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若干法律问题

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若干法律问题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虚拟物的出现是新经济时代物权利网络化的体现,理应得到法律规范与保护。故对于侵犯网络游戏中账号与虚拟物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网络游戏产业的正常秩序,保护网络游戏的消费者在支付了相应对价后应当享有的合法物权益和“精神权益”。网络虚拟物与现实的社会关系是否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是确定网络虚拟物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本质所在。

第一节 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若干法律问题

一、前言

(一)背景介绍

随着网络游戏迅速发展,虚拟物也逐渐为大家所熟悉。而涉及虚拟物交易纠纷也在以几何级的速度上升出现,这些纠纷涉及游戏运营商责任的界定、虚拟物的归属、玩家权益维护等问题。很遗憾的是由于因虚拟物法律性质的不明确而难以解决,法律的欠缺给网络游戏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同时也为社会稳定带来威胁。

第一,网络虚拟物交易的规范是IT行业规范与发展的需要。

虚拟物的出现是新经济时代物权利网络化的体现,理应得到法律规范与保护。与网络迅速发展相伴的是大量纠纷的出现,尤其是网络虚拟物交易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虚拟物法律性质的不明确而难以解决,运营商不得不小心谨慎,玩家利益受到侵害后也往往寻求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因此,为了规范和发展网络游戏有必要加快进行相关立法,尤其是虚拟物方面的立法。

第二,网络虚拟物交易的规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虚拟物交易的不规范,不论对网络游戏产业抑或对游戏的玩家个体而言,都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如果放纵这种行为,势必将对广大的消费者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故对于侵犯网络游戏中账号与虚拟物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网络游戏产业的正常秩序,保护网络游戏的消费者在支付了相应对价后应当享有的合法物权益和“精神权益”。

第三,保护网络虚拟物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侵犯虚拟物的网络游戏违法犯罪无论是在内地还是境外都已经成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引发不安定因素的违法犯罪类型,并已经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有些国家已经开始密切关注这一类型的事件,甚至成立了专门的部门来侦查此类事件”[1]。但到目前为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运营商的举证责任还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对于和虚拟物交易所导致的犯罪相应的审判实践比较少,因此对于虚拟物交易的研究迫在眉睫。

(二)相关概念

1.虚拟物的概念

虚拟物,英文的表达为“Virtual Property”。Virtual在英文中主要是指“实质上或实际上,虽然没有实际的事实、形式或名义,但在实际上或效果上存在或产生的”。对于虚拟物所做的定义,主要以下几种:第一种,虚拟物是指任何兼具无形性和排他性的财产性利益,无形性是与传统财产(或不动产)的区别,排他性则是与知识财产的区别。第二种,虚拟物主要是指在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中存在的,具有财产利益的物品,它与真实财产的区别微乎其微,仅仅在于它不是“真”的。这一种定义的虚拟物主要指网络游戏中的账号、道具、财物等。第三种,虚拟物是一种数据编码(Code),它广泛存在于互联网之中,包括许多非常重要的网络资源:这种数据编码经常构成互联网本身的组成部分,包括域名(Domain names)、统一资源定位系统(URLS,Uniform resourceocators)、网站(websites)、电子邮件账户和整个虚拟世界都是这种数据编码的例子。这种编码持久存在,必须排他性占有,但其他人可以接触到它,这种数据编码就是虚拟物。

2.虚拟物的种类

网络游戏虚拟物包括游戏账号及角色等级、装备、虚拟货币三种。

(1)游戏账号及角色等级。

网络游戏玩家在开始某个网络游戏前都要注册一个特定的游戏账号(即ID号)。随后,玩家选择一种角色(如魔法师、士兵等)从最低等级开始游戏。在一个游戏专区(即一个游戏服务器)中,特定玩家的ID号和角色是唯一的。等级的高低意味着游戏角色对抗能力的强弱。玩家通过在游戏中完成任务来提高自己的角色等级,并同时获得游戏装备和虚拟货币。

(2)装备。

装备包括游戏中角色的衣服、盔甲、武器、战马等。这些外形或华丽或怪异的装备适用于游戏中各种级别的角色,增强他们的攻击力和防御力。高级装备只有高级别的游戏玩家才有资格使用,而越高级的装备越是稀缺。

(3)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游戏中流通的货币。拥有了虚拟货币,就可以在游戏世界里消费,享受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各种收费的增值服务,包括可以在网站上购买各种特色服务,购买网站提供的各种时尚服饰、发型和游戏装备,还可以购买VIP会员资格。由虚拟货币作为流通货币,网站上形成了独立的网络商业金融系统。游戏中有很多商业店铺和钱庄,是为玩家提供交易、存取、娱乐等服务的场所,种类包括服饰店、武器店、当铺、酒店、杂货店等。游戏中还有一些商人,为玩家提供交易服务,包括装备收购商、寄售商等。此外玩家在游戏中还可以出售自己的物品。虚拟货币可以购买装备,装备也可以在网上交易,换取虚拟货币。

(4)虚拟动植物。

即在网络游戏中出现的虚拟的动物和虚拟的植物,是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所配备的物品。可以用来构建社区、装饰房屋等,也属于虚拟物中的一种。

