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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有效性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7年关贸总协定》虽然只有第18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用不十分明晰的语言谈到“经济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且经济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缔约方”,但这毕竟是在多边自由贸易框架内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的原始体现。“授权条款”的实施使发展中国家享有差别和优惠的待遇在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框架内取得了合法的地位。

第二节 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有效性

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多边贸易体制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经历了一个历史的演变过程。《1947年关贸总协定》虽然只有第18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用不十分明晰的语言谈到“经济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且经济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缔约方”,但这毕竟是在多边自由贸易框架内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的原始体现。(17)1965年,关贸总协定增补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明文规定发达国家应该支持和援助发展中国家。(18)1979年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为优惠的待遇、对等及更全面的参与》的协议,确立和通过了著名的“授权条款”。“授权条款”的实施使发展中国家享有差别和优惠的待遇在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框架内取得了合法的地位。

在乌拉圭回合中,由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最后达成的“一揽子”协议,使得已经确立的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原则得到了更广泛、更全面地体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WTO法律框架内,几乎每个多边贸易协议都包含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那么,这些规定能使发展中国家尽享特殊和差别待遇吗?它们又有多大的实际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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