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处罚当事人无能力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当事人无能力缴纳罚款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案是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裁明法定事项,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法作出后,相对人应当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作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决定过程中的方式与步骤的总称。主要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情况。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当场给予行政相对人处罚的程序,步骤包括: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送达、交付与备案。该程序适用的条件有:(1)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充分、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2)在处罚种类上仅限于警告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包括如下步骤:

(1)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监督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或通过公民申诉、控告、举报或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对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先予立案。行政处罚立案的条件是:①行政机关经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②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③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机关管辖;④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主管执法人员应该填写立案审批表或立案决定书,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正式立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时,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主管负责人对立案报告不批推的,应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送达利害关系人。

(2)调查取证。立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调查、检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对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相应改变或撤销。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作出处理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应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裁明法定事项,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行政法上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申辩和质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1)要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当然,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也可以主动组织听证,但一般须征得当事人同意。(2)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即只有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才可以适用听证程序。其他种类的处罚案件不能适用。(3)听证公开进行。听证过程中,不仅有行政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参加,而且社会各界都可以旁听。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4)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进行: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相对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没有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就没有任何意义。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法作出后,相对人应当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收缴罚款:对于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执行保障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