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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应用马骊华[1]摘 要:从刑法及实践层面来看,我国对毒品犯罪无疑持严惩的态度,但毒品犯罪问题并没有在严刑峻法之下灰飞烟灭,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4]然而要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并非易事,因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是一个刑法问题,也是一个刑诉法问题。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马骊华[1]

摘 要:从刑法及实践层面来看,我国对毒品犯罪无疑持严惩的态度,但毒品犯罪问题并没有在严刑峻法之下灰飞烟灭,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实践证明,“严打”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毒品犯罪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现阶段也许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关键词:毒品犯罪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我国对毒品犯罪施以严刑峻法。例如,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将死刑规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最高法定刑,而且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也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处了相当的犯罪分子以极刑,乃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寡妇村”、“老人村”。但是,如此的严刑峻法并没有产生立法者和执法者所期望的威慑作用,毒品犯罪案件仍然是刑事案件中的高发案件,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金钱仍然敢于冒死而“前赴后继”。以近几年云南省的情况为例,虽然每年全省因毒品犯罪而被处以重刑的人数不少(为集中教育改造毒品犯罪分子,还设置了毒品犯罪监狱),但毒品案件的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近些年,为了逃避打击,毒品犯罪分子改变了传统的贩卖运输方式,不再搞集中的大批量贩运,而是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地贩运毒品。同时,毒品犯罪分子用低廉的佣金雇佣那些贫困地区的人们作“马仔”或“骡子”,从事毒品的贩运。一些弱势群体,如妇女,尤其是怀孕和处于哺乳期的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成为毒贩们寻找的主要对象。云南省查获的大量案件证明,从事毒品的贩卖或运输,尤其是运输的许多犯罪分子,都是抵制不了金钱的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在笔者接触的一个案件里,几个边远贫穷地区的妇女,其中还有两名孕妇和三名怀抱婴儿的妇女,她们为了能拿到2 000元的酬劳,需要辗转换乘三天的长途汽车,把毒品从千里之外的边境地区运输到昆明,而这些妇女所在地的人均年收入不足千元。另外,基于云南省特殊的区位优势,大量的外来人员涌入云南省从事毒品的贩运犯罪活动,如四川大小凉山的彝族妇女,她们身背幼儿或婴儿,在固定的地域范围从事“丢零包”的贩毒活动,被抓获后,由于涉及的毒品数量特少,因而往往被遣返回原籍,但数日后,这些妇女又返回各地“重操旧业”。据笔者的调查,近几年,在云南省的一些毒品案件多发地区,运输毒品案件几乎占到毒品案件的6成以上。如云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在某一时间段共受理毒品案件568件,涉及被告人960人,其中有387件为运输毒品案件,涉及被告人572人,由此,运输毒品案的案件数和被告人人数分别占到了全部毒品案件的68.1%和59.6%。从最近三年的情况来看,在该地区,无论是案件数还是被告人人数,运输毒品案在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都超过了60%。而据审理查明,毒品运输案件中的被告人,多为无业人员、边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下岗人员,此类人员,占到了全部毒品运输案件中被告人总数的70%左右。由于经济的原因,这部分人多将自己的身体作为工具——将毒品分包后吞入腹中实行人体藏毒,人体藏毒式的毒品运输案件占到了全部毒品案件的40%左右,在这40%的人群中,有大部分妇女,尤其是怀孕或带孩子的妇女。[2]

如果我们刻板地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所有的案件,那么,势必会造成一种“唯数量论”的错误(因为毒品的数量是定罪和量刑的一个主要依据),为此,在全国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主张。

对我国学者而言,“刑事政策”是一个外来词。学术界认为,刑事政策这一概念,最早由费尔巴哈提出,而后由亨克和李斯特推而广之,对于其含义,中外学者认识不一。我国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国情和犯罪状况,制定和运用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改造犯罪人的各种刑事对策。[3]

