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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标志建设与维护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测量标志数量多,维护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一是加强测量标志保护立法工作。三是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定期进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四、测量标志建设与维护

现行国家测绘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2.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3.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4.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36平方米;

5.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6.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测量标志保管与维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测量标志保护的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国家历来都十分重视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不仅就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专门设立了一章,对测量标志保护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国务院还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对测量标志保护进一步地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责任,为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撑。因此,保护测量标志,必须依法进行。

2.义务保管与有偿保管相结合的原则。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测量标志一直实行义务保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在义务保管制度下,广大测量标志保管人员不计报酬,风餐露宿,发扬了无私奉献的精神,为保证我国测量标志的完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义务保管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义务保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难以有效地实施。因此,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测量标志管理体制,坚持义务保管与有偿保管相结合的原则,在坚持保管员义务保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实行测量标志保管员津贴和补贴制度,以更好地调动测量标志保管员的积极性。

3.以不得侵占为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但是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此看出,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以不得侵占为优先原则。

4.分类保护原则。由于测量标志数量众多,分布区域十分广泛,并且大部分永久性测量标志建造的历史久远,使得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具有非常大的难度。多年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的测量标志保管人员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为保护测量标志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测量标志被破坏的局面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好转。测量标志遭到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国家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定期普查和维护工作跟不上,造成测量标志大面积损坏;二是测量标志分布面广,数量众多,给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造成测量标志保护在局部地区还存在盲区的现象;三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发展和各项工程建设导致了大量的测量标志损毁。因此,应当积极尝试对测量标志实施分类保护,建立测量标志的分级、分类保护体系,做到重点保护。

5.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许可原则。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以确有必要为前提。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是一项测绘行政许可事项。确实需要拆迁的,应当依法经过许可。实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许可,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力。

(二)测量标志维护

测量标志建设需要花费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测量标志是国家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但是由于受自然环境或者人为破坏的影响,尤其是大规模城市建设的进行,使测量标志很容易被损坏、移动或者造成其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后果,给测绘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为此,测绘法建立了测量标志维护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数量多,维护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测量标志维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经验和成果。

一是加强测量标志保护立法工作。目前,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通过制定地方性测绘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方式,进一步细化了测量标志维护的规定,并将测量标志维护经费列入了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使得测量标志维护工作不仅有法律保障,还有了资金保障。

二是定期对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建立测量标志保护档案。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还专门开发了测量标志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测量标志的保管、分布、使用状况以及成果一体化管理,为及时开展测量标志维护提供了便利,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测绘人员使用测量标志提供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三是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定期进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实施。虽然国家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测量标志维修规划,但长期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实际,都相继组织开展了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三)测量标志的使用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对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二是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但是,使用测量标志从事军事测绘任务的除外。

测量标志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目前,国家关于测量标志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一直没有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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