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并无共同故意或过失的,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并无共同故意或过失的,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并无共同故意或过失的,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鲁某再给付赔偿款21 557元,并以两被告为共同侵权人为由,要求被告某商贸公司对被告鲁某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鲁某与某商贸公司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并无共同故意或过失的,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罗某诉鲁某、某商贸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

被告:鲁某、某商贸公司

某年2月2日5时40分左右,被告鲁某驾驶一辆中巴客车与被告某商贸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的为该厂所有的半挂货车相撞,造成乘坐中巴的原告罗某之女罗某某当场死亡。事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鲁某与李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死者在此事故中不负责。根据此责任认定,原、被告当事人在事故处理部门调解下,于同年3月22日达成了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罗某某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费为56 614元,由肇事双方鲁某与某商贸公司各承担50%。协议签订后,被告某商贸公司已将50%的赔偿款给付了原告,而被告鲁某在给付原告6 750元后以经济困难为由,未履行其余赔偿义务。为此,原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鲁某再给付赔偿款21 557元,并以两被告为共同侵权人为由,要求被告某商贸公司对被告鲁某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商贸公司辩称,依照法律规定,我公司与鲁某是按份责任,且我公司已支付了应承担的50%的赔款,因此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鲁某赔偿部分的连带责任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本案中两驾驶员主观上虽然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原告罗某之女罗某某死亡的这同一损害后果,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鲁某与某商贸公司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两被告之间是否应当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现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分析。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学者也称之为无共同过错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应具备如下四个要件:

(1)行为人为多个。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存在着多个侵权行为人,每个行为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数人的侵权行为相结合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但每个人单独的侵权行为却不必然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这一点明显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

(2)数个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过错。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而且也没有共同过失。在通常情况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人之间甚至没有任何的身份关系和其他联系,彼此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事先有通谋,也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和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损害。

(3)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相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由于数人在主观上无共同过错,只是因为偶然因素,使各自的行为偶然结合而造成损害后果。将各个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个别行为偶然结合而成为损害的原因,每个人的行为只不过是损害发生的一个条件。因此,其与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在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因为数个行为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所以,其行为的结合是必然的而非偶然的。

(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中,各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同一损害,其中每个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都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这也是各行为人都要对损害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的原因所在。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形态及责任承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具体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理论上,将数人并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造成受害人同一损害的情况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的结合方式,将其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两种情形,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则。而《侵权责任法》则是根据每个人的侵权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为标准分别适用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规则。

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首先,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有两人,即中巴车司机鲁某和货车司机所属公司某商贸公司;其次两行为人之间并无意思联络;再次,两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罗某之女罗某某死亡的同一损害后果;最后,该两被告的行为与死亡的结果有因果关系。但根据上文的论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依其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为标准,如果上述每个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则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则承担按份责任。

要判断本案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其关键在于判断每个被告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根据案情,鲁某驾驶的中巴车与某商贸公司司机所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罗某某的死亡,两被告的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都无法区分;且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时间和空间的统一性,每一被告的交通肇事行为都足以造成受害人的全部损害,故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具体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