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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行为矫治法”的正当性基础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论“违法行为矫治法”的正当性基础高 巍[1]摘 要:违法行为矫治,是一种着眼于特殊预防的强制化措施。矫治措施的正当化基础与刑罚不尽相同。[2]2005年,我国首次将“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立法计划,但当年未能审议通过,中断两年后,“违法行为矫治法”重新被列入2007年度立法计划。一般认为,积弊重重的劳动教养制度催生了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的必要性。

论“违法行为矫治法”的正当性基础

高 巍[1]

摘 要:违法行为矫治,是一种着眼于特殊预防的强制化措施。矫治措施的正当化基础与刑罚不尽相同。其更重视行为人的危险性,一般不受罪责原则的限制。矫治措施可以使用限制或剥夺自由的方式,对于有危险性的个体人身进行强制,在法治国理念下其正当性根据不无争议。合目的性路径尝试从预防目的的需要来证成矫治措施的正当性,在理论上存在困境。利益权衡路径立足于行为人的危险性,并适用利益权衡和比例原则证成矫治措施的正当性,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违法行为矫治 合目的性 利益权衡

违法行为矫治,在德日刑法理论中一般表述为保安处分,违法行为矫治与保安处分二者可能因为语境变化和使用者偏好表现出不同的内涵。但是,二者在与刑罚区分的意义上往往具有同一性。如德国学者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指出:“现行法律规定,处罚犯罪的具体措施不仅包括刑罚,还有明文规定的矫正和保安处分。这个名称即已表明,它与刑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它不包含刑罚那样的对罪犯人身的责难,而只遵循特殊预防的目的,对罪犯进行‘矫正’,保护公众不受罪犯的威胁。”[2]2005年,我国首次将“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立法计划,但当年未能审议通过,中断两年后,“违法行为矫治法”重新被列入2007年度立法计划。一般认为,积弊重重的劳动教养制度催生了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的必要性。但是,在理论建构上,违法行为矫治的正当性基础并不够清晰,或者说,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对于何种行为给予何种程度的矫正才能说是正当的,还需要进一步的检讨和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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