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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以及并不多余的话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结论以及并不多余的话固然,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不单单是为了解决股市的问题,印花税调整所带来的股市大跌,也不是仅仅由于税收法定主义在当下中国的阙失而造成。在一个宪法和宪法学不能得到适用甚至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而税法学本身只能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来进行研究的国度,认识到这一点,对于中国的行政法学来说,尤为重要。

五、结论以及并不多余的话

固然,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不单单是为了解决股市的问题,印花税调整所带来的股市大跌,也不是仅仅由于税收法定主义在当下中国的阙失而造成。然而如果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这样的惨案在某种程度上就可能避免,中小投资者也就可能不会损失如此惨重——事实上,在这次惨案中受损失的基本都是国内中小投资者,因为他们既没有国外投机资金庞大的财力和话语霸权以影响中国金融政策的制定,(38)又没有国内的基金和机构通顺的“人脉”、“消息”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和关怀。(39)在政府政策的不公开、不透明、不诚信,甚至也不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情况下,他们最终成了无法逃离的“牺牲品”。而如果情况相反,对于税收的调整需要经过正当程序,需要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公开审议,可能中小投资者就不会如此损失惨重——应该认识到,因法律和政策的不透明而带来的损失并非什么“风险自负”,而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严重侵害,亦是对法治的极端破坏!

同时,需要行政法学注意的是,税收问题和税法问题最初就是作为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进行研究的,甚至德国最著名的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Otto Mayer)在其早期著作中就将税法置于警察法之后进行讨论。虽然后来随着税法学的发展,各国逐步将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从行政法学中剥离,但是本文的研究表明,税法领域的“法律保留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委任立法等一些相关制度的建构,都需要宪法、行政法学和税法学摆脱学科间的偏见和壁垒,共同进行细致研究。在一个宪法和宪法学不能得到适用甚至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而税法学本身只能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来进行研究的国度,认识到这一点,对于中国的行政法学来说,尤为重要。

正因为如此,我们也愈加发觉税收法定主义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而印花税的调整所凸显出来的问题尽管是个“引子”,却是并非不重要!

【注释】

(1)王红建,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程雪阳,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2)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2007-05-12;上海证券报,2007-05-23;信息时报.2007-05-24.

(3)资料来源:http://stock.hexun.com/column/detail.aspx?id=2260130,最后访问日期: 2007-07-08。

(4)国内各大新闻网站均有相关报道,新浪网站以快讯:两市总市值159419亿元四天蒸发3万亿[EB/OL]为题进行了相关报道,可参见(2007-7-8)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 20070604/20153659587.shtMl.

(5)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如果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涨跌幅超过20%则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需停牌一小时发布公告。

(6)政府调整印花税以后,市场以及舆论形成了截然对立的两派观点,其中支持政府进行调整的一方认为,如此重要的调整,唯有采用“如此方式”方能遏制中国股市的“非理性繁荣”,颇有点“乱世用重典”的味道,相关观点可以参见http://www.0477.biz/tea/show.asp?id=461;而反对的意见则认为,股市固然需要调整,但是这并不能证明政府此次调整的方式、程序是合法且正当的。有人甚至认为,这是“夜警国家”变成“夜盗国家”的典型表现。可以参见:(2007-7-11) http://ningyuanM.fyfz.cn/blog/ningyuanM/.

(7)McCulloch v.Maryland,4 Wheat.316(U.S.1819).该案主要解决的是美利坚合众国银行的合宪性问题。马歇尔的原话是:“征税的权力涉及毁灭的权力,毁灭的权力可以摧毁并瘫痪创造的权力,以及赋予一个政府控制另一个政府合宪地施政的权力,却宣称后者在该等施政事项上具有最高性的显然自我矛盾,都是不容置疑的命题。”

(8)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的书中,美国学者斯科特引用另一位学者的研究成果说,“在16到19世纪欧洲国家立国期间,赋税是引发大规模起义的唯一至为突出的问题”。参见[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程立显等译.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7.

(9)“税收法定主义”又被称为“租税法律主义”、“捐税法定主义”,在其为宪法和法律承认以后,又演变成为“税收法定原则”。为了论述方便,本文统一采用“税收法定主义”这一名称,只是在实定法的意义上采用“税收法定原则”。

(10)日本著名的税法专家金子宏教授甚至认为,“税收法律主义在近代法治主义的确定上,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参见[日]金子宏著.刘多田译.日本税法原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48.

(11)参见《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第4条。《权利法案》其全称为《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内容并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条。关于“税收法定主义”在英国起源和发展的详细描述,可参见刘剑文.WTO体制下的中国税收法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80-95.

(12)引自美国独立宣言.

(13)张千帆教授认为将美国宪法的“chapter”翻译成“条”是不合适的,其将美国《宪法》翻译成7章而不是7条。

(14)各国宪法条文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规定可参见胡戎恩.走向财富——私有财产权的价值与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87-290.

