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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公司损毁测量标志案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_测绘法律知识基础××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公司损毁测量标志案案情:××自治区××州××县国土资源局在2005年7月测量标志普查工作中发现,××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公司某项目部在进行公路建设挖沙时,人为地将位于××镇××村××公路西北19.7公里处的国家二等水准点故意损毁。因此,××自治区××州××县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8月21日依法对××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9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八】

某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公司损毁测量标志案

案情:××自治区××州××县国土资源局在2005年7月测量标志普查工作中发现,某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公司某项目部在进行公路建设挖沙时,人为地将位于××镇××村××公路西北19.7公里处的国家二等水准点故意损毁。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1)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2)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3)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4)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5)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6)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7)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自治区××州××县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8月21日依法对××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9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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