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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责任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不仅涉及控制公司,还包括控制公司的负责人和从属公司的董事、监事,他们都负有诚信义务,对公司股东负有正常与忠实管理人的职责,如有违该义务,应负连带责任。

二、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责任

在关联公司中,除因控制公司全部控股形成全资性子公司的情形外,从属公司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少数股东,少数股东的利益往往会在控制股东的支配下受到损害。而从关联公司的内部关系看,从属公司的利益也常因控制公司的支配行为而受到损害。因此,确定控制公司责任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各国家和地区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一)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西方国家为保护从属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多对控制股东赋予诚信义务。诚信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最为流行,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步采用,其基本含义是,从属公司的利益不容侵害,只要股东或董事处于一种可能施加影响的地位,诚信义务就限制他们的行为。在关联公司情形下,作为从属公司的控制股东,控制公司必须对从属公司承担诚信义务。控制股东如有违反诚信义务而经营公司时,包括利用其影响力使从属公司为不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或使其为其他不利于从属公司的不作为或措施,控制股东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不仅涉及控制公司,还包括控制公司的负责人和从属公司的董事、监事,他们都负有诚信义务,对公司股东负有正常与忠实管理人的职责,如有违该义务,应负连带责任。一旦控制股东或从属公司的董事的行为有违其诚信义务,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赋予少数股东对此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以追究控制股东和公司董事的责任,保障少数股东的利益,这就是所谓的“股东派生诉讼”。但由于少数股东的诉权是派生于公司的诉权,因此只能要求对公司为赔偿给付。

(二)关联报告义务

在事实型关联公司的情形下,根据《德国股份法》的规定,为了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从属公司董事会负有编制关联报告的义务,以说明从属公司与其他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或其他关系,使从属公司股东得以了解实际情况,以保障少数股东的利益。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借鉴了德国法的规定,并将关联报告义务扩展至控制公司,该法第369条之12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从属公司应于营业年度终了,出具其与控制公司之关系报告书,载明相互间之法律行为、资金往来及损益之情形;公开发行股票之控制公司应于每营业年度终了,编制关系企业合并营业报告书及合并财务报表。

(三)投资信息披露义务

当一公司持有另一公司股份或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时,其凭借所持的股份或资本就可能操纵另一公司的管理和决策。为维护小股东利益,法律对取得一定比例股份或资本的股东,规定了披露义务。在关联公司中,德国法规定的披露义务只适用于25%的股份取得,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将该比例确定为1/3以上,且不限于股份,还包括资本,要求持有他公司已发行有表决之股份或资本总额1/3者,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他公司。而且当该公司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发生变动,如符合法定情形,还须再为通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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