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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哲学理论

时间:2022-09-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前面谈到,有人把赖特看作美国科学哲学的先驱,这种看法是有一定根据的,因为他确实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科学哲学观点。与菲斯克不同,赖特对斯宾塞的进化理论一直持批评态度,而他对后者的批评主要是从科学哲学的观点着眼。他认为斯宾塞只是利用了科学的成果,而没有对知识作出新贡献。对于科学与哲学的关系,赖特没有明确的、始终一贯的看法。

四、科学哲学理论

前面谈到,有人把赖特看作美国科学哲学的先驱,这种看法是有一定根据的,因为他确实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科学哲学观点。他把科学看作对已经获得感性经验证实的实际知识进行的一种公正不偏的探索。对实际知识的探索本身并不是近代科学的主要标志,因为早在古希腊,人们已开始这种探索。近代科学优越于古代科学之处,在于它孜孜不倦地从事于对一切有可能被采纳的理论进行证实。他坚决反对先验论者把某一门学科的命题看作一切学科的基本原则的作法,认为没有任何一个单一的、无所不包的形而上学体系能够成为一切科学研究的基础。他强调观察与实验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借助于观察与实验才能使科学一步一步地扎实前进。

与菲斯克不同,赖特对斯宾塞的进化理论一直持批评态度,而他对后者的批评主要是从科学哲学的观点着眼。在他看来,斯宾塞不了解科学推论的性质,不了解科学本身的逻辑结构,却自命为提出一种“科学的哲学”,试图把科学研究的全部成果集中起来,把它们全部纳入他的宇宙框架之中。他认为斯宾塞只是利用了科学的成果,而没有对知识作出新贡献。因为,任何一种理论的价值都在于它使人们注意到某些他们以前没有注意到的东西,从而扩大人们的经验。科学理论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可以据以进行工作的观念”(working ideas),科学理论的概念和原理是用以扩大我们对自然界的具体认识的工具,是用以发现真理的手段,并非仅仅是真理的摘要。他承认斯宾塞的著作表现出作者具有关于科学事实的丰富知识,这些知识尽管丰富,但不深刻,而且主要来自第二手材料。他承认一个哲学家不可能对他所研究的各个知识领域都具有第一手的知识,但他至少要在经验科学的某个领域内具有某些直接的经验,获得某些有助于确定新真理的知识。他说:“牛顿的卓越天才正在于他清楚地理解数学科学和实验科学的原理中的这种价值,实证哲学最引以自豪的也正是这种价值。可是,我们在斯宾塞先生的思辨中发现的则不是这种价值。”[15]

赖特区别开两种不同类型的科学说明。头一种科学说明在于通过陈述一个事件由以发生的原因来说明这一事件,尽管我们还不能表明这一事件的特征是这个原因的种种特征相组合的结果。第二种科学说明在于人们不仅能够说明事件的发生,而且能够说明事件的特征是事件由以发生的原因的种种特征相组合的结果。在他看来,有些事件是决不能用第二种方式加以说明,因此他主张一种“涌现说”(the doctrine of emergence)。他认为他对科学说明所作的这种区分有助于决定论者去说明宇宙中出现的新事物,也有助于唯物论者按第一种说明方式,而不是按第二种说明方式用物理事件去说明心理事件。

