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法解释中的论据类型
法律中的论证适用于很多方面:庭审证据、合同解释、普通法中判决依据(ratio decidendi)的确立等。在此,我仅涉及那些被用于制定法解释的论据。制定法解释居于法律方法的核心。它有着悠久的历史(参见Raisch 1995)。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840,206以下)提出了在德国乃至整个欧洲大陆有关制定法解释之要素的最有影响的分类;他认为有四个要素:逻辑性要素、语法性要素、历史性要素,以及系统性要素。制定法解释是这四者构成的有机整体。随后的法律方法革命带来了又一个要素:目的解释(goal interpretation)。对制定法解释最全面和最成熟的论述来自杰西·弗罗布莱夫斯基(Jerzy Wróblewski)(1959),不幸的是其影响仅限于波兰。弗罗布莱夫斯基在三种语境中描述了解释性指令(interpretive directives):在语言学语境中,我们有句法(syntactic)和语义指令;在系统性语境中,指令则关注法律系统内部的一致性(consistency)、完整性(completeness)和等级性(hierarchy);在社会政治语境中,指令则关注法律的目标。此外,还有用于解释指令间的选择的二阶指令(second-order directives)。规范性的解释理论要么是静态的,要么是动态的。静态的理论强调稳定,动态的理论则强调法律对生活需要的适应。
在制定法解释中,可供使用的论据类型如下:
●语言学论据
1.基于普通意义的论据……
2.基于技术意义的论据……
●系统性论据
3.基于语境一致(contextual-harmonization)的论据:这一论据的主导观念是,如果某一制定法条款(statutory provision)属于一个更大的系统(scheme)(无论是一部单独的制定法还是一整套相关的制定法),该制定法条款都应该根据它所出现于其间的整个制定法来解释……
4.基于先例的论据……
5.基于类比的论据……
6.逻辑概念性的论据(logical-conceptual argument):这一论据的主导观念是,如果某一制定法条款的表述使用了任何获得认可并在学理上被阐述的一般性法律概念,该概念都应当依据其学理阐述来解释,以维持整个系统或者其相关分支或诸分支对该概念的一致性使用。
7.基于相关法律原则的论据……
8.基于历史的论据……
●目的性/评价性论证
9.基于目的的论据
10.基于实质性理由(substantive reasons)的论证
●贯穿所有范畴的(transcategorical)论据
11.基于意图的论据(MacCormick and Summers 1991,512以下)[20]
基于意图的论据在如下意义上是“贯穿所有范畴的”(transcategorical),即在使用语言学论据、系统性论据,以及目的性论据的不同方式以发现立法意图的意义(同上,522以下)。
如下的比较性评述值得关注(同上,518):法国的法律学说系统(French system)对基于一般性原则的论据给予了特别关注;而在德国,逻辑概念性的论据比在其他地区更受偏爱——特别是与美国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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