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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下的矿山企业社会责任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论生态文明下的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段春霞 孟春阳当今世界,生态危机日趋严重,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生态问题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的存续与发展。经过上述分析可知,对企业来说,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生态文明理念有很多相通之处,都要求保护环境,都注重社会和谐,并且若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生态文明的建设可大幅增速。

论生态文明下的矿山企业社会责任

段春霞(1) 孟春阳(2)

当今世界,生态危机日趋严重,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生态问题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的存续与发展。生态文明的兴起,使人们看到解决问题的曙光。但问题的解决需要人们共同参与、共同探索。

一、生态文明理念

进入工业文明以来,人类创造了巨大财富,缓解了生产和需求的矛盾;同时也导致了严峻的生态危机,激化了生产与自然的矛盾,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潜在危机,甚至给人类带来威胁,人们开始对此进行反思。许多人逐渐意识到,人与自然都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人类需要一种更理性、更高级的文明形态,既能保护工业文明的巨大创造力,又能消除工业文明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负面效应,生态文明就此应运而生。

生态文明的含义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从广义角度来看,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的新型文明形态,它以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为准则,要求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种文明形态表现在物质、精神、政治等各个领域,并体现为人类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成果的总和。从狭义角度来看,生态文明是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并列的现实文明形态之一,着重强调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所达到的文明程度。(3)

生态文明包含三个主要特征:(1)较强的生态意识。实现生态文明,人们要转变过去经济发展优先的思想,树立生态第一的思想,以生态建设为中心,珍惜自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灾难的发生,为后代子孙造福。(2)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指经济发展要与生态保护相适应,经济发展要合乎生态运行的规律,能很好地协调与自然的关系。经济增长应尽量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倡导“低能高效”经济增长模式,注重对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为后代经济发展留下持续发展的资源,不断促进整个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和谐的社会秩序。生态文明主要包括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两个子系统,因此和谐的秩序是指这两个子系统以及由此组成生态大系统和谐、有序的可持续发展。(4)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生态文明密切相关

要实现生态文明,从企业角度来看,最好的途径莫过于强化其社会责任的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5)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主要在于:(1)经济学上“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由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契约共同体,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当地社区、媒体、环境保护主义者等压力集团,甚至还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他们或是分担了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因此,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并给予相应的报酬和补偿。因此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必须承担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在内的多项社会责任。(2)法理学上“企业公民”的概念。伴随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等理念成为国际上的一股主流思潮,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一词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经营实践、运作和策略相整合的行为方式。它从法学的角度强调了企业的社会公民身份,意味着企业不能只满足于做个“经济人”,还要做一个有责任感和道德感的“社会人”。企业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源泉。企业在享受社会赋予的条件和机遇时,也应该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回报社会。

经过上述分析可知,对企业来说,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生态文明理念有很多相通之处,都要求保护环境,都注重社会和谐,并且若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生态文明的建设可大幅增速。企业社会责任对生态文明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了对自然环境、人类后代及非人物种的责任,要求企业选择有利于生态安全的经济发展方式,其承担有助于企业形成较强的生态意识。其次,企业社会责任兼顾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安全生产,就业机会平等和薪酬公平,反对性别、种族等歧视,注重员工福利;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股东权益,重视投资者关系;企业对所在社区的贡献;还有对环境资源的责任,维护环境质量,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其承担可使企业获得更佳的自然环境、法律环境、舆论环境等生存环境,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有助于构建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最后,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对社会发展作贡献,如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和个人,赞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或其他促进社会发展的公共、福利事业等。其承担有助于促进企业与社会、企业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有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

二、矿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矿山企业因其矿业活动引发的后果,有必要承担社会责任,并且较之其他企业,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一)矿产资源的开发,特别是不合理地开发、利用,已对矿山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诱发多种地质灾害,破坏了生态环境

我国的矿业活动主要指矿石采掘、选矿及冶炼三部分。矿业活动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1)矿业废水、废气、废渣对环境的严重破坏。废气、粉尘及废渣的排放可引起大气污染和酸雨,其中以硫化工企业和煤炭企业最严重。如煤炭采矿企业会排放大量工业废气,这些废气多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矿山地区大气环境会受到不同程度污染。此外废渣、尾矿对大气的污染也相当严重。矿业活动产生的各种废水多含大量重金属及有毒、有害元素(如铜、铅、锌、砷、汞、氰化物)、悬浮物等。众多废水未经达标处理就任意排放,甚至直接排入地表水体中,使土壤、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受到污染。(2)矿业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矿业活动,特别是露天开采,大量破坏了植被和山坡土体,产生的废石、废渣等松散物质极易促使矿山地区水土流失。如大小兴安岭砂金采区由于采金活动,河谷地貌和地表植被被严重破坏,裸露岩石增加,地下水资源枯竭,水质恶化,降低了整体防风固沙、蓄水保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大量土地沙化,水土流失严重,淤积下游河流。(3)矿山开发占用并破坏了大量土地。其中占用土地指生产、生活设施及开发破坏影响的土地;其中破坏的土地指露天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场、塌陷区及其他矿山地质灾害破坏的土地面积。据国家统计局资料:1957—1990年间,我国采矿业破坏的土地面积约有1.4~2.0万平方公里,并以每年200~平方公里的速度增加。据统计,一座大型矿山平均占地达18~20万平方米,小矿山也达几万平方米。

