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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较大数额行政罚款标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它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义务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它是指行政处罚主体禁止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此外,《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采用列举和概括并用的方式共规定了七种行政处罚,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警告。它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警戒的一种行政处罚。警告适用最普遍、最经常,它通过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使其纠正违法,避免再犯。

警告属于申诫罚,是要式行为,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罚款。它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义务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罚款属于财产罚,适用范围广,裁量幅度较大,它的目的在于通过征缴一定数量的金钱(人民币)以教育、惩戒违法者。

罚款与行政强制中的执行罚和司法强制中的罚款有本质区别。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执行罚是一种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司法罚款是为排除妨害诉讼秩序的一种强制措施。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它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依据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当事人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通过行政强制力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也是财产罚的一种。

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收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没收违法所得,不能涉及违法者的合法收入或财产。行政机关只能没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非法财物,违法者没有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不能作为没收对象。

行政处罚中的没收与刑罚中的没收有本质区别,要注意区分。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指行政处罚主体禁止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是限制行政相对人行为能力的处罚,属于行为罚。它通过责令违法者停止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及业务活动,间接影响其财产权。

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通常只适用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如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它一般附有限期,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违法状态,以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它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依法暂时扣留或者撤销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限制或剥夺其从事该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形式,是行为罚的一种。

暂扣只是在短时期内中止,待期满或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会发还许可证或执照。吊销则意味着终止和取消被处罚人的权利或资格。

此外,当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行政违法嫌疑,需进一步调查时,也可以暂扣行政相对人的许可证、执照,这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暂扣。

6.行政拘留。它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自然人,在一定时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人身罚。

行政拘留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行政拘留的实施对象。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只有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实施。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前者是惩戒性的行政处罚,后者是预防性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并处不得超过20日。

行政拘留也不同于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对诉讼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在以列举式规定了六种行政处罚以外,还从实际情况出发,把有些行政处罚手段的规定留给了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例如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设定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处罚应由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的有关国家机关通过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共分以下几个层次: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对法律已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也可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具体规定。

4.规章的设定权。

第一,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国务院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在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与部委规章相同的设定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有权制定规章,并同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统称为国务院部门规章。

第三,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此外,《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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