二、网络游戏虚拟物简介

(一)网络游戏虚拟物的定义

网络虚拟物是指在网络空间中,网络用户通过特定的网上行为所获取的寄存在相应网络服务器上且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可被人感知的物品。除此以外,虚拟物还可以从以下几点补充定义:

(1)网络虚拟物产生并存在于网络环境中,需要借由计算机网络才能被人感知,其对计算机网络高度依赖,无法脱离计算机网络而独立存在。网络虚拟物的产生、存在、消灭都需要符合其所存在的网络虚拟空间的规则。

(2)网络虚拟物的表示可以分为三层:物理层、数据层、应用层。物理层是电磁记录;数据层是虚拟物对应的数据代码所处的层面,它通过解释物理层来获得数据的意义;虚拟物的视听感知部分存在于应用层[2]

(3)网络虚拟物与现实的社会关系是否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是确定网络虚拟物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本质所在。由此出发,可将网络虚拟物分为两类:①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联系的虚拟物。此类对应于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物。②与现实的社会关系没有发生具有法律意义联系的虚拟物。此类对应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虚拟物[3]

(二)网络游戏虚拟物具有财产属性

所谓“财产”就是指该物必须具有一定效用性、具有稀缺性、能够为人力所控制。虚拟物是游戏参与者们花费大量时间、金钱,完成特定行为而获得的,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电磁记录数据,而是具备了一定价值的物,我们应当肯定这些虚拟物的财产价值属性。

(1)虚拟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网络游戏中虚拟物获得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己通过不断的练级得到,二是通过支付对价从其他玩家那里直接获得。但本质上两种方式无异,因为后者也是对方通过辛苦练级所得,即虚拟物的获得,主要是通过游戏者个人的劳动。因此,虚拟物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特点,而且这种价值在玩家这一特定的群体之间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凝结了相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并且具有了一种稀缺性,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种虚拟物应该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4]

(2)虚拟物的获得方式多样化。游戏劳动并不是唯一的方式,玩家们还可以通过交易的方式获得,比如向游戏运营商购买,向其他玩家在线上及离线购买等。不可否认,购买虚拟物的行为有违公平、公正的游戏规则,甚至有些交易行为的完成并不在于虚拟物的获得。但是,起码对于交易双方而言,交易是自愿的,是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并且,交易的完成在实质上都是以买方真实的金钱支付为代价的。所以,不违法的、有偿的交易行为的完成,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够反证该交易的标的是有价值的。

(3)虚拟物品对于其所有者具有特殊意义。对于投入了数千小时的时间、精力和上网费用,并且经历了无数的过关斩将才扩展的版图和积集的宝物,玩家们自然具有一种独特的成就感和占有欲。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认可并保护这些对于游戏参与者们有情义价值的虚拟物,势在必行

总之,网络游戏虚拟物具有价值,是个人劳动的产物,可以用于交换,对游戏玩家具有重要的精神价值。因此,网络游戏虚拟物同现实生活中的财产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

三、虚拟物交易纠纷举证责任相关问题

(一)虚拟物交易纠纷的种类

虚拟物交易主要分为两种方式,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因为在线交易都是在网络游戏中进行,由运营商服务器按照程序操作,出错的几率很小,即使出现问题通常也是以网络游戏中相关的游戏规定来调整,而不涉及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法规。所以,本文所讨论的都为虚拟物交易的离线纠纷。虚拟物的离线交易可以发生在玩家与玩家之间,也可以发生在玩家与运营商之间。

(1)玩家间的虚拟物交易纠纷。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进行的虚拟物交易,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QQ、MSN等专门即时聊天软件或EMAIL进行电子交易。这种方式的交易记录可保留在玩家的电脑中,应归为交易的电子数据方式,其交易仍未脱离实体平台。(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电子交易已予以肯定:《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二是在网络游戏中以聊天和对话的形式完成。这种方式不具有书面形式或缺少数据记录,难以对交易进行有效的确认,是交易的完全虚拟化。无论是哪种方式,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完全是一种自发行为,玩家们一般都是基于自愿达成合意的一种权利转让。在虚拟物的离线交易过程中如果一方玩家支付价款而对方玩家不履行移交虚拟物的义务,或者履行了移交虚拟物的义务,但是与对方玩家支付的价款不相符等,就会引发纠纷。

(2)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离线交易通常是运营商通过其官网直接售卖游戏中出现的虚拟物装备,玩家用现金购买相应的物品,虚拟物的价格一般都已经确定,玩家只需选择购买数量即可。如果在交易期间因为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发生技术故障或者系统操作失误,也会出现虚拟物转移的种类和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从而导致交易纠纷。

(二)虚拟物交易纠纷的举证责任承担

在虚拟物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也要涉及玩家和运营商两个主体。“谁主张,谁举证”是从罗马法沿袭下来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主张权利一方如果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应的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是在我国大多数民事诉讼中应用的一般性原则。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单纯适用这一原则可能会造成实体上的不公正。基于公平考虑,各国均作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5]。比如我国《证据规定》第七条就明文规定:“在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以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该规定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虚拟物交易纠纷中正是应该遵从这一原则让各主体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

