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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搞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的基础上,资产证券化时,剩余级证券必须由小额贷款公司自己持有,或者以回购等其他方式实施担保,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关键原因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信调查功能和风险承担功能。而小额贷款公司在信用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承担了违约风险,前面已经提到,资产证券化时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是剩余级证券的持有人,所以实际上仍然承担了主要风险。

资产证券化就是集合一系列性质相近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分割为证券,在金融市场向投资者出售进行资金融通。通过资产证券化使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静态资产的一部分以证券形式转移至资本市场,使之处于交易状态,利用开放的市场取代了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市场。资产证券化自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美国出现以后,发展非常迅猛。我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到了2005起,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纷纷开始将其贷款证券化。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说,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资本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可以考虑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意义和作用

(一)解决了资金瓶颈问题、获得了资金流动性

融资一级市场的内在要求是要有二级市场。贷款也是如此,债权人在资金紧张时如果能将原有贷款出售,便能实现资金周转,获得流动性。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将其贷款出售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从而获得流动性。但这样受让银行将贷款再出售也将是困难的,且这样转让解决不了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问题,更好的对策是资产证券化。借助于资产证券化,小额贷款公司便能随时收回其资金、获得流动性。这样,最终出资者便转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形成了开始时由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随后由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接手的格局。因此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这个中介,最终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的资金便可以源源不断地流向原始借款人。小额贷款公司就像安泰有一个源源不断供给它能量的大地母亲一样,就此解决了其资金瓶颈问题。

(二)风险没有转嫁,避免损失的外部效应

在安全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基本上还是承担了原始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因为它一般都会是剩余级证券的持有人。也就是说,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分层技术,实现了由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出资而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主要风险的出资者与风险承担者的分离。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往往还以回购协议等形式提供担保,这样它就更是进一步承担了风险。

(三)收入来源增加,获取良好的收益性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其信贷资产证券化之前,自然是收取各期利息来获得收益;其资产证券化之后,则是一方面通过充当服务人来收取管理费,另一方面作为剩余级证券的持有人赚得超额利差。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证券化时收回的资金,自然会继续放贷,然后在资金供不应求时再实施证券化,以此不断经营。这样一则再无资金短缺之忧,二则无论资产证券化之前还是之后,银行都能获得收益。

二、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方法

就我国一般的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程序而言,小额贷款公司首先是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选择信托公司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将其贷款信托给信托公司,由发行人组织具体发行工作,包括选择承销商、安排担保、证券信誉评级等等,然后由承销商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其中剩余级(次级)证券则一般由发起人持有,因此超额利差归小额贷款公司享有。发行成功后,发行人将所获资金付给发起人。然后发起人作为服务人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并由发行人向其支付服务费。收取的本息则通过一家托管银行最终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如果原始借款人出现违约,那么首当其冲承担损失的便是作为剩余级证券持有者的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还安排了回购,小额贷款公司还得回购不良资产。

图4-1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图

不同的机构,其资产证券化会有不同的特点。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其规模和贷款资产小,贷款资产风险大,所以实施资产证券化会遇到一些困难,因此需要有一些相应的安排:

第一,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风险大、公司信誉有限,因此实施资产证券化时,宜由政府进行适当扶植,例如信托平台最好有某种政府背景,或者直接由政府投资成立,至少在试行阶段应该如此。

第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数量小,因此可以考虑由信托公司收购多个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来实施资产证券化。还有一个思路,可以考虑在区域范围内而不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资产证券化,即建立区域性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这样,在这些资产池之间,还能产生消化风险的功能。

第三,要严格控制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质量。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在搞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的基础上,资产证券化时,剩余级证券必须由小额贷款公司自己持有,或者以回购等其他方式实施担保,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其他环节如证券评级环节也要严格把关。

三、资产证券化背景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职能和意义的深入探讨

资产证券化时小额贷款公司是将其债权转移给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那么为什么原始借款人自己不直接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筹资,而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这个中介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实际蕴含着深刻的道理。关键原因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信调查功能和风险承担功能。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信调查功能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中介代理了投资者对于筹资者进行信用调查评估,从而解决了融资时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的超额利差,一部分就在于它代理金融市场的投资者进行了这种前期信用调查评估,因此获得了这种服务的报酬。其次,信用调查不可能根绝违约,显然债务人违约有主观与客观、可控与不可控两个方面原因。而小额贷款公司在信用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承担了违约风险,前面已经提到,资产证券化时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是剩余级证券的持有人,所以实际上仍然承担了主要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的超额利差的另一部分,就是对于其承担风险的补偿。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承担功能

在资产证券化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根本意义,就是由其实现信用调查评估功能和承担风险功能,合在一起,可以称之为风险管理功能。

如果说资产证券化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的根本功能实际上是风险管理的话,那么相对于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存款,仅仅发放贷款,这就最突出地发挥了其风险管理的根本功能。贷款公司只要专心完成此根本职能即可。至于资金来源,借助于资产证券化,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源源不断地从金融市场获得。这样,金融中介机构就同直接金融市场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与现在的金融中介机构同直接金融市场分离的金融体系相比,这种二者有机融合的体系是一种更优的金融体系。

按“银行消亡论”的观点,在直接金融市场等的冲击下,银行将会走向消亡(我们不同意银行消亡论,因为至少可以说,银行除了资金融通功能外,还有支付中介等其他许多现在来看无可替代的功能)。就算银行会消亡,那么也顶多是转化为只贷不存机构,而在资产证券化背景下,发放贷款的机构是不会消亡的,因为需要它来履行不可或缺的风险管理的职能。而众多的微、小筹资者要筹资,就必须有小额贷款公司或银行来行使风险管理职能。

只贷不存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背景下,因为其节省了吸储成本,专门分工进行上述的风险管理,因此比起传统银行更具有效率。因此从长远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比村镇银行更有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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