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认知及抉择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认知及抉择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认知及抉择一、问题的提出2006年10月22日22时许,某大学体育学院的学生魏某、梁某、卢某、施某、王甲、王乙等人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和平路某酒吧喝酒时,王甲与邻桌客人蒲某发生矛盾。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性选择。现代的科学刑事政策滥觞于新社会防卫学派。

第二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认知及抉择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10月22日22时许,某大学体育学院的学生魏某、梁某、卢某、施某、王甲、王乙等人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和平路某酒吧喝酒时,王甲与邻桌客人蒲某发生矛盾。蒲某怕自己吃亏,打电话叫来甘肃省临夏市某公司员工马丁和苏某、马戊等人。王乙见蒲某叫人和他们滋事,便打电话叫来同学王己,王己又打电话叫来崔某、王庚和杨某、白某等人,双方在酒吧谈判讲和。次日零时许,蒲某、马丁一伙先行离开酒吧,魏某怀恨在心,组织同学尾随追至甘肃省委党校十字,殴打蒲某、马丁一伙。马丁用随身携带的刀将丁某、王乙、杨某、姚某等几名学生砍伤后逃至某大学西门斜对面时,被施某、崔某、王甲、王庚等人追上拳打脚踢。魏某、梁某、卢某三人赶到后持钢管在马丁头部、身上击打,致马丁严重颅脑损伤后逃离。经法医检验马丁系他人用直径为2.5厘米左右的圆柱形棍棒打击头部致重型、开放性死亡

案发后,施某、崔某、王庚、王甲、王乙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施某、崔某、王庚、王甲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六万元整,王乙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五万元整。被害人的父亲书面请求检察机关对施某、崔某、王庚、王甲、王乙减轻处罚,作不起诉处理。2007年7月6日,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宣布了对施某、王甲、崔某、王庚、王乙的不起诉决定书,后对魏某、梁某、卢某依法提起公诉。

在该案中,检察机关在遵循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和正当程序等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该案作出了妥善解决。(13)现在的问题是:在和谐语境中,应如何认知该案所彰显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换言之,在刑事一体化的进程中,对该政策作出普适性的价值判断及其抉择的理由何在?

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判断及其抉择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内涵之界定

刑事政策是对犯罪采取的各种刑事措施和对策的总和。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对因此而牵涉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性选择。

刑事政策本质上是一种决策理论,其主要价值不在于反犯罪活动的操作层面,而在于在组合型价值观念的指导下对全社会反犯罪活动的基本方向、基本路径、基本形式和主要手段进行规划和指导,在于对反犯罪活动的主要环节的资源配置进行调节。因此,对刑事政策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作为刑事政策外在形式的某些原则、方针或具体措施,而是以这些原则方针或措施作为载体所直截了当地表达出来的国家与社会对付犯罪的意志倾向。这种以多种价值趋向为原型组合而成的意志倾向不仅赋予了刑事政策表现形式的相对抽象性和灵活性,而且也是刑事政策得以对反犯罪活动因时、因地、因人的不同或因情势变化进行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有效调节,使之在合目的性的轨道上持续运行的真正根据所在。舍此,就抽掉了刑事政策的实质内容。(14)

(二)刑事政策价值源流之考量

秩序、公平、个人自由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15)那么,刑事政策的价值又从何谈起?现将西方国家对刑事政策价值的发展、阐释与定位择要简述,以资借鉴。古典主义刑事政策思想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启蒙主义的刑事政策思想,以理性主义自由主义为基础,主张刑罚的一般预防思想。如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对其他人的威慑,是刑罚的政治目的”(16),这种功利主义的一般预防论的价值取向是将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作为首选价值。正因如此,“无论是重刑威吓论还是古典功利论抑或是多元遏制论,无不把秩序的保护作为刑罚的第一出发点”。(17)二是基于报应主义的刑事政策思想,以超个人的民族精神国家主义为基础,在刑罚理论上主张报应刑论。康德的等害报复论和道义报应论以及黑格尔的等价报应论和法律报应论,均主张废除残酷的刑罚制度,惩罚犯罪应将正义作为首要价值,将社会秩序的保护和效益列为刑罚的次要价值。值得强调的是,尽管在正义与秩序的价值选择上存在不同路径,但古典主义的刑事政策价值目标却以保护自由、平等等个人权利为基本出发点。

与古典主义的刑罚观相反,实证学派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以预防再犯、防卫社会为目的。在李斯特、龙勃罗梭、菲利看来,犯罪取决于行为者的素质和社会环境等原因,防卫社会的根据是社会责任论,而责任的基础是社会危险性或反社会性。所以,基于保护社会的价值需求,实证学派将保护社会秩序作为最高价值,提出了只要是为防卫社会需要的惩罚措施便是正当的措施的标准。

现代科学刑事政策滥觞于新社会防卫学派。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回归社会、坚决保护权利、保护人类、提高人类价值是该学派刑事政策的首要价值选择。如安塞尔认为,“在刑事政策领域里,社会防卫运动重新吸收,或至少可以说保留了实证主义企图抛弃或否认、或至少是忽视的道德与精神价值”。(18)这种价值不仅包括保障人权,也包括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正义,要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建立社会和谐。