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含义,需要对其中的“宽”、“严”、“济”加以科学界定。依照陈兴良教授的观点,“宽严相济”之“宽”,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其确切的含义是轻缓。而轻缓又包括两种情形:该轻而轻和该重而轻。前者为罪刑均衡的应有之义,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后者则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法律上予以从宽处理,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宽严相济之“严”,指“严格”或“严厉”,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可以理解为该重则重。这其中的“济”有救济、协调与结合之义,即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宽严严,宽严之间还应当有一定的平衡和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发挥刑罚最佳的预防犯罪的效果。[4]

然而要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并非易事,因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是一个刑法问题,也是一个刑诉法问题。从刑法层面看,宽严相济,实际上就是当代我国刑法领域应提倡的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实现的途径。黄京平教授认为,在当前中国刑事法制的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多应该关注的是司法层面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而充分利用现有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资源,是在司法层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路径之一。[5]以此为视角,就毒品犯罪而言,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至三百五十七条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12种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定刑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后,针对毒品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6月6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笔者认为,该《解释》与同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是一致的,《解释》通过对刑法中的规定的细化,如对“其他毒品数量大”、“数量较大”以及何谓“情节严重”进行了详细解释,为在全国统一执法提供了标准,但其中透出的信息仍然是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当然,如此的政策与毒品案件在我国的多发有关,下述数据清楚地表明,这几年,毒品案件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6]

表1 2003年至2007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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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2007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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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随着经济、科技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毒品犯罪的现实情形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如新型毒品日益增多,且花样翻新,在毒品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中弱势群体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自200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减少死刑、限制死刑的适用已成为我国法院必须贯彻的精神,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多次召集相关专家和实践部门的同志召开座谈会,经过分析论证,终于在2007年年末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笔者以为,其中关于死刑毒品案件必须进行毒品含量的鉴定以及针对孕妇、哺乳期妇女从事毒品犯罪的特别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

具体就当前毒品案件中最突出的毒品运输案件而言,依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运输毒品罪并无起刑点,而如果运输的数量,以海洛因为例,假使达到了50克以上,而被告人又无法定的从宽情节,那么被告人将面临最低15年的有期徒刑。如前所述,司法实践中的毒品运输案件,抓获的涉案人员多数为“马仔”,他们多半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走上犯罪道路,除自身原因外,还有深层的社会原因,因此对这部分被告人处以刑罚时,就应当“该轻则轻”。由于刑法对毒品犯罪的态度是“严惩”,因此,相关的司法解释就应当针对我国毒品犯罪的现实状况作出更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人的规定。前述《意见》,针对近些年来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作了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的高贵君庭长在回答记者采访时强调,司法实践中办理这类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7]一是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幕后组织、策划和指挥者,对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孕妇、哺乳期妇女参与毒品犯罪情节较轻的,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被胁迫参加犯罪、坦白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二是要积极妥善解决涉及孕妇、哺乳期妇女的案件管辖、强制措施等问题。对其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根据被告人具体情况和案情的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但不能放任不管,拖延诉讼。三是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不妨碍诉讼进行的,要及时依法起诉和审理,以有效遏制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进行毒品犯罪的蔓延势头。

而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刑法对毒品案件的严惩态度,导致毒品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不少,而要慎用死刑、限制死刑的适用,就必须首先在毒品案件死刑的适用上把好关,关于毒品含量的鉴定,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等这些因素,都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成为限制死刑适用的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

可以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体现了刑罚理性主义的观念,顺应了世界刑事政策的潮流。刑罚不是万能的,更不是消灭犯罪的工具。犯罪源于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矛盾和社会结构中诸多致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刑罚作为一种来自外部的心理威慑力量,不可能与促成犯罪的社会基本矛盾等深层次原因相抗衡。

有了这样的刑罚理念作支撑,有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依据,实践中在处理毒品案件时,就应当对轻罪实行更轻缓的处理,而对重罪则要进行更严厉的打击。比如,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从事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的犯罪分子以及严重地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分子,都要根据案件事实,从严惩处。而对于那些因生活窘迫、意志不坚定而偶尔从事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则应当适用轻缓的刑事处罚。比如,在侦查阶段,能作为治安处罚的就不作为犯罪追究;在起诉阶段,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能不定罪的就不定罪。对于前述笔者提及的“马仔”或“骡子”运输毒品的现象,事实证明,仅靠严刑峻法是无法杜绝的。轻缓的刑罚,辅之以其他的社会措施,从整个社会大局出发,持之以恒,这也许才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思路。

