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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起机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范本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起机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范本关于某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法律意见书[30]某某律师事务所应发起人的要求,就其发行的某某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起机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范本

关于某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法律意见书[30]

某某律师事务所应发起人的要求,就其发行的某某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应申明的事项

本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基于以下假设:

1.“交易文件”中关于事实的陈述在所有重大方面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受托机构支付给发起人的信托财产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平市场价值;

3.在发起人签订《信托合同》并根据《信托合同》将信托财产信托给受托机构时,发起人具有清偿能力,并且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没有理由相信发起机构将在一个合理可预见的期间内丧失清偿能力;

4.发起人和受托人均不认为发起人向受托人转让《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将损害发起人名下任何债权人利益,且发起人无意将上述转让抵押贷款的收入用于优先清偿其某一部分债权人;

5.发起人根据《信托合同》转让的信托财产不构成发起人的全部资产或实质性构成发起人的全部资产;

6.拟签署交易文件的各方签署其作为一方的交易文件,是该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出于非法的或者欺诈的目的;

7.拟签署交易文件的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事实情况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影响其作为一方的交易文件中的条款的法律效力或影响本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8.发起人合法拥有其根据《信托合同》拟信托给受托机构的抵押贷款、抵押权及其他附属担保权益,且没有为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在上述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性权益。

二、法律意见书正文

基于上述假设,本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发起人是依据中国法律有效存续的公司,发起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和履行其作为一方的交易文件,为签署、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发起人已经依据其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组织性文件,取得了全部必要的内部授权。

2.除以下事项以外,发起人就签署、交付和履行其作为一方的交易文件,无需取得任何政府机构的批准、许可、授权和问意:

2.1 银监会对发起人作为发起机构,根据《信托合同》将其持有的特定权益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向投资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事项的批准决定;

2.2 人民银行对受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事项的核准决定;

2.3 人民银行对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的同意决定。

3.在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分别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批准本项目之后,交易文件一经本项目各方合法有效地签署和交付,且发起人根据《信托合同》将本次拟证券化权益转让给受托机构后,信托有效成立。信托财产与发起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发起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如果发起人不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清算财产,只是发起人持有的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表示的信托受益权作为其清算财产;如果届时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应付款项已全部足额清偿,建行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清算财产。信托财产亦与属于受托机构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受托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布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在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分别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批准本项目之后,本项目的交易文件一经本项目各方合法有效地签署和交付,发起人对本次拟证券化的权益的转让即在发起人和受托机构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5.发起人对本次拟证券化的权益的附属抵押权的转让,鉴于发起人和受托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和《信托合同》的规定,批量办理相关抵押权的转让变更登记后生效。

6.发起人根据《信托合同》转让本次拟证券化的权益及其附属抵押权时,对于借款人于该贷款发放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抵押房屋保险或还款保证保险:

6.1 如发起人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经发起人于转让时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并在协商一致后相应变更保险合同后,发起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受人机构;

6.2 如发起人不是被保险人,但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保险金领受人的,发起人转让领取保险金的权利,经被保险人同意并由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该项变更后生效;如果不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不得以未通知或未经其同意为由而主张保险合同终止,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仍应依据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指定,向发起人支付保险金,发起人应将由此收到的保险金转给受托机构;只要受让机构取得了合法的抵押权,即使受托机构没有被变更为保险金领受人,也可以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6.3 在发起人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保险金领受人的情况下,只要与抵押贷款相关的保险合同未终止且受托机构取得了合法的抵押权,受托机构也可以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7.受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该等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受托机构的负债,除了针对受托机构提起的因其自身过失、欺诈、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违反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而提起的诉讼和仲裁外,受托机构根据《信托法》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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