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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的法理人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均衡的法理人剥离“均衡”添附的技术性征,将其原本意义提纯,并运用于抽象的哲学思辨层次,我们不难发现,均衡应当是人之生活的基本主旨与样式。均衡的人权,也不带有权利本位或权利中心的话语强势,以某种体悟式、参与式、广延式的方法确立人在社会、群体中的正当位置,再来议论权利的类型与界限。均衡的法理人通过“法”的辅助、导引,谋求人的“在场”。

五、均衡的法理人

剥离“均衡”添附的技术性征,将其原本意义提纯,并运用于抽象的哲学思辨层次,我们不难发现,均衡应当是人之生活的基本主旨与样式。均衡的人性,意味着“善”、“恶”的先定立场在具体生活中的失效,检测人性的标尺不再掌握在真理制造者的手中,因为均衡必须从生活过程本身体验和把握。均衡的人生,同样意味着“成”、“败”的功利主义标准不再放之四海而皆准,评价人的价值理应从不同主体的不同境遇出发,结合实际的欲求及对欲求正当化满足的不同程度确认。均衡的人权,也不带有权利本位或权利中心的话语强势,以某种体悟式、参与式、广延式的方法确立人在社会、群体中的正当位置,再来议论权利的类型与界限。均衡生存的人,不再是先在、超验的睿智理性主体,也不再是逻辑、经验的几何科学构造,更不会是神秘、虚无的上帝肖像与荒谬存在。均衡的人因为内具了法理层面的敏锐判断力、正义感与法律推理技术,而能有效地安顿身体与内心、群体与个我、实存与意识之矛盾与乖张,并巧妙利用悖论后的动能,在正义化生活目的引领下,合乎法意地正义栖居。

均衡的法理人通过“法”的辅助、导引,谋求人的“在场”。无论“法”是先验的神光还是理智的造物,它都是因人而生为人而存的文化符号。法的生命,因人的形象而激活,也因人的变化而折转。人的“在场”,本质在于,人不是作为手段和工具认识论或方法论的对象而存在,人的“在”是本体性地存在,具有“亲在”的意蕴。人,首先作为“自在”主体而降临世间,没有任何理性化的演算与推断,也不带有明确的功利主义意图,人来到世间这个“场”,任何规范、约束对人的初生都是陌生而外在的,人的自在状态决定了他不可能立即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或义务,此时的人,不算是“完人”。自在的人,是人之在场过程的第一个阶段。接下来,人要进入“定在”状态。对人性、人情、人权等人之基本存在要素的确定,是一切外部规范的共同任务。在诸多规范中,法律规范是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的,是对诸多定在规范的兼摄与综合,因而,人的“定在”过程就是人与法的亲密接触过程。此中,有的人是严格的守法主义者,有的人则是狡猾的避法主义者,还有的人则是公然的犯法主义者。通过法的定在,人实现了分化,也塑型了不同的人生、人心与人格。并非所有的人都能走到人的终极阶段。虽然在生理上,所有的人都走向共同的终点——死亡;但在法理上,并非所有的人都能获得超越“定在”而奔向“亲在”(实在)的结果。人的自由,仿佛一夜间全然回复,人心仿佛回到婴孩般无知和纯洁,人的行为又是那么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大概就是儒家的“仁人”境界,这种境界,也是法理人的均衡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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