1.玩家的举证责任承担

(1)玩家应对其真实身份进行举证。网络游戏注册时要求提供玩家的真实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护照编号等身份信息。如果玩家能够提供相符的身份证件就可以证明玩家是游戏ID的真实所有人。如果玩家注册时未能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比如说注册时使用了不真实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玩家只要能提供涉诉的ID名称、号码以及密码或者在线充值记录、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就可以推定该玩家是合法拥有者,除非运营商能提供足以推翻这一推论的证据。一般情况下,能作为唯一有效的玩家真实身份证明的仅仅为其正确的身份证号码及相应的身份证。其余的证据包括在线充值记录、电话号码等都必须与其他相关信息相配合才能予以佐证。

(2)玩家有对交易纠纷的事实做如实陈述的责任。玩家对侵权事实的陈述在法律上称为“当事人陈述”,是极为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6]。比如玩家之间运营商的交易过程、购买虚拟物的数量、种类、约定的价格以及交易的时间等都需要玩家如实叙述。当然,如果玩家对司法机关做出的陈述与运营商提供的经司法机关认定的证据有矛盾,就不能被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外,在玩家与玩家发生虚拟物交易纠纷后,买卖双方除了对于各自身份承担举证责任和对交易过程负如实陈述责任外,还要特别注意对所争议的虚拟物来源承担举证责任。这种情况下通常是一方玩家转移了虚拟物,另一方玩家并没有支付相应的约定款项造成的。这时被异议的玩家应该对合法拥有该虚拟物承担举证责任,这里有几种情况:

第一,假设被异议玩家提出该虚拟物是从玩家处买得,应提供购买合同、付款凭证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否则被异议玩家的抗辩不成立。

第二,假设被异议玩家提出争议的虚拟物是从别的玩家手中买得,而被异议玩家能够证明其是出于善意且有偿,则可根据其提出的证据认定其取得该装备。

第三,假设被异议玩家提出争议的虚拟物是从别的玩家手中买得,而被异议玩家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出于善意的,可以采取提交保证金的方式[7]。交易双方都必须首先提供保证金,如果异议玩家的异议成立,被异议玩家要返还其虚拟物,提交的保证金将被没收以补偿异议玩家;如果异议玩家的异议不成立,则异议玩家不仅无法获得装备,其提交的保证金也将被没收以补偿被异议玩家。

当然,从诉讼理论上讲,对于交易中虚拟物转移的过程、数量、种类和时间让玩家提供非常直接的证据是不现实的,个人在取证上的确会有难度,处于举证不能的状况。需要运营商和独立第三方甚至虚拟物交易平台承担一部分的举证责任,这点后有叙述。

2.游戏运营商的举证责任承担

游戏运营商除了在玩家与其发生虚拟物交易纠纷时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外,在玩家与玩家发生虚拟物交易纠纷时,因为其处于的特殊地位,也需要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

(1)在运营商与玩家发生交易纠纷时,当玩家提供了网络游戏的ID名称、号码以及密码证明自己就是所拥有游戏账号的真正主人时,如果运营商不认同该玩家的主体身份,需要对此提出足以推翻这一推论的证据。此外,运营商应当为自己已经准确转移约定的虚拟物提出相应的证据,如争议虚拟物的转移情况、交易的证明材料、玩家目前拥有虚拟物的情况等。

(2)运营商有义务在能力范围之内提供虚拟物在服务器中的真实记录。内容包括:①玩家装备的内容、数量;②玩家装备转让过户记录;③玩家装备接收过户记录。

电子数据的收集是指作为一种电脉冲或者磁脉冲的电子数据,如何以可见、可感知的和可移动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在技术上实现数据的有形性和可视性的转变。运营商在虚拟物交易的过程中,作为电子证据的提供方在不泄露自身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当承担协助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取虚拟物交易相关的电子证据义务,这是由虚拟物的特殊技术环境依赖性决定的。同时电子证据的收集也必须符合法律程序上的要求,必须是由具有电子证据收集的资格主体,通过法律允许或者法律规定的途径采用法定方式获取证据和对证据进行保全。运营商可以作为电子证据收集的资格主体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收集电子证据。

但是,从公正性上讲,如果是运营商和游戏玩家发生了交易纠纷后仍由运营商来承担举证责任,那么运营商很可能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甚至事后私自复制相关电子数据,而复制品足以以假乱真,法院进行甄别和认定的难度很大。另一方面,虚拟物一旦消失或者被运营商删除,再去找相关的证据也是相当的不容易。运营商只有每隔一段时间专门保存服务器上的游戏数据,而且必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保存其所有的电子数据,这需要耗费巨额成本。从经济性上讲,运营商不愿意这么做。

因此,无论从公正性还是经济性上讲,都不能完全依靠游戏运营商来承担虚拟物交易纠纷中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应该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地向玩家提供接受委托保管数据文件的服务,保存玩家或者运营商自愿发送来请求保存的电磁记录信息,格式和其他隐含信息(IP地址、发送路径、发件人、收件人、附件、邮件大小、时间邮戳[8]及其他信息)等保持其生成时的原始状态不受删改[9],以便在发生诉讼时举证、备查。

四、安全高效的虚拟物交易平台模式

(一)“GM520网络游戏交易平台”模式解析

现在市面上存在许许多多的虚拟物品交易平台,其中最普遍的是中介型虚拟物交易平台模式,下面以GM520网络游戏交易平台为例,浅析市面上最流行的虚拟物交易模式[10]

