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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体育运动的权限划分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联邦、州以及市三级政府部门管理体育运动的权限划分问题,《德国基本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体育协会的管辖权则相对较少,包括体育科研建筑的建造、体育学术研究以及作为军事组织一部分的体育公司的形式等。内政部主要负责对高水平体育运动提供赞助,德国体育联合会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分会”负责在德国协调推广高水平的体育运动。

第一节 德国体育运动的权限划分

与大多数在其宪法中对体育运动加以规定的国家不同的是,德国宪法(基本法)中并没有涉及体育运动的专门条款,在德国也没有专门的调整体育运动的联邦立法。但是,德国宪法中有几条关于保障运动员和体育协会享有免受政府和民间团体干涉的基本自由的规定,譬如保障人身自由的规定(第12条第1款)、组建协会自由的规定(第9条第1款)以及保障自治权的一般条款(第2条第1款)[2]等。与德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概念相一致,这些规定保障了体育活动的自由和免受非法干涉,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施加某些限制。

根据第12条第1款的规定,职业运动员从事体育活动并把其作为一种职业的自由得到了保护。在某些情况下,有关法律规定可能会对这些自由加以某些限制,譬如对赛马用马匹进行注册的义务;根据森林保护条例,对组织职业体育运动协会规定某些限制以及对使用兴奋剂物质施加刑事或者医药法上的制裁等。此外,第10条第1款规定也保障了职业运动员免受其他民间团体的干涉,此类问题通常是与运动员参加体育比赛的权利相关的。解决这类冲突通常需要两个步骤:首先是有关的特殊规定确实侵犯了职业运动员的权利,并且这种侵犯不是想像假定的;其次,对该条规定的自由权必须与其他团体尤其是体育协会的自由权加以权衡。由于大多数的体育活动都是由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协会组织的,因此第9条保障的体育协会活动自由是体育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一方面保障在组建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协会的时候免受其他的非法干涉,另一方面与第19条第3款[3]一起保障了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协会的自治性,包括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协会享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和程序的自由以及制定有关组织章程和条例的自由等。因此,从更广义的角度来讲,第9条第1款保障了体育运动价值和道德的发展与演进免受其他政府机构的直接干涉。[4]

德国的体育运动完全是自治性的,德国政府对体育立法实行的是一种不干涉主义的模式。德国体育运动的行政管理涉及三个层次,即联邦、州以及市三级。在联邦范围内对体育运动负责的部门是内政部,而对体育运动具有初始管辖权的大多数政府机构都是州一级的部门。根据《德国基本法》第30条的规定,[5]州政府对所有的文化活动都拥有管辖权,这就意味着州有关部门通常可以制定调整体育组织或者对体育场馆的建设和维护提供资助的法律法规,包括对诸如移民、残疾人以及囚犯等特殊人群从事体育活动的保护等。州政府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来推广体育活动,包括体育场馆的建设和维护、体育运动会的资助、奖金的发放以及类似分期支付差旅和保险费用等更为灵活的方式。至于联邦、州以及市三级政府部门管理体育运动的权限划分问题,《德国基本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体育协会的管辖权则相对较少,包括体育科研建筑的建造、体育学术研究以及作为军事组织一部分的体育公司的形式等。[6]此外,其暗含的权力还包括组建国家体育运动队参加国际比赛等。

在协调体育政策方面,由内政部和德国体育联合会参与的州体育部长常务会议是其主要的机构。尽管如此,联邦政府对体育运动仍然有很大的管辖权,所有的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体育运动都属于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包括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比赛、发展推动国际体育交往、促进从整体上影响到全国但不能由联邦各州来管辖的非政府中央体育组织的发展。此外,在推动发展残疾人体育、体育科学、医学研究以及某些体育设施的建设等方面,联邦政府的作用也是很重要的。[7]而在推动发展全民体育运动方面负责的政府机构是联邦家务部,包括推动老年人体育运动的发展、为年轻人制定课外体育运动发展规划等。德国发展年轻人体育运动的计划也是《欧洲体育运动宪章》第5条规定的一般原则加以适用的结果。[8]

作为一个非政府的体育组织,德国体育联合会(Deutscher Sportbund-DSB)是德国自治性体育运动的联合代表,是一个有别于德国奥委会的独立机构,在和州政府以及公共团体进行谈判的时候其代表的是德国大多数体育组织的利益。德国体育联合会的成员包括各州的体育协会、德国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特殊的体育运动协会、体育运动促进联合会以及科学教育协会,故其更像一个松散的联合会。尽管其组成很复杂,但是德国体育联合会通常会尊重其成员在经济和技术方面的自治性。[9]而至于德国奥委会与德国体育联合会之间的关系,主要在于为了保障与其他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德国奥委会执行理事会的成员中应包括德国体育联合会的主席、德国奥林匹克协会与德国体育资助基金会的代表以及德国体育联合会的运动员代表。[10]

在德国,高水平的体育运动不是由中央政府组织的,而是由国内体育协会负责的。内政部主要负责对高水平体育运动提供赞助,德国体育联合会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分会”负责在德国协调推广高水平的体育运动。在推广高水平体育运动方面,德国体育联合会和德国奥委会之间并没有组织之间的合作或者联合组成一个机构。德国体育联合会通过的《德国高水平体育运动规划》规定了高水平体育运动的指导方针以及发展和促进青年体育运动的理念。德国高水平体育运动组织结构总体上是分散的,全国大约有20个奥林匹克训练中心,政府和民间团体共同对这些中心的活动提供资助。参加奥林匹克运动项目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员可以利用培训中心的资源,包括教练、医疗帮助以及事业发展咨询等。另外,各全国性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还有40个全国性的训练中心以及近200个联邦训练中心。而且,专注于高水平体育运动的体育运动学校也得到了发展。

在体育经费的资助方面,德国体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州预算、彩票收入以及通过建设和维持体育场馆设施所得到的公共拨款。在联邦政府对体育运动给予资助方面,德国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有关的法律规定是涉及补助金的一般财政法。在体育资助方面,政府和体育组织可以直接就具体的赞助条件进行谈判。体育组织赞助体育活动的形式是通过收取会员费、彩票收入、捐赠以及德国体育联合会拥有的公司收入等途径来进行的。国家政府对体育运动的各种联合资助要比从民间赞助以及出售电视转播权获得的收入多得多。[11]另外根据《财政法》第52、55条以及第58条的规定,对非营利性的体育组织可以免于某些种类的税收,包括免征公司税、贸易税、不动产税以及遗产税等。对体育俱乐部的捐赠也是免税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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