(15)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涵的争论可以参见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03-105.

(16)王鸿貌.税收法定原则之再研究[J].法学评论,2004(3).

(17)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G]//当代公法理论.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 598.转引自郑勇.税收法定主义与中国的实践[M].财税法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2.

(18)KoopMans(supra,n.24),at314.转引自[意]莫诺·卡佩莱蒂著.徐昕、王奕译.比较视野中的司法程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0-23.

(19)KoopMans(supra,n.24),at314.转引自[意]莫诺·卡佩莱蒂著.徐昕、王奕译.比较视野中的司法程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0.

(20)“法律保留”原则首先由19世纪末德国行政法鼻祖奥托·迈耶(Otto Mayer)首先提出,后来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移植,得到高度认同。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详细谈论可以参见周佑勇、伍劲松.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21)许宗力教授相关研究的介绍可以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上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84.

(22)[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7:156.

(23)[日]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第四版)[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76.

(24)一纸通告就可以改变税率的做法并非空前,可能也不会绝后。2000年7月18日,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账证不全及按有关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调高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高幅度为20%—50%;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一律调高50%……该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这个针对电子游戏厅行业的课税调整,不但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而且违反了不溯及既往原则。

(25)1984年的授权不仅内容疏简,缺乏对委任立法在程序上的必要监督,而且在授权的内容上也并不明确。1985年的授权更是让人无法接受,因为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以“空白支票”的方式给予了国务院在税收立法领域以无限大的权力——在当下中国,几乎没有什么税收事项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

(26)甚至今天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也是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进行规定的,当然这与中国所采取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策略有关系的。

(27)学者张馨在一本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制度演变史的书中对此进行了细致的实证考察。“建国初,没收官僚资本形成了相当规模的国营经济,1950年来自国营经济的收入(利润上交)已经占中国财政收入的33.4%,同期来自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税收分别占财政收入的30.2%和34.5%。随后,伴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来自国营经济的收入急剧上升,到1958年达到84.6%,来自集体经济的上交利润也由1950年的0.3%上升到12.1%,而来自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则在同期下降到0.1%,到1959年则为0。”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的初期。这些数据可以解释建国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所持有的“税收过时论”和“非税论”。数据来源:张馨等.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323.

(28)在理论上,我们可以将这个过程看作是国家从“有产国家”向“无产国家”的转变。值得注意的是,近代所谓的“税收国家”其实就是“无产国家”的代名词,因为只有当国家没有或者极少拥有经营性资产时,其财政收入才主要依靠税收,而只有在“税收国家”,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才显得极为重要。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税收国家”、“无产国家”往往与“法治国家”相辅相成。

(29)由于这个转变过程不但需要政府“壮士扼腕”,而且需要更多的智慧和利益相关方的妥协,因而进程不但十分艰难,且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完成。

(30)2007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谈到“中国的税收收入已占到财政收入的95%左右,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资料来源:(2007-7-11)http:// www.sina.com.cn.2007-04-27.

(31)近些年来,税法学界对此问题作了较多讨论,发表了大量的文章,比如刘剑文教授、张守文教授、熊伟教授等,刘剑文甚至认为税收法治将会成为中国法治社会建构的突破口。参见税收法治:法治社会的突破口[J].法学杂志,2003(3).

(32)[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M].上海:商务印书馆,1964:88-89.

(33)在1928年的“小J.W.汉普顿及其公司诉合众国”一案中(J.W.HaMpton Jr. Co.v.United States.),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了国会授予总统在必要时变更税率权力的做法。当然,其前提是最高法院认为国会在委任立法时已经为此项权力的行使确立了一个明确标准。关于该案的相关资料参见276U.S.394(1928),转引自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88:295.

(34)王名扬先生在《法国行政法》中甚至以一种颇为无奈的口气评论到,“条例是汪洋大海,法律是大海中的几个孤岛”。关于委任立法在当代的发展可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139.

(35)由于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事实上起到一个税法基本法和程序法的作用——尽管存在诸多缺陷,因此也有学者认为较为可行的办法是修改和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将其真正塑造成为税法的基本法。

(36)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G]//当代公法理论.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 595.转引自郑勇.税收法定主义与中国的实践[G].财税法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2.

(37)已有的相关研究可参见:樊丽明、张斌等.税收法治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12:480.

(38)国外资金从5月初就开始普遍看空中国股市,当它们发现自己的判断失误以后,就开始鼓吹“中国股市泡沫”论,并要求中国政府严重打压股市。香港首富李嘉诚和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甚至预言中国股市泡沫严重,将会出现大跌。当时的《中国经营报》甚至用了“外资阴谋唱空‘逼宫’管理层感到甚为不满!”的标题。

(39)在5月24日,有些网站已经流传出政府彻查并要求所有政府类基金必须在5月29日提前离场的消息。而一些大机构和大基金由于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关系,大多也提前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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