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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中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GATT/WTO体制中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GATT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法律规定主要为第18条、第4部分以及1979年东京回合的《关于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的更全面参与的决定》。这清楚地表明,第18条所授权的贸易障碍不是GATT政策的减损,而是与GATT政策完全协调的合法措施。第四段则对通知和协商作出规定。

一、GATT/WTO体制中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

GATT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法律规定主要为第18条、第4部分(第36条-第38条)以及1979年东京回合的《关于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的更全面参与的决定》。第18条是关于发展中国家发展问题的重要条款,它包括A、B、C、D四节。其中A、C、D节是幼稚产业保护条款。该条款规定,发展中国家为执行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策,可经一定的程序,对其幼稚产业进行保护,包括撤回关税减让和实施进口限制。第18条B节规定,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其对外金融地位和保证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的适当外汇储备水平,可通过限制允许进口的商品数量和价值,控制其进口的总体水平。应发展中国家要求,在1954—1955年的缔约方全体评议会议上,第18条关于幼稚产业保护的内容被重新改写。对第18条的引言部分作了修订和补充,并对该条所授权的保护措施给予了更为积极的评价。新的引言声明:经济的发展促进GATT的目标。这清楚地表明,第18条所授权的贸易障碍不是GATT政策的减损,而是与GATT政策完全协调的合法措施。其他的修订包括:在采取关税措施方面某些受影响国家的绝对否决权被删除了;以幼稚产业保护为由实施数量限制的标准放松了,变得比较容易达到。但是,获得事先同意的要求被保留下来。此后,第18条再没有变化,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结束时GATT1947第18条变为GATT1994第18条,其内容也没有变化。1979年11月28日在东京回合中通过的《为发展目的采取保障行动的决定》,放宽了GATT1947第18条下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的适用条件。准许发展中国家在必要时采取紧急行动,为发展计划和政策需要而临时改变减让表,或采取其他措施来保护国内特定产业。

除了这些幼稚产业保护措施外,发展中国家还努力争取其产品获得对发达国家市场的优惠准入。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是GATT第4部分“贸易和发展”及“授权条款”的达成。

GATT第4部分包括三个条款:第36条、第37条和第38条。第36条规定“贸易与发展的原则与目标”。第36条第8款规定,在削减或取消针对欠发达缔约方贸易的关税和其他壁垒的谈判中,发达缔约方不应期望因其作出的承诺而获得互惠。该条款首次正式肯定了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贸易关系中的非互惠原则,这是对关贸总协定无差别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大突破和修改。[9]第38条要求缔约方联合行动以促进第36条所规定的目标的实现,这导致了GATT贸易和发展委员会的设立。第37条承诺规定,发达缔约方应尽最大可能对削减和取消欠发达缔约方目前或潜在具有特殊出口利益产品的壁垒给予最优先考虑,对欠发达缔约方目前或潜在具有特殊出口利益的产品避免采用关税或非关税进口措施,避免实施会阻碍消费欠发达国家产品的财政措施。由于上述三个条款仅使用了“给予积极考虑”、“尽可能”等模糊用语来要求发达国家,一般认为,这些条款并不包含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这些条款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以后GATT实践中,发展中国家经常援引这些条款主张优惠待遇。

在第4部分生效后的几年内(1966—1971),总协定缔约国全体通过了三项关于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决定,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机会:第一次是授权澳大利亚向发展中国家的特定产品提供关税方面的优惠,另一次是根据《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谈判议定书》允许16个发展中国家在相互之间提供贸易减让,而更为重要、也是影响最大的一次,则是1971年以临时豁免义务的形式授权发达缔约国可在10年之内背离总协定非歧视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实行“普遍优惠制”(GSP)。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取得了重大成果,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国家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发展中国家要求扩大优惠待遇的呼声更趋高涨,在这种背景下达成了东京回合各协议。东京回合达成的《国际贸易行为框架协议》由四个协议组成,其中与发展中国家待遇密切相关的三个协议是:《关于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全面参与的决定》、《关于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贸易措施的宣言》和《为发展目的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其中《关于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全面参与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尤为重要。《决定》共九段,其中一至四段是授权条款。第一段明确规定,缔约方可以不考虑GATT第1条诸项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为优惠的待遇,而不将这种待遇给予其他缔约方。第二段规定了第一段的适用范围:(1)发达国家根据普惠制给予来自发展中国家产品的优惠关税待遇;(2)由GATT主持谈判所签订的多边协议中关于非关税措施方面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3)发展中国家之间为相互取消贸易壁垒而达成的与GATT相符合的区域性或全球性安排;(4)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第三段规定,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实施,应出于方便和促进发展中国家贸易的目的;并不应导致对任何其他缔约国贸易壁垒的提高或造成不应有的困难;不应对基于最惠国待遇削减或取缔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造成障碍。第四段则对通知和协商作出规定。“授权条款”的通过意味着贸易优惠理念的永久合法化,[10]因为以此为标志,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内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地位在法律上得以完全确立,它使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各项优惠待遇有了新的法律基础,不必再以例外豁免的方式出现。[11]此外,《决定》第五段重申了GATT第36条中的规定:发达国家对于它们在贸易谈判中所作出的削减或取消关税及其他限制的承诺,不应期待获得互惠的减让。

《决定》关于发展中国家更全面参与方面的规定主要是第六段。该段规定,发展中国家希望,随着它们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贸易形势的不断改善,它们在GATT中作出贡献或谈判减让的能力会有所提高,并且还因此希望更全面地参加到GATT的权利和义务框架中去。这一规定表明,如果某些发展中国家已经获得经济和贸易上的竞争力,或在某些行业已具备竞争能力,就会被期望乃至被要求恢复履行最惠国待遇、互惠等GATT的要求,发达国家也会取消对它们的优惠。

随着乌拉圭回合协议的通过,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且实际上在所有的WTO协议中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得到了采用。乌拉圭谈判的一个主要创新是不论成员的发展水平,均适用统一的承诺,但是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更长的履行期。[12]由于乌拉圭回合是一揽子达成的,范围也有了更大的扩展,发展中国家缺乏立即履行谈判成果的能力。对于发展中国家适用和履行新规则而言,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是必要的,因此乌拉圭回合增加了第三个概念——延期履行。对发展中国家延期适用WTO纪律的例子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第27条,它允许附件7中没有列出的发展中国家自1995年1月起,在8年内逐步取消所有的出口补贴;还比如,《海关估价守则》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自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推迟适用该守则。可见,特殊和差别待遇包括三方面,即市场准入、市场保护和延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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