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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哲学理论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财产的哲学理论财产的哲学理论使用概念分析、本体论特性、认识论反思和致力于解决规范性问题的一般性规范哲学。因此,这些思想家们在财产法中引入了一定程度的融贯性。财产法的某些部分将会遵循这种第一性原则;而其他部分则被认为是这种第一性原则的合理阐发。公共信托的学说源于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强调公众使用某种土地和水源的法律权利。

一、财产的哲学理论

财产的哲学理论使用概念分析、本体论特性(ontological distinction)、认识论反思(epistemological reflection)和致力于解决规范性问题的一般性规范哲学。举一个例子:“物质动产(material chattels)、土地,以及知识产权之间的本体论差异对证成性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Waldron 1996,4)

Waldron考察了很多提出证成性理论的哲学家(同上,11以下):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格老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洛克、休谟、亚当·史密斯、卢梭、黑格尔、马克思、边沁、密尔、诺齐克和罗尔斯。

当然,这种争论涉及专业性的哲学反思——主要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意义上的反思,也是社群主义、黑格尔哲学和其他社会中心论(society-centred view)意义上的反思。因此,黑格尔派哲学家阿兰·布鲁德纳(Alan Brudner)阐述了如下的观点:“财产法(以及整个普通法)可能因此成为法律学说体系的一个系统(system)。”(Brudner 1995,24)同时:

财产法中相互对立的原则——即原子式自我(atomistic self)的消极自由和社会性构成之自我(socially constituted self)的积极自由——不是摩尼教式的(Manichean)[7]彼此没有联系的极端原则。相反,这些原则是彼此包容的。它们的共同善(common good)是个人自主(individual autonomy);而且个人自身的目的性价值(objective worth)……预设了共同体的存在。(Brudner 1995,78)

财产哲学是有价值的。因此,致力于此的思想家们作出了一种最热心的尝试(earnest attempt),即在一种证成或辩护的第一性原则(a justificatory first principle)指导下规整现存的法律。因此,这些思想家们在财产法中引入了一定程度的融贯性。固然,这种第一性原则几乎不能被视为可以合乎逻辑地推演出实际存在的财产法或最好的财产法的一种公理(axiom)。但是这一原则可以作为一种理解财产法的基本模型。财产法的某些部分将会遵循这种第一性原则;而其他部分则被认为是这种第一性原则的合理阐发(justified departure)。在此,“合理的”(justified)意味着这些内容有源自各种哲学、权威著作,以及实践的其他原则和规则的支持。

即使哲学家们没有找到一条独一无二且无可争议的原则来扮演这个角色,他们仍然可能创制很多可能的此类原则。但是,某个批评家可能会发现这种评价令人费解地疏远了法律所关涉的真实生活。财产法的哲学第一性原则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哲学的花言巧语来寻求对其政治策略(politicalmanoeuvrings)和议程进行支持的政治家们可能是有用的,但是,这一原则不能真正地决定政治决策,因为那些鼓吹各种政治观点的政治家们互有分歧,并且使用哲学性论证以支持他们在特殊问题和实际问题上的立场。比如,人们提出美国关于电视广播事业地位(the standing of television)的争论:电视广播事业是一种公共信托(public trust)还是私人财产?公共信托的学说源于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强调公众使用某种土地和水源的法律权利。这一权利可以与私人所有权并存。一些政治改革家热心地将这一学说应用在电视广播事业上。[8]这一学说的批评家则鼓吹私人财产的观点。基于财产权利的学说和公共信托学说之间的妥当界定(delimitation)将取决于一系列考量的权衡。这种权衡为政治运作(politicalmanipulation)提供了充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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