(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之价值抉择

我国法学界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取向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实,从历史的考察,实践的需要,以及建立法治国的长远目标来说,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体现为三个向度:预防犯罪,保障人权,惩罚犯罪。也就是说,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内隐于多维度的指向之中,即:第一,宽其所宽,严其所严。对不同种类的犯罪和不同情况的犯罪人区别对待,从而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标。第二,宽严相倚,宽严互补。严厉的刑罚与轻缓的刑罚相辅相成。宽与严不可偏废,必须兼顾,以实现刑罚的惩罚、震慑效用与教育、感化功能。第三,宽严交融,宽严适度。宽严相济是宽与严的对立统一,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可见,宽严相济就是宽大与严厉相结合,就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宽大以严厉为底线,严厉中又要保障人权,体现以人为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定位应为宽严并用、宽优于严,这将更加有利于充分维护人权,节约稀缺司法资源,增进法治内部与社会整体的和谐。

现代的科学刑事政策本质上是一种犯罪预防对策。“在犯罪人处遇不仅没有充分地发挥其职能,贴标签的弊害等反而是犯罪人处遇成为再犯发生的原因的现状之下,虽然应当考虑改进刑事司法制度,但最重要的是事先预防犯罪的发生。犯罪对策的根本仍然是犯罪预防。”(19)从逻辑上看,刑事政策的概念中当然包括运用刑事法律对犯罪进行的刑事惩罚,但是,刑事政策概念天然就与刑罚相对立。虽然刑事政策概念在逻辑上包括刑罚,然而该概念的基本理论蕴涵和价值取向却是排斥并超越刑罚而强调预防,所以说,与惩罚相对立的预防是刑事政策的核心。(20)它虽然不舍弃对犯罪的事后惩罚和正当报应,但是,其基本取向和着眼点却是预防犯罪。从价值判断上说,预防重于惩罚,刑罚之外的其他旨在消除犯罪原因与条件的反犯罪策略和手段——尤其是公共政策、社会政策,优于刑罚;对犯罪的事后惩罚和正当报应,是犯罪预防的一个辅助手段和次选手段。

在刑事政策上,判断是非或正义的标准大体上有两项:一是基于功利进行评价,它属于效率论的范畴;一是基于道义进行判断,它属于伦理论据的范畴。(21)依此可知,预防和惩罚犯罪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功利性价值,而保障人权则为其非功利性价值。这说明,在预防犯罪或反犯罪活动中,正义(报应)与功利(预防)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决策者面临着在正义与功利之间加以平衡并做出选择这一难题。强调预防重于惩罚,多少有些功利(预防犯罪成效)优于正义(对犯罪的惩罚与报应)的意味。然而,如果只强调功利而忽视正义,将隐伏着破坏法治、践踏人权的危险。要想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刑事政策在追求功利的同时,必须以法治和人道主义作为其必要的原则。(22)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23)因此,犯罪体现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在实体法上,刑罚设置的轻重在本质上是国家刑罚权的限缩与扩张问题,所以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必须保持适度的平衡。在程序法和证据法方面,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的宽严实际上同样反映了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此消彼长,因而同样需要保持一定的平衡。特别是在刑事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要想实现对严重犯罪的有力打击,就必须对轻微犯罪适用宽松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而更好地实现刑事政策的价值。

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例评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从“无罪推定”出发,明确规定:“等待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原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据此,许多国家都确立了“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审前模式,如英国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释率达到90%以上。但我国却相反,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的是以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为原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为例外的模式。办案机关和人员不习惯将取保候审等视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而更习惯将其视为自己手中的一项权力,其工作思路是能捕的尽量捕,而不是能取保的尽量取保。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捕了就要尽量起诉,一旦起诉又很少出现无罪,可见在我国逮捕环节是以“宽”济“严”的一个重要环节。

根据2006年11月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文件与精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主要内容为: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探索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解制度,节省司法资源,注意司法活动中宽严的适度与协调,以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4)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指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应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前述实例中,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案件依法审查后认为,该案是一起双方斗殴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马丁等人随身携带菜刀,在殴斗中先持刀伤人,有明显过错。马丁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由犯罪嫌疑人魏某、梁某、卢某三人持钢管在其头部、身上击打,致严重颅脑损伤造成,应从严处理,依法应当追究三人刑事责任,秉持了刑法之严。

犯罪嫌疑人施某、崔某、王庚、王甲只是对被害人实施了拳打脚踢的行为。王乙右臂肌腱被对方用菜刀砍断(经鉴定属轻伤),后来没有参与对马丁的伤害。五人犯罪情节轻微,应承担次要责任,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从宽处理,张弛了刑法之宽。

施某、崔某、王庚、王甲、王乙系在校学生,又即将毕业。任何刑事处罚都会使其断送学业,人生道路发生改变。案发后,其亲属与死者马丁父亲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协议,马丁父亲书面请求检察机关对施某、崔某、王庚、王甲、王乙免予起诉,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认真悔过,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达到了公民之间的宽容、和解、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目的。

检察机关对该案的正确处理,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精神,将从严打击和宽大挽救相结合,做到了刑罚的严厉性和执法的人性化的统一,既惩治了犯罪,又抚慰了被害人;同时,树立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关注案件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预防犯罪,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价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