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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调查中的职业道德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事实调查中的职业道德在法律的任何领域里,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都极其特殊和不同寻常。因此,各国都通过立法对律师的行为加以规范,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就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做了具体的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7条第2款规定,“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四节 事实调查中的职业道德

在法律的任何领域里,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都极其特殊和不同寻常。美国的丹尼尔律师在《寻找证人》一书中,将这种关系,以一种诗歌的创作手法定义为:琵琶(LUTE)和圣贤(SAGE)。[11]每个字母都是一个单词的首字母分别是:学习(Learn)、了解(Understand)、传授(Teach)、鼓励(Encourage)、保护(Shield)、建议(Advise)、引导(Guide)和赢取(Earn)。律师在这个关系中,往往处于主动,律师鼓励当事人说出隐私,保护当事人不受伤害,引导当事人诉讼进程,建议当事人行为模式,赢取当事人的信任。在实践中,律师更容易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控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职业操守显得尤为重要,品行败坏的律师会严重扰乱诉讼的进行,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各国都通过立法对律师的行为加以规范,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就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做了具体的规定。

律师的天职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这种维护是有原则的,不应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为此,进行事实调查时应当做到:

一、在事实调查中,律师应该全面客观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合理合法地完成调查任务。全面即是要求律师要尽职尽责,发挥自己的一切能力,挖掘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客观即是要求律师不能夹杂个人感情,不弄虚作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7条第2款规定,“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二、律师的保密义务

律师在调查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律师作为一个服务性的行业,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要恪尽保密义务,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是,如果在事实调查中,发现己方当事人违法的证据时,律师应该怎样抉择?隐私包括违法的证据吗?这里存在义务冲突的情况,律师是恪尽职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还是尽普通公民之义务对其告发?一般认为,作为律师这个特殊的职业,其承担的保密义务优先于其他义务。

三、尊重其他人的利益

权利的行使不能以侵害他人权利为前提,这是权利行使的关键要素。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以及其他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8条对侵害他人利益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限制:“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结合该规定57条中“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规定,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释将视听资料纳入证据的范畴,不再单纯追究视听资料的取得方式,但使用视听资料的条件是: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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