GM520网络游戏交易平台的交易流程分为几大块:出售装备、求购装备、拍卖装备和发布信息等。游戏玩家通过该交易平台提供的这几块服务来完成全部交易内容。

(1)注册会员。游戏玩家第一次登陆GM520网络游戏交易平台时必须先注册一个会员账号,即点击注册页面,首先会出现一个会员注册条款,该条款包括:①接受条款;②GM520使用者;③收费标准;④GM520网站仅作为交易网站的声明;⑤会员的资料和业务(包括注册义务、会员注册名、密码和保密、关于会员资料的规则);⑥隐私;⑦交易程序(包括添加产品描述条目、就交易进行协商、处理交易争议、运用常识等);⑧交易系统(包括系统完整性、反馈);⑨终止和访问限制;⑩违反规则后果;img15服务“按现状”提供;img16责任范围;img17无代理关系;img18广告与金融服务;img19链接;img20通知;img21不可抗力img22转让;img23其他规定;img24仲裁等共二十条。如果玩家同意该注册条款,则可点击“同意”的按键,填写个人的信息资料,包括:通行证信息:用户名、用户密码、E-mail地址、验证码;个人生活信息:真实姓名、性别、省份、城市、QQ号码、身份证号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密码保护信息:密码提示问题、密码提示答案。其中,只有通行证信息是必填项目,个人生活信息和密码保护信息都是选填项目,玩家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填写。当玩家填写完通行证信息后即可获得一个GM520网络游戏交易平台会员用户名。

(2)购买虚拟物。虚拟物买家登陆交易平台后,首先搜索拟购买虚拟物所在游戏的类别、名称,在此区间内查找卖家上传到交易平台上的虚拟物清单包括虚拟物种类、可供数量、价格等,找到需要的虚拟物后,联系在线客服,通过汇款的方式购买虚拟物。当客服确认钱到账后即会通知卖家将虚拟物交给交易平台,在交易平台初步审查之后将该虚拟物转移给买家。如果该虚拟物无法直接寄放于交易平台的,当客服确认钱到账后会通知卖家发货,卖家进入网络游戏后将虚拟物转移给买家。

(3)出售虚拟物。虚拟物卖家登陆交易平台后,填写一个寄售交易相关的资料单,包括拟出售的虚拟物所在游戏的名称、游戏区域、游戏服务器、拟发信息标题,虚拟物的种类、数量、寄售价格、有效天数等,并发布寄售信息,然后卖家联系客服,把虚拟物寄放在GM520网络游戏交易平台的客服寄售中心。客服寄售中心收到物品后立刻审核并公布寄售信息,如果有买家愿意购买其寄售的虚拟物,在商品成功售出后,网站客服会根据卖家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将钱汇入卖家银行账号。

(4)寄售交易和担保交易服务。GM520提供了两种交易方式:一种是寄售交易服务,指的是卖家在发布了寄售消息后,直接将虚拟物转移给交易平台全权代理出售,交易平台会在出售成功后汇款给卖家。另一种是担保交易服务,卖家登录后点击担保交易,在交易平台上发布详细的虚拟物资料。如果有买家愿意购买该虚拟物并确认提交订单后,QQ客服会告知卖家其物品已被订购。当买家按订单总金额付款,客服确认钱到账后,由其通知卖家发货,卖家随后进入网络游戏,把虚拟物交易给买家,买家收到物品后反馈给客服。或者客服在买家付款后通知卖家直接将虚拟物交给交易平台,由交易平台审查过后交付买家,最后由客服汇款给卖家并通知其收款。担保交易与寄售交易不同之处在于出售的虚拟物由卖家自己保管,在交易平台挂单的同时仍然可以在游戏中使用,游戏买卖两不误。

(5)发布信息。买家或者卖家登陆交易平台后填写一份交易信息发布表,包括:①交易类型:出售或者是求购。②游戏名称:游戏名称、游戏类型、游戏区域、游戏服务器。③游戏类型:选择游戏币、账号、武器、饰品及其他。④信息标题中标明游戏账号或者道具名。⑤有效期限、价格、数量等。填好信息表格后点击发送键即可在网络上发布求购或是出售信息。

(6)服务费用的缴纳。交费服务费只向卖家收取,买家免费。卖家交易金额收取方式如下:交易金额30元以下(含30元)的订单,手续费为5元,交易金额31~100元交易额按10元收取,超过100元交易金额每增加100元收取5元。

(二)GM520网络游戏交易平台存在的交易安全问题

GM520网络游戏交易平台在众多交易平台中是相当具有代表性的。无论是通过交易平台购买还是出售虚拟物都只涉及最多三方当事人:买家、卖家和交易平台客服,在安全上存在许多漏洞。

(1)交易平台未采用实名制,准入资格审查不严格。

GM520网络游戏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很低,无须任何第三方对其交易资格进行审查,只需要填写通行证资料:用户名、用户密码、E-mail地址、验证码等信息,即可生成一个会员账号。并没有要求玩家的住址、联系方式,更没有要求以实际姓名登记,即使玩家利用虚假的注册信息来获取一个会员号也非常容易,一旦在交易中出现了恶意欺诈现象,涉及民事诉讼时也不能正确举证,根本无法从其提供的个人资料中找到当事人。

