用。这些倡导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其具体模式取决于成员国国内的法律和机构框架。例如,在某些场合中,为了支持整体的开放贸易政策,竞争当局可以通过突出自由化对消费者福利的作用和提高市场中的竞争结构来发挥一般性的竞争倡导作用。在适用贸易救济法时,如果产生有关市场竞争结构的问题,贸易当局也可以与竞争当局磋商,适当听取竞争当局的意见。

总之,多边竞争协议应考虑如何促进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在贸易政策领域中的严格实施的问题。另外,该多边框架还应有助于贸易当局和竞争当局之间进行更密切合作,这对于促使竞争当局有效地发挥倡导作用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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