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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的执行程序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较之以前的保安性处罚措施,禁止令的执行程序制度有了较大改善。《规定》第12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引起禁止令消灭的事由涉及处分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法院取消执行、诉讼时效、执行时效、赦免、犯罪消灭和被处分者死亡等。

四、禁止令的执行程序

国外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制度都有一套法定的诉讼程序。一般来说,保安处分的科处是通过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但对于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有些国家还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如在德国,保安监禁有自己的独立程序。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发表对案件的看法、提供有关证据。由州法院审理的,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是否科处收容于戒除瘾癖机构尚存疑虑的,在陪审法庭审理时,也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同样,被告人对保安处分判决不服的,也可以提出上诉。相对来说,我国保安性处罚措施的规定大都侧重于实体性内容,程序性规定相当薄弱。有的尽管做了程序性规定,但过于简单,且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要求相差甚远,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较之以前的保安性处罚措施,禁止令的执行程序制度有了较大改善。主要包括:(1)禁止令的执行主体。《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禁止令是以管制的判决、缓刑的宣告为存在前提并与之并存的,所适用的对象与社区矫正的对象是同一的,禁止令的实施内容可以看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部分,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机关,在公安机关等各方面的协同配合下负责禁止令的执行,是最合适、也是最可行的。同时,《规定》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禁止令的相关内容落到实处,确保禁止令的正确适用,确保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效果。(2)禁止令的执行期限。《规定》第6条规定,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不得少于2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规定》第13条规定: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3)违反禁止令的处理。《规定》第11条规定: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罚。《规定》第12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同时规定,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规定》没有对禁止令的消灭制度作出规定。引起禁止令消灭的事由涉及处分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法院取消执行、诉讼时效、执行时效、赦免、犯罪消灭和被处分者死亡等。可以考虑今后对此加以完善,以使禁止令收到更好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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