因此,必须建立实名登记制和网络交易资格审查制度。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玩家都能随便在该交易平台上进行虚拟物的交易,它要求网民在拥有交易账户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包括性别、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居住地、担保人等,然后经过相应的查证,由公正第三方对网民的信用评估和授信、最后确认审查结果,发放交易账户。

(2)交易平台无法实现价格匹配功能,缺少规模效益。

通过GM520网络游戏交易平台进行虚拟物交易的方式单一,即卖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拟出售的虚拟物信息,买家查找到相应的信息,如果其出价在自己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就购买,如果认为价位过高就放弃购买,重新查找其他卖家的出价,直到价格合理为止。买家的出价和卖家的卖价无法自动匹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实现信息对称,因此无法达到规模效益。而且买家通常都是被动接收买家的价格,难以体现买家在交易中的意志。交易平台可以提供交易价格自动匹配功能,具有这种功能的交易平台和现实中证券交易所很相似,虚拟物交易平台可以看作是一个规模交易的场所,交易价格自动匹配功能就可以免去玩家寻找交易对象的过程。

(3)交易价格无法实时更新,造成信息滞后性。

GM520网络游戏交易平台上所有的信息发布都有一定的滞后性,都必须通过买家和卖家发出交易信息表后才能更新价格表,无法做到实时更新。最重要的一点是不能反映当前最新的虚拟物的供给和需求价格。当卖家报出的虚拟物价格过高无人问津时,才决定降低价格重新发布信息,从时间上看,造成了延迟。如果交易平台能够像证券交易所一样具有自动价格更新和显示的功能则可以随时调整价格,让玩家知晓行情。

因此,虚拟物交易平台还应该有虚拟物交易价格实时更新发布功能。这个功能是指面向所有玩家实时公布各种虚拟物的交易完成价格和交易完成时间,使所有玩家能够实时了解当前虚拟物真实的价格和走势。玩家可以根据交易平台披露的价格来选择虚拟交易的对象和数量,同时报出可能交易价格。

(4)缺乏身份确认和信用评价功能,无法反映交易双方的诚信度。

GM520网络游戏交易平台没有设立交易后双方进行信用评价的制度,因为买卖交易双方都实行匿名制,如果出现了欺诈现象,只有买家或者卖家知道,无法将这一情况反映到欺诈方的信用上,不会被其他玩家知晓,可能会出现同一欺诈者,众多被欺诈玩家的现象,影响公平安全交易。

因此,虚拟物交易平台还必须有信用评价功能。在任何交易前,买卖双方都可以看到交易另一方的信用等级证明,作为交易决策的依据。还应建立类似于淘宝、易趣网上的信用等级制度。每一次的交易结果都有好评、中评、差评三种等级,可以让买家对交易的情况进行信用加级。这样每个以匿名身份登录的卖家会有成百上千次的交易记录,每次交易都有交易买方在每次交易后留下的评语,并在时间、数量、质量等方面对卖家服务进行评价,对外表现为三星、四星、五星等星级评估,形成一套完整的信用评估体系。由于整套记录是长年积累而成的,所以造假的成本很高,可能性很小,相对而言比较安全。

(5)缺乏权责明晰的交易审查方和支付方。

在GM520网络游戏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双方交易的虚拟物是否符合约定的要求,包括种类、数量和价格是否与交易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一致,这种类似于“验货”的职能是由交易平台的客服来完成的,由交易平台客服来检验所要交易的虚拟物的适格性,关于这点是目前交易平台的通行做法。但是,在买家支付货款时,也是将货款汇到交易平台的客服,而没有设置一个第三方的支付平台。这就会导致交易平台职责不清,钱、物皆管,无法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牵制自己,可能出现交易平台侵吞买家货款的情况。

因此,必须将虚拟物交易平台中的交易平台系统和支付平台系统分开,即单独建立一个支付平台系统,作为常规的网上交易结算的手段。一般而言支付平台主要有短信代收和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由它来检验买家支付货款的时间和数目,然后通知交易平台系统是否可以发货,这时交易平台系统则作为虚拟物交易的结算中的一个第三方信用证人,来帮助交易双方实现查货、验货、交货。两者保持独立,职责分明,相互牵制。

(6)缺乏异常交易监控功能。

GM520网络游戏交易平台对于在其系统上进行交易的虚拟物来源做了免责声明:该网站在国家法律与行政范围内,只提供网络虚拟物品第三方信用保障服务,鉴于互联网的性质,其无法鉴别判断交易方虚拟物品来源及归属权。如果出现交易归属权纠纷,也是让一方直接与交易另一方联系解决。如交易一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出现纠纷和不良结果,由行为人独立承担所有责任,该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虽然交易平台发出了这样的免责申明,但是这并不能够免除其交易监管义务和维护交易合法化责任。交易平台应该对交易全程进行监控,从最初的个人信用评估、交易过程中是否出现异常交易情况,例如价格偏离市价离谱,交易数量短期之内巨大(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涉及洗钱),再到款项的支付、虚拟物的移交,买卖双方的投诉和申述等都在虚拟物交易平台的监管下进行。一旦发生了纠纷,交易平台也绝不能简单以“本站概不负责”来推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和调查义务。