其实,作为毒品重灾区的云南省,其处理毒品问题所采取的某些措施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笔者认为,这些措施和做法已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理念。

如前所述,云南省在1999年时就被公安部列入毒品问题严重的13个省份之一,而云南省的巍山彝族自治县则是公安部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确定的全国毒品重点整治地区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毒潮的侵袭下,云南省局部地区毒品犯罪情况严重,由于暴利驱使,巍山县永建地区少数不法分子相继卷入毒品走私活动,在他们的带动下,永建逐步形成了“贩毒致富”的小气候,致使永建地区毒品犯罪活动恶性发展,成为殃及全省、波及全国的“毒瘤”。2000年前后,云南省在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的领导和支持下,对巍山县进行了重点整治,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而在此之前的1992年,云南省曾对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平远地区进行“严打”,目的也是为了解决该地区的毒品等社会问题。平远的“严打”与巍山永建的整治,其实体现的就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对平远进行“严打”之前,其基层政权为恶势力所把持,而且当地武装、暴力抗拒执法情况相当严重,因而对平远的“严打”采用的是突击,迅速抓捕罪犯的做法。在武力稳定形势之后,再制定并兑现宽严政策,宣传发动群众,惩处毒品犯罪分子。与平远的“严打”相比,巍山永建采用的是循序渐进式的整治方式。巍山永建的毒品问题虽然严重,但基层党政组织建设完备并能发挥积极作用,当地宗教界人士也大多拥护党和国家的政策。在这样的形势下,对巍山永建的整治是在依靠基层组织及宗教界人士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开展的,在群众的支持下,对保外就医和假释的罪犯收监,对吸毒者强制收戒,对毒品犯罪分子公开执行财产刑,对投案自首者从宽处理。巍山永建的整治中,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42名投案自首的毒品犯罪分子作了从宽处理,对顶风作案的43名毒品犯罪分子从重惩处,对罪大恶极的10名毒品犯罪分子执行了死刑和财产刑,拆毁其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在这次整治中,财产刑的适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是针对巍山永建毒品犯罪的“死得穷不得”的特点所采取的专门措施。[8]此外,贵州省盘县的公安机关会同检察院、法院统一执法思想,用足用活法律武器,对贩毒收益该没收的一律依法没收,该冻结的毒资一律冻结,摧毁贩毒分子的经济基础,有效遏制了当地外流贩毒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其统一的执法思想,也包含了现行的刑事政策理念。

当然,也有学者指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改变以往犯罪控制中的高压态势,减少社会对抗,缓和社会冲突,但也应当注意到可能导致的犯罪控制的效率损失,即在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必须兼顾犯罪控制的效率。因此,可以借鉴《反腐败公约》制定的反腐败策略,将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更多地用以鼓励涉嫌犯罪者与侦查、公诉机关合作,而不是将从宽作为一项普惠政策对所有犯罪者普遍施恩。[9]

(原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版)2008年第4期)

【注释】

[1]马骊华,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法的教学与研究。

[2]文中所用数据,除特别说明外,来源于笔者在滇西几个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所作的调查,在此也感谢这些地方的相关部门给予的支持和帮助。

[3]谢望原,卢建平.中国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5.

[4]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428-430.

[5]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J].法学杂志,2006(6).

[6]刘岚.遏制新毒品泛滥打击新毒品犯罪[EB/OL].(2008-01-02)[2008-05-03]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6448.

[7]刘岚.遏制新毒品泛滥打击新毒品犯罪——最高法院刑五庭负责人解读《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EB/OL].(2008-01-28)[2008-05-03]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6448.

[8]孙大虹.巍山永建毒品违法犯罪整治行动的实践与启示[J].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3):20-23.

[9]李建明.宽严相济政策对控制犯罪效率的兼顾[J].现代法学,2007(7):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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