赖特特别注意探讨科学方法问题,认为自然科学之所以在18~19世纪取得蓬勃发展,并不是由于科学家们在18世纪以前采用演绎法,其后采用归纳法,也不是由于科学家们在此以前重视理论或观念,此后则重视事实,毋宁说,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科学家们在此以前采用主观方法,在此以后则采用客观方法。他强调主观方法和客观方法的区别,简略说来:主观方法在于科学家在其研究中求助于某些内在证据的检验,这些内在证据包括“合理性”、“自我意识材料”等等;客观方法则在于科学家在其研究中借助于经验的检验来进行证实,这或者是直接诉之于事实,或者是通过间接的证实,即仅仅在与其他某些观念或概念相结合的场合下达到与事实建立联系。他说:“客观方法在于通过感性的检验、感性经验的检验达到证实,这是一种来自后果的理论推演,只要这些后果是真实的,我们就可以获得关于这种推演的感性检验。相反,主观方法则诉诸内在证据的检验、理性的检验以及自我意识材料。”[16]赖特十分强调证实对科学理论的重要意义,认为不论科学理论来源于什么,不论科学理论来源于通过有意识的归纳对经验事实的系统考察,还是来源于心灵的自然洞见,即所谓理性的直观,不论这种来源是实在的还是观念的,这些理论的价值只有借助于感性经验,借助于从那些可以毫无怀疑地加以感性证实的后果中得出的推论,才能检验出来。因此,尽管在科学研究中可以容许有一些不能直接证实的观念或者先验的因素,但这些因素也必须表明某些来自感性的证据,这或者是通过提供一些来自这些因素本身、但又可以获得感性证实的后果,或者在与某些可证实的观念相结合的场合下提供那样一些后果。

赖特还探讨“主观动机”(subjective motive)和“客观动机”(objective motive)这两个概念,认为观察者的动机和态度在任何研究中都具有重要意义。他说:“所谓主观动机,我们指的是那样一种动机,它来源于人的一些天然的、普遍的兴趣和情绪,它在哲学诞生之前业已存在,并继续存在于哲学的成熟阶段,它决定了人的思辨所具有的那种重要而且决不消亡的秩序的性质。所谓客观动机,我们指的是那样一种动机,它具有经验的起源,产生于研究过程之中,产生于由我们业已知道的事物,而不是由我们经常感觉到的事物所限定的某些兴趣之中,这些兴趣依据于我们已获得的知识,而不是依据于自然的愿望和情绪。”[17]在他看来,当人们研究科学的动机不再与人们的恐惧、渴望等等相联系,不再与人们的情绪相联系,当人们不再提出那些仅仅与个人的命运、野心或者道德价值相关的问题,当科学研究不再把人及其个人本性和社会本性看作自己的主要研究对象时,上述主观动机就会为客观动机所取代。那时,人们研究科学主要地甚至唯一地出于不满意现有知识不完善而力求获得更加完满的知识的好奇心,而不考虑这种知识究竟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好处。

对于科学与哲学的关系,赖特没有明确的、始终一贯的看法。有时,他似乎认为科学和哲学是紧密相连的,几乎是等同的。有时,他似乎又把哲学看作对科学的程序、概念和原理的批判。有时,他似乎把哲学看作一种对科学的反思运用,以服务于人的道德兴趣和审美兴趣。他还联系实证主义去谈论哲学与科学的关系,他说:“实证主义就其打算成为一种哲学而言,的确比科学更加广阔。它必须是一种由某些普遍的方法、假设以及建立在它们之上的原理所组成的体系,如果它不是一种就绝对意义而言的普遍科学,它也必须具有与实际知识相等同的范围,而且表现出它与科学是一致的。”[18]

至于科学与宗教或神学的关系,赖特一方面承认科学自然不同于宗教,反对利用科学事实来支持宗教信仰,认为真理的基本标准是科学,而不是宗教信仰。科学并没有证明自然界中存在着合目的性,尽管合目的性的信念可能具有其他的来源。另一方面,他认为科学与宗教之间应当是没有冲突的,他说“科学和信仰之间的冲突是不会发生的,因为前者有权肯定的东西,是后者无权加以反驳的。科学在确定自然界有什么样的秩序方面应当是自由的,而信仰在宣告因果关系的根本本质或创造方面也同样应当是自由的。”[19]人们通常所谈论的科学真理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冲突,其实是科学真理与宗教迷信之间的冲突。自然神学提出的关于自然界中存在着合目的性的论证,在科学家看来是没有根据的。他说:“正是从自然神学的这种不合法的要求中产生了科学和宗教之间存在着冲突这种无稽之谈。宗教思想家力图排除科学的所谓无神论的倾向,并从宗教角度来解释科学事实,这种做法仅仅有助于加深科学与宗教之间存在着冲突这种错误印象,这样一来,科学理论中的种种变革就被看作似乎具有批驳宗教学说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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