(7)交易担保服务不完善,安全保障不充分。

虽然该交易平台引入了由客服来保障买家全额付款,并先行验货再发货,由客服确认付款并发货的交易制度,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交易欺诈现象。但是在实际中,由于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虚拟”性,使得客服“验货”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有些虚拟物无法直接寄放于交易平台,必须由卖家在网络游戏中亲自转移给买家时,有些卖家就假意欺骗买家先行确认付款,后又不转移虚拟物或者转移与约定不服的虚拟物等。

现在涌现了大量类似于GM520网络游戏交易平台这种中介网站的交易模式,但这种类型交易平台归根到底采用的还是个人间直接交易的形式,只是提出了一个第三方信用担保的机制。网站就是第三方信用担保方,而不是真正的虚拟物交易场所。这种交易方式还是不能解决交易金融的系统性风险,特别是中介网站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建立一个安全的虚拟物的交易平台来适应虚拟物交易的需求,是虚拟物交易内在的市场要求和利益驱动。

(三)安全高效的虚拟物交易平台模式

基于安全、自由交易的原则,安全高效的虚拟物交易平台应该具备交易准入资格审查和信用评价功能、实时交易价格自动匹配功能、交易价格实时更新发布功能、交易过程有效监控、安全保障制度,等等。因此,我们想要构建的是一个涉及四方的交易平台:卖家、买家、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具体结构见图4-1。

img25

图4-1 虚拟物交易平台

具体的交易流程为:

(1)虚拟物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即所有的卖家将自己所持有的虚拟物的数量和价格挂在交易平台上,由交易平台统一公布,同时卖家的信用等级和资格认证亦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被所有买家获知。

(2)虚拟物交易价格自动匹配:这个过程犹如到股市上购买股票的情形一样,是一个集合竞价的过程,数量众多的买卖双方在不知道其他人出价的情况下,各自给出自己理想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然后由交易平台的电脑系统集合竞价,自动进行价格匹配,并完成对口交易,由交易平台发出指令,告知买卖双方最后的匹配结果。

(3)通过支付平台支付款项:即卖家和买家通过交易平台完成自动交易后,买家将现金通过提供的支付方式(手机支付、网上银行等方式)先寄存到支付平台,交易平台从支付平台中看到买家的账户有足以支付这笔交易的费用的时候,就会通知卖方将约定的虚拟物或者账号交与交易平台,由交易平台对于该虚拟物的真实性和数量进行初步检查,看是否与说明一致,如无异样,则将该虚拟物转移到买方的游戏账户,等到买方顺利接受虚拟物并再次进行检查是否有误,无误则提交支付确认单,支付平台收到命令后就将买家账户的款项转移到卖家账户,即最后确认支付,完成交易。

(4)安全保障退货和补偿:当卖家将虚拟物转移给买家时,虽然之前经过了交易平台的初步检验,还是难免会发生货不相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买家可以向交易平台提出退货的要求,并写明退货理由(必须在买家确认付款,支付平台尚未将货款转移到卖家账户之前),如果交易平台经过审查确认应该退款,可以通知支付平台把款项转回买家账户,买家此时把虚拟物转移给卖家,实现退款还货。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买家没有经过仔细审查就确认了付款,当支付平台完成了向卖家账户货款的转移后买家才发现货物有问题,这时虽然不能再申请退款,但是可以向交易平台申请先行偿付。简而言之,卖家在进行交易之前要向交易平台支付一定的担保金,如果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买方支付了虚拟物价款,而卖方拒绝转移虚拟物或者转移不合约定的虚拟物时,为了保护买方的利益,交易平台可100%对买方进行偿付。而作为欺诈、违约的卖方则会受到警告、罚金、禁止交易等不同等级的处罚。至此全部的交易结束,交易平台会提醒买卖双方为对方给予信用评价和留言,如果涉及交易纠纷,买方可以投诉,卖家则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申述,最后由交易平台客服评定解决纠纷。

(5)交易平台全程监控和调查举证:交易平台将对交易全程进行监控,从最初的个人信用评估、交易过程中是否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洗钱犯罪、欺诈行为等都必须检查和控制。如果发生了欺诈行为后交易双方涉及民事诉讼,由于从信息发布、价格匹配、货款支付、货物初步验收、确认支付等整个交易过程都是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的监控和配合下完成的,所有的交易数据都保存在交易平台的数据库中,因此,交易平台有义务承担其相应的调查、举证责任,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法院提供其所有的涉及交易过程的电子证据。

(四)虚拟物交易平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整个虚拟物交易体系中,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既是统一又是有所区别的。目前这种类型的支付平台对于卖家和买家来说是完全免费的,所以此类支付平台只要确保最基本的支付功能即按时、准确的完成支付转移即可。如果因为技术上的原因导致付款的时间、数额和对象出现的电子错误,则支付平台要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而交易平台由于其使用者在交易关系中买方和卖方的不同地位,它所应承担的义务也是不同的。对于买方而言,由于其使用平台是免费的,交易平台所承担的义务也极为有限,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维护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保护用户个人资料的安全以及删除显而易见的违法信息。对于卖方,除了上述对买方的义务,交易平台还需要承担提供其所承诺的相关服务的义务,在其能力控制范围内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维护交易安全。如果其要免责,至少还需证明自己尽到了以下义务。否则其应承担相应责任[11]

