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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的职业道德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调解员应当遵守中立、保密原则,保证调解的公正性、有效性。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处分,但是当事人的处分不得违背政策、法律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如果当事人对此提出质疑,调解员必须说明可能影响其中立性的一切事实上的和潜在的利害关系。

第四节 调解中的职业道德

根据我们国家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职业道德:

一、遵循调解的基本原则

调解员有义务在调解的过程中保证当事人的自愿调解、自主决定的权利,同时要保证调解协议是公平的,并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员应当遵守中立、保密原则,保证调解的公正性、有效性。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调解程序中的最根本的原则,也是达成调解协议的前提。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当事人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调解,有权决定调解程序的开始、暂停或终止。

自愿原则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的自愿,一方面是程序上的自愿,也就是说调解的提起必须是当事人本人,而不是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另一方面,是实体上的自愿,也就是说协议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调解员的意见只能是建议,任何人都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双方当事人。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民事诉讼对诉讼调解的要求。合法是调解的一种基本的原则。调解员的工作也离不开法律规范。当事人达成的调解一致也必须是以法律规范为协商前提。正如西方学者说的“在法律的阴影下谈判”。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处分,但是当事人的处分不得违背政策、法律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同时还需要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下保证当事人的自治。

(三)公平原则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调解员应当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对任何一方有歧视,不得随意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调解员要始终保持中立的态度,做好居间协调工作。公平地对待当事人是对调解员的基本要求。

(四)自决原则

自决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就自己的案件作出自主的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当事人作出决定。无论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均有权自主决定自身利益。

自决原则并不排除调解员或调解参加人相互之间提出建设性意见。事实上调解过程正是不同的意见协调、磨合、修改和补充的过程。调解员在保证不将个人意见强加于当事人的前提下,有义务说明调解程序,提出建议,帮助当事人沟通和分析,寻求多种解决方案。当事人可以考虑这些解决方案,有权接受或拒绝。

(五)中立原则

中立原则是调解程序的保障原则。调解员以中立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调解程序,中立原则是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前提,是调解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中立原则要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对争议事项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在态度、语言、行为上不表现出倾向和偏好;对任何意见和建议不强迫、不施压、不妄加评判。

(六)保密原则

调解员必须履行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除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或基于特殊法律规定或公共政策的要求的情况外,调解员不得披露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当事人在同意接受调解时,会明确其保密内容,就保密性问题制定自己的规则,提出具体要求,当事人还可以主动解除调解员对己方相关事项的保密义务。调解员在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会面过程中,涉及保密性问题的,由当事人掌握需保密的范围。

同样,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外,调解员不得在法庭上披露任何要求保密的信息,不得为此类信息作证。保密原则使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披露个人信息、主张、请求,有助于调解员全面掌握案情,帮助当事人寻求能满足各方需要的最佳解决方案。

二、勤奋工作

调解员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包括:

(一)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

调解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才能主持调解工作。必要资格,是指能够证明调解员受过调解专业技术培训,有一定的理论功底与实践经验的资格证明。无论调解是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先行程序,还是作为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救济途径;无论调解员是由当事人选出,还是由法院或其他组织任命或委托,调解员的执业资格都是至关重要的。调解员具备专业水准是履行勤勉工作义务的基础。

(二)诚实地说明情况

进行调解程序的宣传活动,或向公众介绍所提供的服务,调解员所受的教育、培训、具备的专业知识、经验时,必须实事求是,诚实坦白,不得做无依据的承诺,不得对调解结果做任何保证。诚实地宣传与说明,是为了让公众对调解程序有客观的、真实的认识和评价,以便决定是否选择调解这一解决问题的方式。

(三)履行调解员义务

调解员最根本的义务是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员有义务用自己的知识进行调解工作,有义务使自愿调解的人能够得到专业的调解服务,有义务纠正对调解的滥用,有义务不断提高专业知识,保证服务的质量。

三、调解员的回避[4]

调解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有特殊交往或利害关系。如果当事人对此提出质疑,调解员必须说明可能影响其中立性的一切事实上的和潜在的利害关系。如果所有当事人在知晓该利害关系后仍同意进行调解,该调解员可以继续工作。如果利害关系重大,以至于使常人对调解程序的公正性产生根本性的怀疑时,调解员应当谢绝参与调解或发现情况后及时终止调解。调解开始以后,调解员必须避免看起来会产生利益关系的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所有当事人的同意,调解员在日后不得在相关案件中担任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本条职业道德的适用还延伸至调解员推荐的其他专业人员身上,调解员在推荐其他专业人员参与调解服务时,应当避免利害关系,调解员不得向当事人推荐与调解员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因推荐专业人员、介绍业务而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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