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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与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冲突表现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制的可行性在于有堵有疏,要给人以希望,严刑峻法并不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一味地处罚反而不利于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这不仅与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背道而驰,而且,更不符合“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施政纲领。等一些话,从而忽视了作为市民的参与权与主人翁地位;或片面地认为执法仅是或者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实践中,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和程序规则的规范成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面临的新难题。

二、城管执法与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冲突表现

1.罚字当头的“只罚局”现象

老百姓中流传着一种说法,把执法局戏称为“只罚局”,据了解,目前,不少城市的城管执法队伍缺乏必要的执法装备,城管执法人员的收入水平、福利待遇与政府其他部门比较,差距在不断拉大,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为了解决执法装备开支、业务开支,提高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就只能在“罚”字上做文章。这样,造成了行政处罚的恶性循环,更谈不上处罚的公正、公开,严重地背离了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制的可行性在于有堵有疏,要给人以希望,严刑峻法并不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一味地处罚反而不利于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

2.粗暴执法的不文明现象

长期以来,政府执法以强力姿态出现,充分显示执法权力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甚至不容置疑性,执法过程缺乏说理性,作出执法决定不给理由说明,给予不利影响不容相对人辩驳,态度影响甚至决定执法结论,对执法决定有异议不给救济途径,法律、公共利益不是执法的依据反而成为执法唬人的幌子,政府执法行为缺乏必要的伦理要求,行为方式不够人性化。由于官本位观念、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等方面的原因,当然也包括制度方面的原因,比如执法程序制度不健全、执法责任制度极不完善等,造成政府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野蛮霸道,政府执法专横跋扈、以强凌弱,执法者仗权欺人、为所欲为,严重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严重损害了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以及政府形象。不可否认,一些城管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使用“暴力”已是屡见不鲜,有的曾把孕妇打流产,有的曾开车从老人的身上碾过,有的曾把人打骨折……这不仅与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背道而驰,而且,更不符合“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施政纲领。

3.程序缺失的不公正现象

城市管理日常执法中,由于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的巨大惯性,部分执法者仍习惯性地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对立起来,简单地认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的关系,有意无意地把“为民执法”变成了“对民执法”,当群众要维护权利、提出需求、提及感受时心里不免会想“到底是听你的还是听我的!?我说了算!听我的!”等一些话,从而忽视了作为市民的参与权与主人翁地位;或片面地认为执法仅是或者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现实执法中还多多少少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不能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正确关系。我国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限远超出单一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一般负责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屋拆迁、建筑施工、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市容卫生、公安交通和工商行政等多方面的社会事务管理或某一行政管理领域内问题突出、集中的问题执法,在执法形式上,多采取分散、流动的方式,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执法的程序问题也相当突出,较之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对人权益更加多样复杂,与专业执法、联合执法相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大多属于特定区域内大量存在的、情节较轻的、查处难度不大的违法行为,多适用简易程序现场进行处理,科学简易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特征。实践中,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和程序规则的规范成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面临的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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