(1)交易双方足够的形式审查义务。

为保障交易平台的安全交易性,最根本的是交易双方进入资格的审查。如果交易平台没有或者疏于进行用户的身份认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虚拟物交易平台在其控制范围内,可以通过手机认证或者身份证认证等方式要求确认卖方真实的个人信息。在手机认证中,虚拟物交易平台提供商必须确保该手机号码确实存在,且该手机号码并非神州行等无需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号码。而对该手机号码实际持有人是否与用户自己注册的姓名一致,不承担审查义务。在身份证认证中,除了必须要求用户邮寄身份证到其总部进行认证,证明该身份证确实存在以外,还需要和公安部下属身份证查询中心合作,确认该用户身份的合法性,而对该身份证是否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不承担审查义务。目前一些网络交易平台也通过手机认证和身份证认证对卖方的身份进行注册认证,但往往流于形式,仅仅需要提供身份证的号码即可,这显然不能说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和审查责任。

(2)警示欺诈和告知不良记录义务。

由于对注册用户仅是形式上审查,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身份证等方式进行注册也是可能。因此网络交易平台应在网页显著位置,对买卖双方进行警示。告知网络交易中存在产品可能存在瑕疵、欺诈等的风险,使玩家对网络虚拟物交易有更多的了解,在充分了解网络交易风险的情况下,做出是否选择通过网络来购物的判断。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没有尽到警示义务,甚至进行虚假宣传,隐瞒网络交易中的风险,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如果交易中有某一卖家曾经发生过交易欺诈行为,则在此卖家的个人信息里应提示其不良记录,并提醒玩家在决定是否与其交易前谨慎判断。

(3)资料更新管理及交易配对义务。

交易平台通过注册用户信息、管理用户IP地址等技术,不仅要管理用户的个人信息,还要保存所有的交易信息。因为买方的所有接受行为,都是通过对相关信息点击认可并发送到服务器而实现的。此外,虚拟物的库存数量、出售数量、成交数量、退货数量等情况也需要由交易平台进行实时记录。交易平台对于交易双方发布的交易信息和成交情况应自动更新、显示,以便交易者了解最新的交易状况。

(4)补偿受害方及承担举证责任义务。

为保障买家利益,交易平台还应该要求卖家在出售虚拟物以前,按照其拟出售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向交易平台交纳保证金,如果出现卖家欺诈买家的情况,交易平台应该以其预先交纳的保证金对买家先行偿付,然后再进行事后追偿。同时,由于虚拟物交易是通过交易平台以数字化方式集合竞价达成的,交易平台除了掌握交易双方的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外,对交易中的要约、承诺等关键性证据也直接进行控制。当买方玩家要求虚拟物交易平台提供违约或欺诈方的详细资料时,它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必要身份信息以及与交易过程相关的电子证据,以便虚拟物交易的网络纠纷发生后能够有效的证实。这属于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法律举证义务,如不及时提供,交易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

(5)撤销欺诈方在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信息义务。

当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一卖家有违约、欺诈行为时,交易平台有责任及时地采取技术措施,及时撤销欺诈方在其交易平台上发布的交易信息,即包括交易虚拟物的种类、数量、游戏类型、价格等信息,如未及时采取措施,此时交易平台的行为如同明知使用者正在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还继续为其提供工具或帮助一样,交易平台对因此发生新的侵权案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

以上几项义务对虚拟物交易平台提供商而言无论是在成本上还是在技术能力上都是能够承受的,既未过分加重交易平台的负担,又能较好维护交易者的权益,最大限度地兼顾两者之间的利益。

五、虚拟物交易规范的立法建议

(一)赋予虚拟物应有的法律地位

应该对虚拟物和虚拟物交易进行立法,明确虚拟物属合法财产的一种形式,受法律保护;明确虚拟物交易的形式合法,让虚拟物交易抬上“桌面”,结束“地下”交易状态。虽然从民法理论上,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合法的,但是通过立法确认其合法地位,使得对网络虚拟物的保护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57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的合法财产。”该条款没有涉及网络虚拟物,因为《民法通则》制定之时还没有网络虚拟物。目前条件下,在相关立法制定之前,可以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对“其他的合法财产”做了扩大解释,将网络虚拟物包括到“其他的合法财产”之中。同时,明确网络虚拟物的保护范围,可以在将来的立法中明确予以规定。

(二)建立虚拟物交易实名制和公安身份认证体制

虚拟物交易存在许多欺诈现象,很大原因在于交易的匿名制,使得无法获取交易双方的真实信息,无从追查和监管。因此,最基本的一条是无论是建立何种形式的交易平台,都应该采用交易实名制。交易双方在注册账号时,必须登记真实的姓名,并提供在有效期内证件(有效期3个月内的证件不予受理)和固定电话登记。未满18周岁不可以成为虚拟物交易的认证会员。通过认证的会员不允许修改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提交证件有两种方式:一是电子版本身份证照片,可数码拍摄或原件扫描。二是传统模式传真和信件方式。个人认证可用证件:身份证、护照、驾照、军官证、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必须原件邮寄);澳门会员需提供回乡证;台湾会员需出具台胞证及大陆担保人身份证明,同时须提供大陆担保人联系电话;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件的会员,必须有国内的担保人同时上传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此外,交易平台还应该与全国公安部下属身份证查询中心合作,将认证资料交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核对认证,并进行固定电话审核。审核结果以站内信件、电子邮件或者电话通知。当然,交易平台也必须承诺不会将会员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用作商业用途。一旦交易平台发现用户注册资料中主要内容是虚假的,可以随时终止与该用户的服务协议。

