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虚拟物相关案件

虚拟物相关案件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虚拟物相关案件虚拟物相关犯罪是指涉及网络游戏中虚拟物的刑事犯罪,通常表现为以虚拟物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被告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院却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批捕。而最后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同时“Q币”又属于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节 虚拟物相关案件

虚拟物相关犯罪是指涉及网络游戏中虚拟物的刑事犯罪,通常表现为以虚拟物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7]包括了游戏中的装备、武器、身份等,它实质上是模拟现实社会财产形式的电子数据[8]。从2003年开始,专业从事虚拟物交易的大型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仅仅在国内目前就有淘宝网、5173、我有网、搜游网、15173、游戏道、久游网等数十家,虚拟物品交易作为迅速崛起的新兴行业,可谓硝烟四起,大大小小的企业像突然发现了一座金山一样蜂拥而至,抢食这块市场。早在2005年初美国的行业分析师就已经做出预测,全球的网游第二市场(虚拟物品交易)将在2009年增长到70亿美元。

而与虚拟物品消费高速增长相对的,却是B2C(商户对消费者买卖)、C2C(消费者对消费者买卖)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在销售虚拟财产时,还未能解决好虚拟财产盗窃防范的问题。在交易的繁荣的背后,针对虚拟物的盗窃、抢劫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也开始日益猖獗。盗号者通过欺骗或采用黑客技术获得其他玩家的账号和密码,直接将别人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据为己有。被盗者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心血在这一夜之间就化为乌有。司法保护的乏力导致一些被害人采取激进的私力救济的方法来保护自身利益,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纠纷,威胁社会的安定和谐。近三年来,有四个此类典型案例:颜亿凡盗窃案、王一辉职务侵占案、胥磊Q币盗窃案以及曾智峰侵犯通信自由案。

分析上述四个典型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虚拟物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已凸显。

这几年来,虚拟物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上海、深圳、广州、浙江都有类似案例出现,犯罪金额巨大,引起的社会影响恶劣,已经成为有必要以刑法加以规制的社会现象。

(2)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所适用法律的理解上仍存在较大争议。

上述四个案件被告的犯罪行为类似,但不同的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的定性,甚至对于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司法机关也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这种情况值得我们深思。

针对网络游戏中不同的违法行为究竟应该如何适用刑法条文来定罪量刑可以说已经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难题,以王一辉职务侵占罪为例,该案审理期间出现很大争议,可谓是一波三折。被告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院却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批捕。而最后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刑事案件中不多见的在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一审判决等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罪名的情况。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中还有观点认为被告构成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同一个行为,却有如此之多的可能涉案的罪名,几种罪名都似是而非,无论以何种罪名来进行规范都不完全符合其构成要件。又如颜亿凡盗窃案,最初当公安机关破获了这起罕见的虚拟财产盗窃案后,在起诉意见书中就对如何定性甚感头痛,将此案移交检察院起诉后,检察机关针对警方“盗窃罪”定性的起诉意见也颇感为难。通过盗用居民电话线路,盗打声讯台“煲电话粥”的案例在前些年并不少见,但通过虚设号码盗打充值电话的网络智能犯罪,这还是首例。同时“Q币”又属于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加上此案中,违法犯罪环节多、几个犯罪概念又混淆在一起,如何定罪着实令法律界人士为难。可见,现行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导致司法机关在刑法的适用上陷入了困境。亟待我国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出台明确的规定。

(3)关于虚拟物价值的认定问题。

在2006年的曾智峰案中,法院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虚拟物持有人是否支付和支付了多少费用,也没有证实虚拟物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刑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中的“其他财产”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作为标的物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侵犯财产罪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被告不构成侵犯财产罪。也就是说,法院不支持检察院对QQ号码等虚拟物的财产属性的认定。

而在一年后的王一辉案中,法院已经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武器及装备是计算机软件运行后生成的结果,是一种虚拟财产,其在虚拟环境中的作用决定了其可以被人占有、使用等,但游戏玩家要取得虚拟财产除了花费时间外,还必须付出一定的费用,如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上网费等,同时该虚拟财产通过现实中的交易能转化为货币,因此虚拟财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从而明确认定虚拟财产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

(4)量刑重型化趋势。

同样的虚拟装备案件,在2005年颜亿凡案中仅仅单处罚金,可以看出来,当时法院对于虚拟物这类新类型犯罪的处理还是比较谨慎的,坚持了从轻的原则;即使在2006年的曾智峰案中,也仅判处拘役;但是到了2007年,王一辉案中被告就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胥磊案更是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成为迄今我国在网络犯罪量刑中最重的案件。这反映了我国法院对此类犯罪认识的逐步统一和打击决心的加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