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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源头在于法律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正义帝国:世俗与神圣德儒耶林曾言,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在神学自然法的影响下,人们倾向于将法律看做信仰的精髓,将司法看成上帝的化身。根据圣·奥古斯丁的观点,世俗法律必须与天国的永恒法相符,因为永恒法的正义才是最高的正义,违背了永恒法的世俗法必然无效并应予摒弃。

三、正义帝国:世俗与神圣

德儒耶林曾言,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其实,法律正义尤其是司法正义的发达,是罗马帝国武力成功的内在保障。当正义帝国不复存在,罗马人建立的辉煌很快就烟消云散。与封闭、狭小的城邦正义思维不同,罗马伊始的帝国式思维已开始将正义的问题扩散为人类的基本问题。这是因为,斯多葛学派曾深深影响古罗马。这一学派是希腊和罗马法文化的连接桥梁,没有统一的学术纲领,但其成员都信奉“自然理性”,认为智者的生活就是依循自然理性训练心魄。他们的司法正义观,简言之,就是一种自然理性的普世正义观。

古罗马法哲学的代表人物西塞罗,其名篇《论法律》受到了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学派的双重影响,他认为:“自然定律(Law)是最高的理性,它命令所应为,禁止所不应为。这种理性在人类心智中的凝化和充分发展就体现为法律(law)……正义的源头在于法律,因为法律是自然的力量;法律是聪明人的智慧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不正义的尺度……欲判断正义为何物,我们应首先诉诸最高的法,它的起源远在任何成文法和城邦以前。”(19)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和“正义”是同义语。最高法律即自然法是万世常存的,是人定法的唯一标准,是正义与非正义的天然界限。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之交产生的万民法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罗马帝国这一世俗正义帝国的构建提供了有力的法哲学证明。

在中世纪,尽管自然法的内容被“神学世界观”大力改造,但是自然法正义的基本观点仍然延续下来并顽强传承。在神学自然法的影响下,人们倾向于将法律看做信仰的精髓,将司法看成上帝的化身。在大约1220年出现的德意志第一部法律著作《萨克森明镜》中,作者这样写道:“上帝即法律本身,故他真爱法律。”人们不仅在思想观念上将法律和正义视同一物,而且,在最初的法学教育中也仅仅研究欧洲普遍适用的“共同法”——罗马法教会法的混合体。尽管当时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地方法,但是这种罗马法—教会法被视为超越地方特殊利益,能够作为正义典范的法律,学者们对其进行的研究持续了数百年之久。基督教法哲学阐述了正义的黄金规则,即“要别人怎样待你,你就应当怎样待人”。

早期基督教著作家中最重要、最具影响的要首推圣·奥古斯丁。他坚信,在人类的黄金时代,“自然法”完全得以实现,人们生活在纯洁、神圣、正义的状态中。人类堕落以后,绝对完美的人性和自然法都不复存在,人们不得不运用自己的理性设计一些制度、规则来维护秩序与和平,国家、政府、法律、财产等就属于这些制度规则。根据圣·奥古斯丁的观点,世俗法律必须与天国的永恒法相符,因为永恒法的正义才是最高的正义,违背了永恒法的世俗法必然无效并应予摒弃。

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晚期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这一时期的神学和哲学在他宏大的思想体系中双双达到了顶峰。托马斯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显然受到了早期基督教法哲学的影响。与他浓郁神学色彩的法哲学不同,托马斯的正义理论更多地偏向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世俗正义观,努力将正义的神圣与世俗品格完美均衡。他把正义定义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根据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20)这位天使博士将法律的调整对象明确界定为人的外部行为,在他看来,“在这些行为中,均衡性至为关键,因为平等对待就依赖于它”。(21)他把正义分为:第一,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们的地位而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不同的人”;第二种是交换或矫正正义(commutative or corrective justice),它关注的是不同主体间的交易及出现不当和违法行为后如何调整的问题。第三种是法律正义(legal justice),通过法律正义,个人对社会整体的义务表现出来。在他看来,苏格拉底就曾给这种正义作出过活生生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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