(三)明确虚拟物交易平台的监管方

现实中存在数量庞大的虚拟物交易平台,其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玩家之间虚拟物的交易,监管交易的有序进行,防止虚拟物交易的欺诈。但是,如果说由虚拟物交易平台来监管虚拟物交易,那么对于交易平台日常的规范运行也必须有一个部门来监管。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13],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虚拟物交易平台作为经营性网站也必须办理ICP证,但是仅仅如此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其经营合法性和规范性的监督是否还要像网络游戏公司一样有工商部门、新闻出版署、甚至文化部的分工监管呢?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规定,而具体到应该由哪个部门来监管、如何监管,是否应该成立专门部门来监管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明确。

(四)建立规范的电子证据收集制度

玩家之间与虚拟物交易相关的数据都保存在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中,属于电子证据。这些电子交易证据在认定责任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它可以确认纠纷中当事人身份、侵权的时间、地点,估算受损的具体金额,因此运营商应当对玩家的电子交易数据进行规范的收集。电子证据原本只是一种磁或者电的脉冲,按其原本的形态是不具有证据形式的,而其传输出来的表现在纸面上的东西仅仅是复本。对于电子证据的技术性收集,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步骤,才能保证所取得证据资料的客观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在取证时要注意输出该数据的计算机必须是该证据的原始存储处;取证的数据在输入和输出时计算机的运作状况良好;尽早搜集证据,并保证其没有受到任何破坏;必须保证“证据连续性”,即在证据被正式提交给法庭时必须能够说明在证据从最初的获取状态到在法庭上出现状态之间的任何变化,当然最好是没有任何变化;整个检查、取证过程必须受到监督,也就是说,由原告委派的专家所作的所有调查取证工作都应该受到由其他方委派的专家监督等[14]。目前对于电子证据如何规范收集和有效保存,我国还没有相关制度出台。因此,为了更加科学的举证,应该建立规范的电子证据收集制度,包括电子证据的收集人员、电子证据取证的原则、电子证据取证的程序和步骤、电子证据的审查、电子证据的保全,电子证据有效性确认、电子证据的鉴定等都需要一个严格的提取、保全、鉴定的制度来规范。

(五)虚拟物交易的网络仲裁机制

网络游戏世界具有高速、多变的特点,如果每件虚拟物交易纠纷都必须通过漫长、复杂的诉讼方式解决,显然效率低下。因此,寻找一种更快捷、更简易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诉讼的补充机制是必需的。借鉴网络拍卖等交易方式,可尝试建立一种新型的网络仲裁制度,其基本构架如下:①仲裁机构设置:由各游戏运营商组成仲裁联盟,下设仲裁委员会,创建统一的网络游戏纠纷仲裁网站,在网站上建立实时仲裁平台。②仲裁程序设定:建立网络仲裁规则,规范仲裁程序。③仲裁人员选定:从网络游戏资深从业人员、法律专家中选取合格的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④仲裁程序:运用Net meeting(网络会议)等即时通讯技术,实现在线开庭,审理网络游戏纠纷,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方式发送仲裁文书。即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参与在线开庭的条件,则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开庭审理。争议双方在不能和解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网上仲裁机制来解决。当然,网上仲裁并非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其以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并且在仲裁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可随时选择诉讼程序,网上仲裁程序即终止。这种新型的网络仲裁制度能有效地解决虚拟物交易纠纷的诉讼难题[15]

在虚拟物的交易中,除上文提及之外,还存在其他的问题,如虚拟物价值的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设立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此机构必须不代表任何利益主体(包括玩家、运营商等),将网络虚拟物的价值评估工作交给它来完成,才能对虚拟物的价值有一个公平而准确的认定。在处理现实中的虚拟物纠纷时,应尽量采取对玩家灭失的虚拟财产予以恢复的方式,而尽量不要采取现金赔偿,以避免因虚拟物价值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难题[16]

六、结语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是当今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的产物。它具有物的一般属性,但在其存在和功用等方面又具有不同于一般物的特点。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由网络游戏引发的纠纷将越来越多,而此类纠纷又多以虚拟物的离线和在线交易为争论焦点。伴随着行业规划和发展趋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维护社会治安的现实需要等,迫切需要对网络游戏虚拟物的法律属性、交易平台的构建、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认定,以及规范虚拟物交易的立法完善等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本文定位在这一课题,希望能通过阅读文献、分析案例、独立思考,结合我国网络游戏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各个国家在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的立法规定,在探讨虚拟物属性、价值等基本理论、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玩家的责任、第三方证据引进制度以及交易平台的各方法律责任这些理论问题的基础上,研究网络游戏的虚拟物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当今立法不足的现状,提出解决虚拟物纠纷的建议和相关立法体系的建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