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基金投资的特殊规定

基金投资的特殊规定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其他类别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约定执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公允原则进行估值,其中货币市场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别基金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二、基金投资的特殊规定

(一)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20日发布《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以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1.流通受限证券的种类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范围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2)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3)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4)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有关规定

1.对投资组合的规定

2004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2.对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2005年11月21日发布《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1号),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对投资短期融资券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22日发布《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4)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规定

中国证监会2005年3月25日发布《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规定:

(1)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三)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4日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规定:

1.可投资的品种

(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2.投资比例

(1)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5)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3.投资期限

(1)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其他类别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2)浮动利率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信用评级要求

(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3)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估值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公允原则进行估值,其中货币市场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别基金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