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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禁毒法的基础理念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论德国禁毒法的基础理念高 巍[1]摘 要:德国禁毒法以特别刑法和行政立法为主,特别是《麻醉品法》的实施体现了德国禁毒法的基础理念。德国《麻醉品法》确立了以治疗代替刑罚的基本原则,强调治疗和矫正在禁毒中的基础性和根源性。德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关于禁毒立法及措施,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4]这些争论贯穿德国禁毒法的立法与实践。

论德国禁毒法的基础理念

高 巍[1]

摘 要:德国禁毒法以特别刑法和行政立法为主,特别是《麻醉品法》的实施体现了德国禁毒法的基础理念。德国禁毒法建立在“毒品是危险的”这样一个预设前提之上,并希望通过刑事惩罚限制毒品使用的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控制毒品对于社会的危害。但是,德国现行禁毒法的价值取向和具体立法与德国宪法精神存在紧张关系,同时也与刑法的罪责原则和法益保护原则存在冲突,要协调这种冲突,有必要调整禁毒法的基础理念和刑法原则。

关键词:禁毒法 宪法依据 法益 罪责原则

德国禁毒法以特别刑法和行政立法为主,如德国于1981年制定颁布的《麻醉品法》(Bt-MG),该法于1982年生效,后经多次修改。德国《麻醉品法》确立了以治疗代替刑罚的基本原则,强调治疗和矫正在禁毒中的基础性和根源性。然而,德国毒品犯罪的形势非常严峻,刑事规制仍然普遍存在,并且经历了从宽松到严厉的过程。如《麻醉品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进行毒品交易的行为可处以最高为4年自由刑,情节严重的则处以10年至15年自由刑。[2]但是,另一方面德国又极为重视增加治疗力量和措施,力图使毒品立法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如设立戒毒治疗中心,通过职业培训、小组谈心、劳动改造等措施,强化对吸毒人群的干预和矫正。

德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关于禁毒立法及措施,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特别是对于禁毒刑事立法,争议尤其突出。这也导致了《麻醉品法》自颁布执行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其背后折射出根源上存在的争论。在制定1982年《麻醉品法》时,就有德国学者提出,如果行为人贩卖的毒品达到一定数量的话,应该科以最高法定刑——无期徒刑。[3]也有学者对毒品犯罪刑事惩罚的正当性与严厉性提出质疑,如罗克辛(Roxin)认为:“出售毒品等物品的刑事可罚性的正当性在于,如果没有刑事可罚性,就会出现无法控制该项物品传播的局面,同时,这些物品会产生对无责任能力的消费者,首先是未成年人的严重危险性。不过,惩罚那些仅仅传播了自己使用的不具有危害他人性质的大麻制品的行为,的确可能违反宪法上关于禁止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在这种案件中同样不应当考虑追究在《麻醉品交易法》第三十一a条中规定的行为。”[4]这些争论贯穿德国禁毒法的立法与实践。本文尝试从争论的焦点入手,梳理德国禁毒法的原则,概括德国禁毒法的基本问题,以资我国禁毒立法与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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