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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较大数额罚款是多少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处罚主体根据情况作出不同决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它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而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阶段。

第一,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某些条件具备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即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且是当事人所为;(2)有法定依据,即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3)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在上述三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当场予以处罚。这有利于迅速及时处理较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

简易程序的内容:(1)表明身份。《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如缺少这一程序,当事人可拒绝接受处罚决定。(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不得以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事项,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5)执行。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当场自觉执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告知其到指定银行缴纳,符合当场收缴法定条件的,可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之外,行政处罚通常适用的程序。

一般程序的内容:(1)立案。行政处罚主体发现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应予以立案,填写立案报告表,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2)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主体认真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在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要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制作现场调查笔录或检查笔录。(3)听取陈述与申辩。行政处罚主体告知当事人准备对之作出处罚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以及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然后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并听取陈述与申辩是行政处罚成立的要件,缺乏这一步骤,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的除外。与简易程序不同的是,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必须有书面证据。(4)决定。行政处罚主体根据情况作出不同决定。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听证范围的除外);如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如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及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如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规范化,统一格式、号码、内容确定。(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当场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第三,听证程序。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是行政机关为合理、有效地作出和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事人的要求,公开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

听证程序的特点:(1)听证在形式上类似于司法审判程序,但行政机关兼为主持者和行政处罚决定主体。(2)听证公开进行,不仅有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而且社会各界都可以旁听。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3)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4)当事人有选择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举行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的内容:(1)听证的申请。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3日内提出。(2)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并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3)举行听证。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针对指控的事实和相关问题,调查取证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以澄清事实。当事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名至2名代理人出席。当事人认为主持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过程中应制作笔录,然后交付当事人、证人等参加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确认无误后,主持人、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分别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作为处罚依据上交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政处罚决定不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但下列三种情况除外:行政处罚主体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认为行政处罚的执行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第二,罚款决定机构与罚款收缴机构相分离,行政处罚主体采用当场处罚程序,在下列情况下可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第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是:(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2)指定银行向缴纳人开具统一的罚款收据。(3)指定银行把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4)指定银行收受罚款后,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二,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是:(1)处罚决定书的送达。(2)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向被处罚人出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3)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于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再由银行直接上缴国库。第三,强制执行,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三种执行措施:(1)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加处的罚款,行政处罚主体应在执行决定书中注明。(2)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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