(二)越来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社会矛盾

矿山企业的矿业活动会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而这些环境问题往往会引发众多社会矛盾。例如因矿业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威胁到当地社区居民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社区居民与矿山企业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社区居民或集体上访,或诉诸法律,甚至导致大规模群体冲突事件,严重影响了矿山企业和当地社区的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又如,矿山活动导致周边地区生态环境持续退化,使当地居民失去生存条件,沦为生态灾民,被迫移民,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又如,因缺乏生态补偿机制,矿山企业的环境污染多由地方政府出资解决,于是经济发达地区可享受环境保护带来的益处,不发达地区却因缺乏资金,生态环境极为脆弱,由此造成区域之间的不公平,引发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矛盾。

(三)越来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地制约国民经济发展

矿山企业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现在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大阻碍因素。在矿业活动中,矿山开采极易诱发地质灾害,如地面沉陷,进而引发泥石流、地裂缝等,使灾害区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水利、交通、电力等工农业生产设施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矿山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可严重影响农业生产,若因环境恶化导致天气变化无常,更使农业生产遭受巨大损失。如不期而至的冰雹会使稻类作物绝产,使果类作物损伤。盛草季节出现的雪暴天气会使牧场大群牛羊冻死、饿死,使牧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不发达地区的矿山企业使当地环境恶化,降低投资者进入不发达地区的投资热情。此外,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甚至超过矿业活动带来的收益。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经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矿山企业因其矿业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可影响到各个层面,较其他企业要严重得多,要建设生态文明,矿山企业理应承担更多的包括环境责任在内的社会责任。

三、我国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缺陷及完善

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关立法很少,明确规定的有我国2005年10月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承担社会责任”,2006年通过修改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7条规定:“合伙业及其合伙人……承担社会责任”,这两部法律均认定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但除此原则性规定外,并无相关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方面的具体规定予以配合。对于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大都散见于矿产资源相关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有关于矿山企业合理开采、利用资源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还有一些行政法规专门针对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规定,如《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矿山开发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规范与标准》等。但这些法律有的立法陈旧,不适应时代发展;有的过于粗糙,可操作性差。法律的缺失使得我国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普遍不强、甚至漠视。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立法完善。

(一)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

除了现有的《公司法》和新合伙企业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性总则规定外,国家还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在其他同位阶的法律中进行相应的规定。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很多,所以企业社会责任不能仅仅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中规定,而应当要跨部门立法,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规定应该包括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等诸多的公法和私法的条文之中。这些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应该是强制性与引导性条款同时并举。法律上的强制性条款目的在于解决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中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确保权利负有义务的原则。法律上的授权性条款目的在于引导企业尽可能地为社会带来正面的成效,提升社会整体利益。如税法中可以通过免除或者降低企业税率的规定,鼓励企业进行环保行为和公益性的慈善行为,以此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目的。这些相关立法可以明确矿山企业作为企业应承担的普通社会责任。

(二)完善矿产资源相关法律制度,强化矿山企业的特别社会责任承担

矿山企业的矿业活动会造成远超于其他企业的生态环境问题,这些问题,仅要求矿山企业承担普通社会责任是无法解决的,故应对矿产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明确矿山企业应承担的特别社会责任。在环境保护方面,矿山生产要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矿业企业要通过改革生产工艺、更新设备、技术创新等方法,减少“三废”的总排放量;矿山企业要最大限度减轻矿山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防治矿山地质灾害,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在保护资源方面,矿山企业应改进技术、更新落后装备,对矿业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回收利用,提高利用率。在保护员工利益方面,矿山企业要营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加强员工的安全和劳动卫生保障。在兼顾社区利益方面,矿山企业应致力于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刘爱军.生态文明与环境立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钱俊生、赵建军.生态文明:人类文明观的转型[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1).

4.袁国华、刘建伟.中国矿山环境现状与管理模式设想[J].国土资源,2003(7).

5.徐祥民.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2007年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注释】

(1)法学硕士,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讲师

(2)法学硕士,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讲师

(3)钱俊生、赵建军.生态文明:人类文明观的转型[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1).

(4)刘爱军.生态文明与环境立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7:3.

(5)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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